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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一场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审判——评济南审判

2013-9-6 22:4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96| 评论: 0|原作者: 西方失败|来自: 华岳论坛

摘要: ZT 一场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审判——评济南审判 + w/image/no_text作者: 西方失败(陈.城.橙.槐), 23:39:10 09/05/2013:-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华岳论坛- http://huayue.fatcow.com/***回应主帖***返回论坛跟帖目录:文章直击要害,相当有杀伤力,但那位能找到此文的文字版?/no_text- 西方失败 23:40:16 09/05/2013一场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审判——评薄熙来济南审判- 防盗锁 01:11:07 09/06
以下是该文后的跟帖:

    原 帖 [ 0 ]

    文章直击要害,相当有杀伤力,但那位能找到此文的文字版?/no_text

    [ 1:0 ] 西方失败(陈.城.橙.槐) - 23:40:16 09/05/2013 *** 回 帖


    原 帖 [ 1 ]

    一场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审判——评薄熙来济南审判

    一场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审判——评薄熙来济南审判 

    #薄熙来案# 许多人看了薄熙来济南受审后,被控辩双方能够充分申述自己的意见而感动,认为是一种法治反腐的进步。但剖开表面看实质,就会发现这是一场全面摧毁道德、法律、良知底线的悲剧。 
    1、检控方罗列了洋洋洒洒90卷的证据材料,似乎在昭示“证据凿凿,罪责难逃”!然而,没有一件是构成薄熙来贪腐的直接证据,比如贪贿现场的旁证,指示、条子等具体事证及其对应的受贿对价关系,贪贿过程的录音录像,脏物脏款的使用证据和现场起获等等,其实所有的证据链都是建立在谷开来的证供基础上的。谷开来是证据链最关键节点,罪与非罪,全在谷开来一句。如此重大的案件,宏大的证据大厦只建立在一个人口供的支点上,并且死缓犯人和精神病史患者,简直是草菅人命的儿戏!这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要证人必须到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言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谷开来拒绝到庭,违反了规定,为什么还能采用她的证据?如果法庭说“谷和薄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到庭作证”,那就是认为“夫妻关系要回避”,那么她还有作证的资格吗?为什么不能说明谷开来拒绝到庭的理由呢?最重要的证人可以隔空放炮,公然漠视最高法的规定,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3、检方承认谷开来有过精神疾病和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又说“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检方光凭嘴上说说,有当时尿查、血检阴性的报告吗?有当时法医鉴定的结论吗?熟悉精神病理的人都知道,精神病人很难根绝用药的,何况谷开来遭受如此巨大的打击、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可能湮灭的压力下,她居然不依赖药物精神病就好了!看来精神病院都该关门了,病人都该迁到监狱去了!这不是天大的荒唐吗?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4、死缓犯人作证的独立性值得怀疑。谷开来是个缓刑死囚,她的生死预夺完全掌握在某些人手里。试想一下,要是有人对她说,你这样说就是立功减刑,那样说就是加罪立死,她会作出如何选择呢?除非你让她亲自出庭才能证明这种情况没有可能,偏偏又不让她出庭,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5、为罗织证据,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牵凿附会。一方面查明尼斯房子的产权是德某某名下的(现在在他公司的名下,有合伙人时是公司的财产,根本不能算个人财产),明知法律上根本不算谷开来房产。另一方面却采信谷开来口头授权德某某和姜某其代持的证言,没有任何授权书、赠与协议、产权证明的情下就确认这是谷开来的房产,就是徐明行贿薄家的脏物。如果成立的话,此房产属脏物应该没收,为什么国家不能从德某某那里收回房子呢?更严重的是,此案如果判成,必将开创恶劣先例。因为,照公诉人代持房产的逻辑,就等于说房产是谁的不以出资者和房产证为依据,只要双方都承认是代持关系,那就可以认定。那么以后贪官都说自己的房产是替人代持的,又该如何认定?岂不全乱套了?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6、控方往往在证论不力的时候,提出被告在纪检委的自书材料来打击被告。这于理不德道,于法讲不通。检察院的作用难道仅仅是纪检委的喉舌或者二传手吗?如果这样,还要检察院干什么?纪检委直接上法庭起诉好了!纪检委属性就是政党的工具,决定了它自身不能排除被政治斗争和利益操控的可能! 
    控方似乎忘了自己的职责:检察院既是公诉方,同时又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有权有义务对纪检委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对之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所以,独立的检察机关是防止党内斗争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后屏障。本案转入司法程序后,被告多次提到自己在纪检委受到过压力作了违心的供述,以理以法,检方就应当对之申诉进行调查,以刑诉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标准作出是否准许被告排除自述材料的请求。但是我们看到检方对被告的这一申诉从来都是置之不理,从来没有看到检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行使职责行为,却只是一味的强调自己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一味地照搬纪检委的材料,这是不是涉嫌失职渎职?以纪代检,以党压法,这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7、无法从被告人的直接证据中寻找支持,让其爱人,一个死缓犯人,尤其又是一个有精神病史的文弱女人,指控老公,置其与绝地,表面看来是司法的胜利,实质反映了司法者的无能和冷酷,是道德和良知的溃败。这不是摧毁道德和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8、徐明在关于尼斯房产的证言中说到,找到“姜某代持”,并说“我们之间会有信任”,表明徐明对该房产有着实际的控制权。同时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两者已经清晰地表明,该产权早已经是徐明和姜某之间的事。徐明既是明确的出资者,又是实际的控制人,产权归属不是十分明确了吗?现在控方非要指鹿为马说成是谷开来的房产,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9、证人唐肖林证词矛盾,公诉人认为唐某记错了,然后让他更改了证词,之后又被驳倒。证词都是签名、按手印保证自己说的是真的,如果可以用“记错了”为由更改证词,这算不算作伪证?难道可以这样不停的更改证词?难道只要证实这110万的行贿受贿成立,怎么改都可以?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10、王正刚指证的贪污500万一事。王正刚一忽儿说是上级马某某叫其请示薄熙来的,一忽儿又说是自己自作主张的;一忽儿说请示过李某市长他也知道涉密工程的事,一忽又说除了和薄商谅什么人也不知道;一忽儿说在这个宾馆跟谷开来碰的面(其实那时该宾馆装修停业),一忽儿又让其改说另一间宾馆。这简直是为达目的,而放任、纵容作伪证!说这个500万工程款是打到大连财政上,支出难道不要预决算凭据吗?难道不要李某市长签字吗?之后王正刚果真搞出这500万,那不明摆着是大连市的责任吗?与他作为省长的职责有什么关系?又哪一条证据证言说到薄来有主观占有的念头?哪一条证据证明薄熙来参与了款项的运作?硬要套到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合谋贪污上,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吗?这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11、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另案生效的判决表明,王立军及其几个徒弟,早在“11.15”谷开来杀人案发生以来,至2012、1、19日薄王发生冲突之前,就已经犯了徇情枉法罪,所以薄熙来即使之后对他们采取措施和免职,都是正当的,尤其是王叛逃发生后,采取的措施都是为了挽回对党和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何来滥用职权罪之有? 
    王立军明知谷开来有杀人动机没有及时制止,在谷开来杀人后,合谋掩盖事实,却在两个月过后突然出尔反尔,向薄熙来“汇报”谷开来杀人真相。薄熙来是谷开来的家属,向嫌犯的家属汇报犯罪情节,这已经违纪违法(王立军正当的做法应该:一是自己纠正错案,二是向检察院检报)。王立军的做法一般可以理解为要挟敲诈,薄的过激反应是合情理的。面对要么认同王立军个人违法的行为,要么认同公安局已经作出的法定结论,薄熙来只能选择后者,他当时对尼尔伍德死案只能维持公安局已有的结论,完全符合组织制度和法定程序,合情、合理、合法。罔顾事实和过程,诉之为滥用职权,那不是摧毁法律底线,又是什么? 
    12、开庭之初,人民网急吼吼发表评论,贬毁被告“薄熙来演技如此之神,撒谎境界如此之高”,赤裸裸干扰司法公正。被告人有任何法定的辩护权力,在庭审尚未结束,法官尚未认定的情况下,舆论先入为主地诋毁被告人“演技”、“撒谎”,是明显的舆论干扰司法公正。这不是法律、道德、良知底线的摧毁,又是什么? 
    13、庭审进行中,光明网,伙同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等重要媒体,对薄熙来的依法辩护横加指责,认为是“玩弄阴谋伎俩”,“彻底的冥顽不化”,“就是自绝于人类正义与公理”。那是简直就是丧心病狂的恐怖威胁,那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14、检方采信的要害证据,几乎全来自重案犯人或嫌疑人的证言,用这样一群的杀人犯、贪腐犯、叛逃犯、诈骗犯、吸毒者、精神病人组成的证人团,来指控一位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百姓中有重大威望的高级领导人,那是党、国家、人民的耻辱!那不是摧毁法律、道德、良知底线,又是什么? 


