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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

2013-8-30 22: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69| 评论: 1|原作者: 吴铮|来自: 海疆在线

摘要: 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作者:吴铮发布时间:2013-08-30来源:海疆在线字体:大|中|小在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现有国体、颠覆现有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宪政与自由主义宪政代表人物是完全一致的。其目的,就是要在中国落实资产阶级独裁专政。  原载:海疆在线  http://www.haijiangzx.com/2013/zhengming_0830/123603.html   1、中国大奇观:社会主义宪政派反社会主义宪法  中国的宪政派,主要是自由 ...

宪政派为何主张颠覆社会主义宪法?

作者:吴铮 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海疆在线 字体:   |    |  
在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现有国体、颠覆现有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宪政与自由主义宪政代表人物是完全一致的。其目的,就是要在中国落实资产阶级独裁专政。

  原载:海疆在线  http://www.haijiangzx.com/2013/zhengming_0830/123603.html

  1、中国大奇观:社会主义宪政派反社会主义宪法

  中国的宪政派,主要是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社会主义宪政派。然而,双方理论的一大核心诉求,其实都是颠覆(用他们的话说是全面地大修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核心条款。

  宪法中最核心的内容,当然是对国体、政体以及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

  中国宪法序言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宪法第一条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正是由于核心部分是以上体现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条款,中国的宪法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宪法。然而,所有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以及所有的自由主义宪政派的代表人物,都主张将以上核心条款颠覆。

  “宪政社会主义”或者说“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新概念开始流行,是在2006 年9 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上,由胡星斗首先提出,而江平大表赞同和支持,从此“社会主义宪政”风靡一时,拥护者愈来愈多。胡星斗,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头号代表人物、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提出者和奠基人。众所周知,胡星斗是中国著名的反共青年组织“深青社”(由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现已被中国政府取缔,组织者刘建永已叛逃国外)的头号学术顾问。胡星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父和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带有刻骨的仇恨,他说“毛泽东对人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胡星斗于2013年4月23日发表了其《2050年中国宪法》,他在文中希望中国尽快实施此宪法,因为他对短期内颠覆现有制度不抱希望,因此将时间点设在三十多年以后。这个胡氏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对中国当前的宪法及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全面的颠覆,不仅要推翻党的领导、实现军队国家化、搞联邦制、总统制,还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名成“中华共和国”、“中华联邦共和国”、“联邦中国”,总而言之就是对中国从国体到政体,从经济、政治再到军队进行全面的颠覆。针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胡星斗在其宪法中特别提出,“任何政党意识形态不得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武装力量只效忠于国家和国民,不得效忠于任何政党,不得参与、介入任何政治纷争。军人不得参与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等条款,其野心可见一斑。(参见http://huxingdou.blogchina.com/1540291.html)

  社会主义宪政思潮之所以能影响某些高层官员,跟江平的鼎力传播有密切关系。当然,江平的一贯主张,也是将当前宪法中的核心内容全面颠覆。比如,江平认为,宪法是全民性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是全民性的,因此要在宪法中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例如,2003年6月19-20日,江平组织曹思源、石小敏、徐友渔、陈小平、赵晓等人在青岛召开了“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江平等人提出建议,将共产党的领导取消,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废除。江平等人相关建议如下:将宪法第1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政党领导的、以工农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将宪法序言第六段“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一句删去;将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改为“坚持人民民主法治”或“坚持人民民主宪政”。(详见 http://www.usc.cuhk.edu.hk/PaperCollection/Details.aspx?id=2550)

  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另一代表人物童之伟则主张全面修改(其实就是颠覆)宪法。他认为“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深刻烙印”。他说,“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宪法中怎么体现呢?我认为,它主要体现在国家制度层面,如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在这个重大的问题上,我们是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套路来处理的,它就体现在宪法总纲的第一条,这涉及到专政的提法。”因此,童之伟建议颠覆宪法总纲第一条,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详见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052860603.html)

  社会主义宪政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华炳啸同样主张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他说:【我很多年来一直呼吁,革命党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应当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及时转换为执政党时期的“人民民主宪政”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革命党概念,“专政”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人民的范围以及专政的对象在不同时期都不一样,是由政治权力来界定的。我们本应该从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开始,就要用法治方式来执政,用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就必须适应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要求,确立起人民民主宪政。】(详见 http://www.chinareform.net/show.php?id=10584)

