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为由,认为不需要谷出庭作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现在被告人对证人谷开来的证言有异议,而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应该让其出庭。法庭选择性地强调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却故意忽视第一百八十七条,如何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得到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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