    [ 4:6740 ] 防盗锁(褚.庄.老.杨) - 01:11:07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4 ]

    不管是从法律、人伦、道德、良知等各个方面讲,还是从法律内部的


    物证、证人资格、逻辑(比如在同一案中既用“亲人关系”不让谷出庭,又对被告不加相同的保护采用其“亲人”证言)等等各个方面讲,此案必将成为一个历史上空前的大笑柄。 


    [ 7:160 ] haorenzhuyi(齐.宫.金.樟) - 04:54:33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4 ]

    多谢啊!/no_text

    [ 8:0 ] 西方失败(陈.城.橙.槐) - 04:58:06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0 ]

    这是对济南中院法庭上公诉方滴滥用职权和渎职的犯罪现行的深刻而简明的强有力揭露和批*

    这是对济南中院法庭上公诉方滴滥用职权和渎职的犯罪现行的深刻而简明的强有力揭露和批判,是对瘟贼一伙祸国殃民诬陷迫害栽赃薄熙来书记的犯罪行为的公开控诉。字字血,声声泪,逻辑严密。 


    [ 2:174 ] 匹责(冯.郡.千.阁) - 00:20:56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0 ]

    深刻简明的文字,直击要害,应该使之广为传播。/no_text

    [ 3:0 ] Rocktea(冯.园.黄.花) - 00:42:24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0 ]

    很好。但不建议就案情作进一步讨论。这只是一审还未判,不要给控方提供参考材料。/no_*

    [ 5:0 ] laozhang(伊.河.红.石) - 02:03:36 09/06/2013 *** 回 帖


    原 帖 [ 0 ]

    二审一定会有,如判有罪薄会上诉,如判无罪控方也会扛诉,山东高院才会结案。

    二审一定会有,如判有罪薄会上诉,如判无罪控方也会扛诉,山东高院才会结案。 

    无论如何他们不会放薄,要有心理准备. 

    但我们绝不放弃,人民和历史才是最终判决.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一定赢。 


    [ 6:183 ] laozhang(伊.河.红.石) - 02:17:54 09/06/2013 *** 回 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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