  以上是对社会主义宪政思潮四位最主要代表人物核心观点的介绍。在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现有国体、颠覆现有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宪政与自由主义宪政代表人物是完全一致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在这方面的观点不用多介绍,他们颠覆中国国体和中国宪法的意图更加明显和直接。例如,其代表人物贺卫方最近说:“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为什么无论是社会主义宪政派,还是自由主义宪政派,都要颠覆当前的社会主义宪法呢?自由主义宪政的代表人物、著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吴敬琏琏在《宪政民主是中国政治文明的关键--在修宪座谈会上的发言要点》一文中道破玄机,他主张中国共产党应背叛原来的宗旨、理想、信念,变成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因此他主张在宪法中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共产党执政基础的扩大,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段专政”等规定,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详见 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169)

  因此,很显然,在当前中国社会两极分化极其严重,国内外资产阶级加大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分化瓦解大背景下,宪政派(包括社会主义宪政以及自由主义宪政)颠覆社会主义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目的,就是要在中国落实资产阶级独裁专政。

  2、为何宪政派反中国宪法:“宪政”概念的正本清源

  在中国,为何无论是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都要颠覆宪法核心内容、颠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呢?在各类宪政派看来,宪法应该体现自然法,是代表和实现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的最高法律,这是立宪主义(即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违背了这种原则,便不是宪政。然而,资本主义的宪法和宪政秩序真的代表全民意志、全民自由、全民民主吗?

  马克思曾指出:“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总之,统治阶级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所有历史编纂学家,主要是18世纪以来的历史编纂学家所共有的这种历史观,必然会碰到这样一种现象: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宪政”一词,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 一词的中文翻译,它也可被翻译成“立宪主义”。虽然“宪”、“政”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字,但是“宪政”的概念不能简单从中文字面上来理解。将宪政简单理解成“落实宪法的政治”、“依宪治国的政治”,正如将“美国”理解成“美丽之国”一样荒唐。宪政,即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不等于“落实宪法的政治”,也不等于“立宪”(及“施宪”),作为一种主义,它有自己明确的哲学基础、政治倾向、利益诉求以及意识形态属性。

  有史以来,宪政(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落实到政体实体上只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即君主立宪政体,一个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即立宪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首先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君主立宪政体),然后出现的是constitutional republic(立宪共和政体),无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美国,这两种政体都是资产阶级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对无产阶级实行专政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资本主义的宪法,表面上打着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旗号,它无视客观存在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甚至不承认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的政治概念,其意图就是否认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及对无产阶级剥削、压迫的客观存在,其实质就是维护这种剥削、压迫。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享有民主自由,无产阶级便被剥削压迫;无产阶级要求得解放,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必然遭受专政。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自由、全民民主概念,本身便是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烟雾弹。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言,“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美国宪法虽然高举全民自由的旗帜,但其实质却是在对资本寡头剥削人民大众这一现状进行合法化和神圣化。这样标榜全民自由的宪法,注定只是欺骗人民的神话。

  资本主义宪法中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理念,也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它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财团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也纳入了资产阶级的合法权益之内,由宪法予以保护。钱学森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系统有许多漏洞,那是那里的统治者故意留下的,为了资本家们好钻空子,占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和为非胡来。”当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压迫、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资本主义宪法的逻辑看来,便是一部分公民(其实大多数的人民)侵犯了另一部分公民(其实是一小撮资本寡头)的自由和权益。于是,无产阶级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主义运动,便会被资本寡头借用宪法、宪政以维护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名义进行镇压。

  美国建国以来的历史,便是美国统治阶级对黑人、印第安人、底层农民以及无产阶级的正义斗争不断进行暴力镇压的历史。美国的宪法和宪政,一定程度上就是资本家和奴隶主们镇压谢斯起义的产物。冷战初期,美国的国会和法院这两大立法和司法机构,自然就成为麦卡锡运动的大本营,它们实际上完全是垄断财团的木偶,配合FBI、NSA等特务机构对进步的社会主义运动进行了强力镇压,就连卓别林、爱因斯坦等非共产党人也无法免遭迫害。麦卡锡失势后,美国仍然继续对社会主义运动实施镇压,直到将社会主义势力清洗干净,美国资本寡头的专制铁拳才稍微有所收敛。恰如恩格斯所说,“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英国资产者认为自己就是法律,正如他认为自己就是上帝一样,所以法律对他是神圣的……工人有足够的体验知道得十分清楚,法律对他说来是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因此,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工人才诉诸法律。”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并得以落实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以宪政(constitutionalism)所对应的政治实体,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专政,这种政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资产阶级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而无产阶级和其他群体(如美国的黑奴、印第安人)遭受专政。这从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事情。

