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驳薄案审后的几种论调
王希哲 1、“老婆的事你薄熙来都不知道?” 有什么奇怪。现在已经证明,王立军(极可能胡温遣人阴谋在后)勾结谷开来,教唆、策划和实行了杀人,是完全背着薄熙来,薄毫不知情,再突然袭击嫁祸薄,那么,怎么不可能谷开来外面收钱收物背着薄熙来?完全可能,且符合逻辑。 再说,这点现在已经没有人怀疑,薄熙来是工作狂。为了他 服务的人民(大连重庆人民作证),没日没夜地工作,心思全扑在工作上,家中事全无暇过问,模模糊糊。这样的干部,今日已极少见到。但文革前,这样的干部从 中央到地方,普遍都是。在下的父亲和眼见那时的叔伯,几人人都是,忙碌奔波,家事多不清楚。薄熙来工作作风传承如此,故不知谷开来那些烂事情,谷开来也不与他商议,自把自为,有何奇怪?更不说夫妻关系,早已有王立军插足而隔阂,对外面子上维护罢了。 故此,林豆豆常提,林立果叶群策划的事,林彪未必知道或清楚,甚至9.13都可能是“林副统帅”为儿子老婆林立果叶群所稀里糊涂“绑架”。未必天方奇谈。不要看林彪们在外威风凛凛,回家真可能一塌糊涂。也更不说林叶夫妻关系,早已有手下大将黄永胜插足。 2、“以后贪官就都说自己不清楚,推给老婆好了!” 这是为无能的检察官开脱。 你不依赖口供,特别是非法压迫下的口供,你握有确凿的书证物证,怕什么贪官“说自己不清楚,推给老婆”? 如果你侦查不出确凿的书证物证,手中只有压迫和诱迫下的口供,人家说“自己不清楚,推给老婆”,那是人家的自辩权利。你就确是不能依口供定案,这恰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文明司法原则。一个真巨额地大量地贪污受贿的贪官,怎可能不留下一点物证被你抓到?反过来,若你指控人家“巨额地大量地贪污受贿”,却除了口供特别是非法手段压迫人家的口供,更特别都是被拘押服刑中的案中人的口供,之外,拿不出一点铁的物证,本身你倒很有伪证构陷他人的嫌疑。 恨薄欲之死的人,一般都是西方司法的崇拜者。你们现在对薄案的论调,怎么又那么的不西化了呢?那么的“文革”化了呢?因政治仇恨偏是要报复薄熙来?你报复薄熙来而双重标准,能迎来西方原则司法? 老王对“口供入罪”恨之入骨。1980年徐文立先生想搞 个“共产主义者联盟”,邀全不知情的希哲致甘家口旅馆商议。希哲不赞成,只赞成搞民刊,故根本没有事实“组党”一事。但邓小平的检察官们,威迫与会的河南 刘二安一人,弄出个“王希哲提出为组党做准备”的口供,庭上读一遍,就定了案:“组织反革命(政党)集团罪”。又拒绝老王与刘二安质证的要求。老王愤怒骂 法官张锐道:“就算组党,我们组的是共产主义者联盟,不是反共产主义者联盟,凭什么说是‘反革命政党’?”但他才不管,照关了你十几年。这是闲话。 又有说,“就算谷收贿你薄熙来不知,薄瓜瓜在海外的留学生活巨额花费你不知?” 薄瓜瓜海外的留学生活花费据说巨大,除了网上谣传,证明在哪里?如此说,江泽民的儿子,胡锦涛、习近平的女儿,无数的中央到地方高官子女都在海外留学生活,都“花费据说巨大”,他们的合法收入供养得起?为何不把他们都先抓起来“审查”,入罪? 3、“滥用职权”,总还算吧? “滥用职权”,滥在哪里?“一巴掌打出个叛徒”,这巴掌就“滥用”了“职权”? 上级打下级巴掌是作风,不是“职权”,不存在“滥用”。自南昌起义至今,共军共干因愤怒上级打了下级巴掌数得过来?谁曾以“滥用职权”问罪?何况“一巴掌打出个叛徒”,究竟是有功还是有罪? 王立军,已经证明,教唆杀人是他,参与策划杀人是他,完成杀人是他,隐瞒杀人是他,“揭发”杀人(实际要挟上级保自己)也是他,被上级打一巴掌又调换工作,发现上级不保自己而“叛逃”美领馆,还是他。对这样奇异人,中南海却奇异地对他特别宽厚:巴掌打不得,工作调动不得。打了,调了,就是“滥用职权”!叛逃是那“巴掌”的责任,只象征入罪轻罚。杀人罪则放水不究。何其关照入微! 那么,薄熙来被王立军隐瞒杀人案2个多月之久,被突然袭击告知和要挟,可以不愤怒?不打巴掌给笑脸,不调动职务不查他,倒是不“滥用职权”了?如果这样,王立军还需要“叛逃”吗? 要知道,王立军告知杀人案至其“叛逃”,不足9天。谷开来尚坚决拒绝承认杀人,情况全然不明,你要薄熙来怎么办?即便向中央报告,如何报告?不先调动王立军的职务着手查,还能如何?“滥用职权”成罪,必须是薄熙来获报告,又确知王谷杀人后,决定和实施了包庇王立军谷开来杀人案。这包庇究竟在哪里?为何从中南海到济南法庭始终含糊其辞,却硬要将人锻造入罪? “滥用职权”罪? 揭穿了,无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真个是人妖颠倒,黑白颠倒的世界! 201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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