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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剥削他人”的有关规定

2013-8-1 21:4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04| 评论: 0|原作者: 中共中央|来自: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摘要: 建国初期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剥削他人”的有关规定时间:2013-08-01 19:52来源: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作者:中共中央点击:274 次 1952年6月9日。中共中央本日发出《关于处理富农成分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指示》,对具有富农身份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指出: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剥削他人,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做资本家、地主或高 ...

建国初期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剥削他人”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3-08-01 19:52来源: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作者:中共中央 点击: 274 次


    1952年6月9日。中共中央本日发出《关于处理富农成分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指示》,对具有富农身份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指出: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剥削他人,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做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资者,今后在农村发展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做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与互助合作运动。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它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或其它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这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不得有任何违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录》)

规定原文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村中
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新规定



(一九五二年六月九日)

 
 

华东局组织部并告各中央国:
       五月十日来函及附件均悉。
       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组织部复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如下:
       (一)目前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所以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
       (二)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它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它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
       (三)对于富农家庭出身、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者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分的影响。


                                                          中央

                                                        六月九日


 

   (摘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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