  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与资产阶级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法(如社会主义宪法)以及落实这种宪法的政体(如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与之前资产阶级专制政体(即宪政)完全不同的政体,当然不能称为宪政。后来出现的社会主义政体对宪政中积极进步的内容(如一些具体的民主形式)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是拒绝了其本质性的内容。这就是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之分,但是却不存在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之分的根本原因。

  “立宪主义”即“宪政”思潮由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衍生而来,有自己十分明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宪法如何制定、宪法如何落实,都有自己十分明确的原则,即要确立资产阶级(表面上打着全民的旗号)的统治,绝非制定和落实任何种类宪法的政体都是宪政。无论是那些比宪政(资产阶级专政)落后的政体还是进步的政体,在“立宪主义”看来都是异类。

  例如,如果某种政体落实的是违背资产阶级立宪原则的宪法,比如通过宪法落实个人独裁、或教派专制的政体,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当然不会是宪政。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这种真正自由民主的政体,也与“立宪主义”者的根本性原则难以相容。

  总而言之,宪政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在近代出现的各种政体中,有的宪法确立了个人专政(即个人独裁),有的宪法确立了家族专政,有的宪法确立了某个教派的专政,然而,以上这些类型的“落实宪法、依宪治国”,并不能称作宪政。只有落实资产阶级宪法,依资产阶级宪法治国,才能称之为宪政。

  因此,落实无产阶级宪法,依无产阶级宪法治国,也不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立宪主义)。

  朝鲜这个国情十分特殊的国家,为巩固其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和维护民族独立性,特别强调集权,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一面发扬不够。因此朝鲜宪法中有“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等条款,而宪法修订案中则有金正日同志为“永远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等条款。落实这样特殊的宪法、依这样特殊的宪法治国,是否就是宪政?相信无论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都会说“不”。

  而在伊朗宪法中,则有“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通过的”、“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等条款,实际上,伊朗的宪法在伊朗得到了很好地落实,那么伊朗是否也是宪政国家?无论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社会主义宪政派,也都会说“不”。

  可见,宪政的“宪”,立宪主义的“宪”,是有特殊含义的,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假如确立和实施的是保障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个教派统治权力的宪法,这当然不是立宪主义,否则拿破仑和拿破仑三世那样的专制统治,都是宪政了。宪政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宪法如何得以落实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制定资产阶级宪法、落实资产阶级宪法、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是宪政国家。那些通过落实宪法实现个人专政、家族专政、集团专政或某个教派专政的国家,并不能称为宪政国家。

  此外,中国是落实社会主义宪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可能是宪政国家。

  当前中国的一部分宪政派提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依宪治国”等说法,也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使本来意识形态指向十分明确的宪政概念,变得面容模糊了。但那些认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却同时又主张全面修改当前中国宪法,比如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取消、颠覆中国国体等等,其理论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还有人说,宪政就是“限政”,就是政治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然而,通过宪法实现个人独裁的政体,相对于没有宪法约束的个人独裁政体,也是政治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但它显然不是宪政。同样,伊朗这样的伊斯兰政体,比起没有宪法的沙特而言,也是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约束的政体,但他们都不是宪政。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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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龙翔五洲 2013-9-2 22:18
这种把宪政定义为“只有落实资产阶级宪法,依资产阶级宪法治国,才能称之为宪政。”的概念,就像将民主定义为“只有落实资产阶级民主,才能称之为民主。”一样可笑。否定了宪政也就否定了用无产阶级宪法治国来批判资产阶级宪政的有利阵地和话语权。其实,这帮人里头不乏反对以现行的(尚未完全修化的)无产阶级宪法治国之徒,他们反对宪政是有其卑鄙目的的。我认为宪政是一个中性词,可以是资产阶级的也可以是无产阶级的,就像民主是中性词一样,可以是指资产阶级民主,也可以是指无产阶级民主或其他民主,可以冠以一个定语来说明含义的。宪政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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