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注:有一些长期支持红色中国网的同志建议我们发表这些文章。为了尊重这些同志的意见,我们在此发表刘金华同志的文章供大家参考。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我个人认为,刘金华同志这篇文章的立足点和策略在当前政治形势下已经不合适了。在当前形势下,左派不应当要求什么“依法公开审理薄熙来”,而是必须站在根本不承认非法审判薄熙来的立场上,并据此展开我们未来的斗争。 依法公开审判薄案 首先,我赞扬新华网、新浪网发表了我的《审判首先要公开》。在一片要求“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媒体舆论中,放出一个民间不同的声音:“公开审判,才能让所有人认识事实真相,,相信审判公正,消除领导者与广大群众的认识对立。”这需要勇气和自信。
今天下午,某部门的朋友邀我喝茶,探讨“公开审判”问题。我们之间的看法自然有分歧,但提醒了我,只是提出审判公开不够,还需要清楚什么是审判公开。
根据专家的介绍,各国的审判公开的含义与功能不一样,如美国要求公审的权利属于被告,而德国则规定案件一律公开审理,等等;当然,专家也有专家的看法。我们现在不是理论探讨,所以,不能凭各自的看法,也不能按外国法规,应该以中国现行的法理为据。
我现在知道的,我国有两个关于审判公开的法规。一个是1999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另一个是2007年6月4日印发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们探讨的案件,我突出谈几点。
中国法律法规都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济南检察院起诉薄熙来的三个问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依法应该公开审判。我的有关部门的朋友也认为是;我想不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在于审判公开是不是有选择性和限制。我的有关部门的朋友认为有。就是出听旁听由法院决定发给谁旁听证;记者不能录音录像,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意见”的第15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
说明和解释。”十分清楚,公民只要“持有效证件”就可以出庭旁听,旁听证是“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的原因,不是法院的选择权利。顺便提
出,对于谷开来、王立军案,法院歪曲了法规,把发旁听证变成法院选择出庭旁听人的特权。严重的影响了审判的公开和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意见”的第23条,“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这就不是我的有关部门的朋友认为的肯定不能电视直播。
我
认为,薄熙来案是举世关注的并受到很大质疑的涉及高层的大案,我想现在不需要对上篇提出的《“而只有公开审判,才能让所有人认识事实真相,相信审判公正,
消除领导者与广大群众的认识对立。”进行说明(如果需要,我可以发文说明)吧?因此,我希望济南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批准对薄案审理进行全过程电视或互
联网等媒体直播;如果“薄案的处理体现了中央的稳重及对群众感受的顾及”,中央应当要求高院作出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直播薄案审理全过程的规定。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