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重庆(《开放时代》杂志社):动员社会的遗产 陈蕴茜提到了国民党的一套动员策略,它可能对社会主义新传统有非常直接的和感性的影响。由此,我想,既然他们有共通的地方,我们是否可以抽象一 点来讨论,一个动员社会会留下哪些制度、观念上的遗产,就是超越党派和意识形态,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一个动员社会的策略。它们有没 有留下一些共通的遗产?进一步,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的立场引进之后,他们在一个动员社会的框架里,又会有哪些区别? 卢晖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策略”意义下的蜕变与再创造 动员社会留下什么遗产?我想,我们很容易会转向对文化本身的分析,比如分析儒家文化里面有什么东西,社会主义有什么东西。但实际上,可能会有另 外一种视角,作为一个中国人提出,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无论是用理性人的模型还是用有见识人的模型,当他面临不同的文化资源,他作为有见识的人,他有 自己的利益所在,那么他的选择,他所做的文化工作,我觉得这一点可能是除了我们做文化分析之外,对于我们分析社会主义如何形成,也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方式。这样看来,可能需要对文化的概念做些修正。想到文化,我们马上就想到遗传基因、密码或者是价值体系指导我们行动方向。但另一种对文化的分析,比如常人方法 论对文化概念的看法,我们普通的一个行动者,有见识的行动者,可能在策略意义上使用文化,在注意自己行动的解释体系去解释自己的行为,合理化自己的行为, 这可能涉及到对文化的概念的不同看法,这样才会谈到我刚才讲到的我们做一个有见识的行动者,在面临不同的话语体系、文化体系的时候,所做的有创造性的文化 工作。 人们经常会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平均主义。儒家文化尽管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但我认为,儒家文化非常讲等级、讲差别。整个儒家,文化理念上很 讲差别、等级、礼仪,传统社会的制度安排更是如此。我们经常说,中国是一个很典型的阶级社会,大约从宋以后,就是一个很强烈的阶级社会。农村社会的这种安排,每一个体相对有自主性,对自己财产的位置,对自己在社会分化中的等级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所以,我们讲平均主义,很多人就喜欢追溯到传统文化这个渊源,然后就说这是传统文化的一个自然的引伸。在我看来,传统文化有平均主义这样的内涵,但是平均主义当时是很边缘性的东西。我们可以从民间谚语,小说如《水浒传》等反映出来。但是整个社会,主流的儒家文化、制度安排里面强调等级、差别的合法性,强调各安其分的状况。 平均主义在我看来,是1949年以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一种集体主义和我们这个传统结合,它使得我们传统中间处于边缘的平均主义在新的政治 形式下具有了合法性。当然,我们知道,在毛泽东时代兴起的平均主义,并不是我们共产党所希望看到的平均主义,毛泽东也一再说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他希望最后 看到的是一种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但是,毛泽东时代看到的平均主义是什么?可能大家更多地是说,我平你的东西的时候,我是非常踊跃的,我平富农,分土地的 时候,是平均主义,但是当你想要拿我的东西的时候,可能每个人对私利的追求仍然是很强的。所以毛泽东时代的平均主义并不是人人平等的理想的向往,也不是共产党提倡的共产主义的纯粹的集体主义,而是很复杂的传统的集体主义和新的政治意识形态、新的政治情势之下交融的产物。所以,我在想,社会主义新传统是什么?它大概既是社会主义的一种蜕变,也是一种传统的再创造。 社会主义新传统,大家都习惯于用遗产这个词。实际上,它不是个死的东西,而是活的东西,不是凝固的形态。我们不能用文化分析的方式来讨论社会主 义新传统。有见识的行动者在面临不同的文化资源时候,他进行自己的选择,不断进行文化工作和创造,来生成的一种东西。在过去30年中间,它处于生成的状 态,30年已经结束,但是新传统需要不断地被创造和建构。在新的情势、危机下,我们会动用文化资源,从而影响我们的认知。从工具箱的角度,成为我们行动时 策略性的选择。实际上,今天和未来,它是被当时经历过社会主义的人或者没有亲身经历的人在今天和未来的时代不断建构,这不仅是学术的关怀,也具有现实关怀 的意义。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下岗工人、农民工,社会主义留下什么?不一定是具体的东西、福利的东西,可能留下的是文化资源。 庄孔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传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延续的力量 我倒是觉得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早年俄国的村社制到苏联的集体农庄,到我们的人民公社,它是越来越血缘的群体,是一个混合体。所以它的社会性的 变迁的效果是强有力的。建立一个新的传统,生命力有多强?人民公社时期有一个平均主义政策,中国农民社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是轮火头制,汉人社会这种诸 子的均分的状态、循环的方式刚好和人民公社的平均制是吻合的。可是,这种方式推行到农耕跟牧区交错的蒙族,慢慢蒙族把轮火头的制度学来了。1983年我的 一个学生来自那个地方,说起了这件事情。2004年,我叫一个学生去看看那个地方的蒙族在短暂的人民公社的这个政策之下不得不改成汉人的轮火头的生活方式 之后,现在是又改回去了还是继续延续下去了。如果改回去了,在中国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如果是继续延续下去,那他们的生命过程是高兴呢还是不高兴呢?我说这 个例子,就是说小型传统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下去,长久的传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延续性的力量。