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薄对法治理念有清楚的认知。 1、 反对“未审先定罪”。 庭审刚开始时,薄就说,“我已经看到,某权威媒体上称,我的情节特别恶劣、金额特别巨大,这是未审先定罪,是违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的。” 对此,作为法律人,难免会联想到李庄当年未审时即已经在《中国青年报》上发布了大篇文章定罪的情节。不知薄熙来当年是否清楚此事?也许,只有待记者去采访他了。 2、 薄反对公诉方“翻供即是认罪态度不好”的指责。 薄熙来在辩论阶段说,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如实讲我的意见、不接受压力之下的违心供述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 3、 公检制衡制度是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制度设计,必须尊重。 薄熙来在辩论阶段说,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作为法律人,不得不再次想起重庆打黑中的公检法“大三长联合办案”之事。不知当时薄是否知道这些。 4、 纪检制度。 薄斥责公诉机关关于“纪委阶段的谈话笔录、自书材料不可以翻供”的说法,薄称,如果纪委阶段的谈话笔录、自书材料不可以翻供的话,那么8000万党员今后就不用走司法程序了。中纪委调查材料不能用于代替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言谈中,他流露出对纪委的这一审查方式的不满。 5、 证据知道的太晚,不利于客观有效的辩护。 薄熙来自称近半月的时间,尤其是近一个星期才获知这些案卷材料,而且还是在律师的宣读下知道的,“时间太短,不利于科学客观有效的发表我的意见。” 作为律师,我们很希望薄熙来先生有机会东山再起,最好做司法部部长,这样,律师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一定能大大得到保障! 6、 认为妻子检举丈夫是不人道的。 薄熙来在辩论阶段说,“最后,我还提到刚才公诉人提到证人的问题时说谁谁都有绝对的证明力,我这儿要讲一句,这里边所有对我起诉,证明我有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就是我的爱人,我的老婆谷开来,让老婆来举证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 ” 显然,薄对此非常有意见,且一语中的。 7、 你们不可以替我承认任何事情。 在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徐明支付机票时,辩护人找出来11笔发票,认为形式上不合格,薄熙来很生气,大声对辩护律师说,“没有我的同意,你们不可以替我承认任何事情!我一笔也不认可!” 十三、 王立军很卑鄙。 当法庭宣布王立军出庭作证时,旁听席一片骚乱。王立军作证时,闪烁其词,明显撒谎,且情绪愤懑,讲话随意,完全没有反思及自责之意。旁听观众下来后一致认为他这个人太卑鄙无耻。真不知道谷开来和薄熙来当初为何如此信任他? 反倒是车辉,作为薄多年的秘书,在面对压力时,只做了“一日在薄熙来和谷开来散步时,我在后面跟着,听到谷开来对薄熙来 说,王正刚是自己人”这样一个证言,也许是薄熙来确无任何贪腐,但很多人往往承受不住压力,进行虚假指控。这一证言不尴不尬的说明一句,而且不攻自破,对 案件也没有太大影响,法律上且不论,至少在道义上,是能获得认同的。 对薄王关系,一首唐朝时王维的诗很值得玩味: 《酌酒与裴迪》(唐 王维) 酌酒与君君自宽,人情翻覆似波澜。 白首相知犹按剑,朱门先达笑弹冠。 草色全经细雨湿,花枝欲动春风寒。 世事浮云何足问,不如高卧且加餐。 十四、 对薄案判决结果的预测。 依据薄在庭上表现,薄自认无罪,能够确认的,薄或能接受的仅应该是渎职罪这一项,这一项不超四年刑期。同时贪污受贿罪,检察院公诉材料不充分,推测或发回补充侦查,或应宣布薄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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