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能否说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能实现科学发展呢? ●:公有制和科学发展两者在概念上并不能直接等同,前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后者包括人的逐步全面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应当说,公有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条件。 谁也不能否认,发展是在人的推动下进行的,是处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人们的社会实践。这种实践要实现科学化,就必须尊重社会生产力可持续运动的客观规律,并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运动和可持续发展,这包括: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遵循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规律,合理地、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建立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在人们享有良好生态方面的“当代平等”和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平等”。人口增长并不是个人私事,它包括全社会的消费者“人口”和劳动者“人手”之间的比例关系;人们的生产、消费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上涉及社会整体利益;资源储藏的边界是自然形成的,要对它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只有突破私人的、地域范围的狭隘占有权和使用权界限才能做到;生态环境本身更没有客观边界,它的维护甚至需要全球范围的共同行动。因此,科学发展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在生产实践和消费过程中着眼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确立共同的价值目标。而只有按公有制生产关系组织起来的人们,才能形成共同理想、共同利益,才有条件在社会实践中自觉适应科学发展的这些要求。那种着眼于短期、局部和私人利益的“发展”,是不可能自觉地形成共同价值目标的。从事社会实践的人们的社会性质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实践,生产主体彼此分离,实践价值目标是私人利益。马克思深刻指出,每个人追求私人利益的结果并不会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反而可以说,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他引用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说法,说这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一旦社会让私有制成为基础,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 ▲:城镇化是当前议论的热点话题,您为什么强调要科学推进城镇化,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相伴随的城镇化,就绝不能走资本主义“城市化”的老路。而应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城镇化道路,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西方发展经济学用“城市化”来描述一个社会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及其地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原属农村的某些地区演变为城市的过程;认为这一过程中的突出特征是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这种“城市化”理论其实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覆盖城乡全社会的自发历史过程为背景的,尽管它揭示出,在工业化进程中存在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领域转化这种规律性现象,但是它撇开了生产关系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后果,因此具有片面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城市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农村经济的逐步占领性渗入,与马克思揭示的资本的“原始积累”进程紧密联系,它造成了城乡对立、城乡内部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对小农土地的残酷掠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内至今存在“贫民窟”,就是这种“城市化”弊病的鲜明写照。资本主义社会的“城市化”进程,有其制度性特征,我们不能把它当作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普遍存在的一般规律,更不应照搬西方“城市化”理论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镇化实践。 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也必然发生农田劳动者人口减少、农村人口转入城镇等现象,这方面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城市化”有某种相似之处。但是,当代中国的城镇化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战略提出来的,是一种有领导、有组织、城乡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自觉推进的科学发展实践,而不是那种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自发“城市化”。我们党的文件不用“城市化”而用“城镇化”,在概念上强调了小城镇的作用,有助于在指导思想上与西方经济学的“城市化”理论区分开来。党中央遵循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城乡一体化战略: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提出了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等一系列指导方针,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城镇化的道路自觉。坚持这种自觉性,才能走在科学发展轨道上,避免资本主义“城市化”弊病,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进程中的一道亮丽景观。 ▲:您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城市化有自身的制度性特征。那么,当代中国的城镇化又有什么制度性的特征? ●:当代中国城镇化的制度性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城镇化中的表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镇化提供了重要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一些地区取得的先进经验中体会出来。贵刊2011年第3期曾发表过我撰写的调研报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镇化道路-江苏部分地区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特殊中包含着一般,我从苏南、苏中地区比较成功的实践,感受到我国城镇化的制度性特征。主要是:促进城乡人民共同致富,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视缩小城乡差距,把重心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在加强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把强农作为重点;在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中,统一规划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使交通、电力和金融等网点建设覆盖整个农村;重视农村的工业化和服务业发展,不断增强本地区自主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实力;有序地发展农村工业园区和小城镇,作为非农产业基地,增强就地、就近转移农田过剩劳动力的承载力;节约土地,扩大耕地,发展现代集约化经营的大田农业和规模化副业,与此同时,在农村腹地组织过于分散居住的村民向新开辟宜居地集中,建设容生活、服务、绿化和文化体育设施等为一体的农村新型社区,使现代文明进入农村腹地;在夯实农业基础的同时,推进大中城市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拓展城市作为国际交往、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的功能,加强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 这些特征,较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010年,江苏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2944元和9118元,虽然差距仍在2.52:1,但是,与上年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6%,前者增长速度超过后者,城乡收入差距开始出现从以往连年扩大转向缩小的可喜拐点。值得一提的是,苏中、苏南的一些农村地区如江都、张家港等地,近年来出现被当地干部称之为“逆城市化”的现象,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开始回流农村;这主要是由于农村集体资本积累开始增加,多种类型的合作经济发展起来,这使本地农民收入增长已不低于城市。还有,像江阴华西村、常熟蒋巷村等集体经济雄厚的乡村,多年来不但没有农民外出打工,还吸引很多外地人来本村打工。应当说,土地集体所有制和苏南农村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的集体工商业经济,或者说农村集体经济工业化的持续发展,为这些地区新型城镇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当然,我们既要看到成功经验,也要看到目前一些地区的城镇化在实践中也存在背离科学发展、与社会主义制度特征不相协调的现象,值得高度重视。 ▲:请说说看,有哪些现象? ●:最主要的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片面追求提高“城市化率”,盲目占用农村土地,牺牲农民集体的利益。 我认为,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的“城市化率”(即一定地区城市人口与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这样的指标),来衡量一个地区城镇化发展程度,是不恰当的。按照这种指标,那些没有人外出打工、农村工业发达的先进地区,反而成了城镇化滞后地区了。如果追求GDP政绩,就很容易引起追求“城市化率”,导致在城镇化中重城轻乡,把当地城市建设作为重点。 不言而喻,城市土地面积越大,越能在外延上拓展比农业更容易来钱的工商业。为此,不少地区推行“三集中”、“三置换”方式,向国土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将农村土地用于城市扩张用地。所谓“三集中”,就是“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社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所谓“三置换”,就是让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用宅基地置换社区住房、用农民身份置换城镇居民身份。如果个别地区因特殊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依法审批,变少量农村土地为城市用地,并非绝对不可。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这种方式,往往对下带有强制性;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价格评估往往过低,实际上使集体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实现,因而有损于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占用农村土地的方式一旦作为城镇化的主要“抓手”普遍推开,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撇开在此过程中的农民利益受损、发生拆迁户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不谈,单就造成农村耕地减少,就值得高度警惕。 问题还在于,有的地方为了腾出农村土地,在乡村农业生产区,搞城市那样的六、七层公寓楼群,让农民集中居住,美其名“让农民过上市民生活”。初看这似乎不错,但是,农民的生活方式毕竟需要与农业生产方式相适应。农田作业与自然生态紧密联系,居住区一般需要占据较大土地面积,仓库、晒场、机库、役畜饲养等用地,靠近农民居住地,可以节约人力、机械在空间位移上耗费的时间;农田作物管理需要农民相对分散居住,给每户农民的家前、屋后留些蔬菜、花草、果树、禽畜饲养之类用地,有助于农民利用农闲时间搞点家庭副业,而集中住楼房,将使这种分散的生产潜力荡然无存。所以,农民向社区集中居住,必须有利于农业生产,用农民集中住楼房这种方式,来“节约”农村土地给城市建设用,将不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也会背离农业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 从上述城镇化取得的正反经验来看,要科学地推进城镇化,必须尊重新中国宪法对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规定,尊重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生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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