这是我们需要观察的。 五、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主义新传统 万向东(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基础性社会制度的限制与突破 在我国,近几十年来,有一种类型化的现象,即:社会变革中的重大进步或飞跃式的变迁,常常依赖于某种“关键因素”的突破。在这些“关键因素”获 得以前,社会生活中在某些方面或者整体上充满了矛盾和危机,一切努力似乎都是低效率的、缓慢的;人们的社会心理中也充满了困惑,或自觉不自觉地带着某种期 待。而一旦获得了这些“关键因素”,则一切问题似乎都迎刃而解,各种矛盾和危机似乎都能得到解决或缓和,在某些方面或整体上将会出现重大的进步或“跃 迁”。这种“跃迁”,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能完全否认此前缓慢进步的“积累”,但其本身的意义更显得突出并成为众所瞩目。 首先请看下面几个带有某种“类型”意义的历史性“社会事件”: 一是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研究与实践的问题。我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实行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后来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强调 以计划体制为主,商品经济作为补充。后来又提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甚至还包括“双轨制”。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指出,社会主义不一定是计划经 济,市场经济不一定是资本主义。以此为转折,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论是实践,还是研究,都有了一个根本性的突破。可以说,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有 了一个彻底的转型。 再有就是我国目前比较热的农民工研究,最大的一个共识性的问题就是二元体制和劳资关系问题。在基本制度上,这个二元体制,暂时不能突破。从政治 上来说,劳资关系的话题,也是具有敏感性的。我们很多人都认同,无论是从实践中的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还是理论上的研究,在这个问题上,都受到很大的局限。 除了上述例子以外,还可以举出另外一些事例。比如,七十年代末期,关于两个“凡是”和“实践标准”的讨论等。 在中国几十年来的社会变迁之中,这些类型化的现象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与国家政治制度的意识形态、文本规定以及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有 关。这些制度性的原则构成了社会变迁的总体性的、基础性的背景,可以说,是社会运行中的一个重大的“关键变量”。往往很多问题的讨论、总结,很多实践中的 措施,很多试验性改革,都有一个“雷池”,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有问题。但是一旦跨越了,社会的变迁就可能有跳跃性的增长。 例如,一旦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以后,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很多问题都变得容易解决了。到现在为止,仍然还有很多基本的原则不能动摇,不敢动 摇。当社会变迁的实践需求和人们的思想认识(包括学术上的研究),触及到基础性、关键性的重大变量的时候,在根本突破之前,实践和理论都会普遍受到严重的 束缚。而且有人似乎害怕这种突破背后潜藏着重大的危机,但是一旦由于某些机缘,这些重大变量发生改变,社会变迁就会产生突破性的进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想至少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提问。一是这种类型化的现象在一般性的社会历史之中有没有普遍性,或者说是不是社会主义这种中央集权体制所特有的现象?二是如果有普遍性地社会存在,那么这类现象背后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变迁中的这种制度性的总体限制和突破性进展现象,可以从制度方面去讨论。当然,也有其他的突破性的进展,比如技术性的突 破,有时候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比如艾滋病)。我们要研究这个问题,我想,一个是对历史实践的归纳与概括,提出了这么一个现象,但是从理论上怎样进行研 究,一下子还不好说,我这里只是把问题提出来,请大家看看有没有意义。目前很简单的想法是,如果按照社会学研究的模式,我们把这个现象当作一个因变量,那 么这一类因变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对社会变迁的基本限制是什么,巨大的能量释放是怎么样的),对这些特征进行描述;然后对造成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探索,寻求解释。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国家这种中央集权制可能是一个总体性的影响,然后带来一些基本的原则。 赵晓力(清华大学法学院):突破的底线 大家知道,2005年制订物权法时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论,就是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这个问题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提出来的。从分类上来 说,他是一个老左派。我当时很震惊,并不是他提问题的观点,而是他提问题的方式。宪法已经成为一个公开讨论的问题,像这样意识形态色彩比较重的老教授也会 诉诸宪法。一方面,传统的判断对错、判断真理谬误的标准,可能是执政党的意识形态,马列的经典,但现在这可能不是公共的东西了,现在可能需要寻找一些公共 的东西,比如说宪法。对物权法提出质疑,是否违背宪法中社会主义的条款。我国的宪法仍然带有很多政治的语汇,比如宪法第二条里面所讲的社会主义条款。这就 给学法律的人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看一下1982年宪法,直到2004年宪法修订,我们会发现,社会主义的概念一 直在变化,这个变化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突破。最明显的突破是1999年宪法的修订,在原来第二条后面加上了第二款,原来讲社会主义是公有制,按劳分 配,但这第二款,加上在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样一个修订实际上是把原来建立在政治经济 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概念给悬空了,也就是说,我们起码要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领域、分配领域里面的不平等是合法的。因为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有按资分配,除了公有制以外,还有其他的私有制。宪法直到今天,一共是31次修正案,其中有13条涉及经济制度,累积性地来修改,到最后,社会主义这个概 念在宪法上不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了。我注意到,这个修订案实际上有了底线,是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提出来的,其中新加了一条,国家要建立社会保 障制度。我的理解是,这给突破设定了一个底线,也就是说设立一个新的平等的观念。宪法第33条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理解这是一个底线的平等,也就 是说在一次分配领域中,是讲效率和竞争的,在二次分配领域中,设置突破不能逾越的障碍,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来看,我觉得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不 设置这样一个底线,一直突破下去的,也许不仅把社会主义,也会把市场经济的东西突破掉,也就是说市场的竞争最后形成经济起点上的不平等,随之所有的竞争都是没有意义的。其他国家也遇到过类似问题。比如美国在1890年代,就形成了铁路等联合企业托拉斯的垄断,这对其市场经济是有害的。这些托拉斯设置了很多 进入市场的障碍,导致其他企业无法进入。 我觉得,从宪法的修订来看,是有一个底线的,关键我们以后如何能够在这样一个公共讨论的平台上,把这一套更加深入地阐述。 另一方面,我想补充一点东西,这是在调查中间发现的第二代农民工问题。我们在河北一些地方做调查的时候,发现现在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工的现 象。很多老板抱怨,他们不吃苦、不守纪律、爱玩、挑剔,但这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是很少见的。我的分析如下。中国的第一代农民工可能跟所有的工业化发展过程 中间的第一代农民工类似,他们原来都是农民。中国的第一代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时候,有两个东西可以保证。一个是他的家庭伦理,他出门求财,生活意义的建构并 不在工厂、并不在城市,挣钱的目的是为了养家,这可能使他们能接受其他人无法接受的艰苦劳累。第二,进入工厂之后,他们能接受现代机器生产对纪律的要求。这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是没有的。第二代农民工为什么没有这两样东西?恰恰是因为第一代农民工出外打工,家庭不能团聚,其子女实际上是生活在一个残缺的家庭里,孩子多由爷爷奶奶照管,这样他们的学校教育没法保证,因为无法监督他们到底是去学校了还是去网吧了。所以当第二代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时候,他们缺乏强烈的家庭责任感,缺乏纪律性,无法忍受生产线上长时间单调的劳累的工作。我想,还是积累与突破的问题,也就是突破到底有没有底线。如果以后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然还需要源源不断的农民工,这个农民工是有基本的素质要求、纪律性的要求、生活取向的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他也许会非常简单地想:我为什么要去打工?我为什么不去抢劫?当我们谈到底线的时候,社会主义以前所提供的低成本的免费教育、对基本的家庭伦理的维护,是不是在今天它的意义更加显著? 谈到底线,很难说它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东西。具体到中国的语境里,底线的突破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在所有的方面去恢复传统社会主义曾经许诺过的东 西。比如说,曹老师刚才讲的文化重建的问题。我想,文化大革命就是一次实验,比如它对封资修的文化的批判,它不是没有建设,比如它会号召人民公社的人去写 诗啊,去掀起这样一些运动。但是坦率来说,这些文化并没有建立起来。我认为,社会主义底线现在仍然是放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底线并不在传统社会主义所设定的底线,即公有制,按劳分配。但在社会领域,这个底线应该是社会主义这个传统所给予的。但在文化领域的底线也不是社会主义,从历史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传下来的有价值的文化也许真的是少数人的创造,而不是大众的创造,大众也许只是文化的消费者。在文化领域里面,就不是一个底线重建的问题,也许它是把社会主义在文化领域里头的失败当作一个很大的教训。也许文化领域的重建,我们要更多地诉诸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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