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来自它的人民性
人民民主专政仍是中国公民国家建设必须坚持的基础和政治保障,是公民国家的核心内容,更是检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试金石;而基于人民法权的公民国家将是继人民民主专政历史阶段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相适应的、最大限度团结组织以人民为核心的全体国家公民的新的国家组织形式,其最终目的是“努力把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一切积极的因素,直接的、间接的积极因素,全部调动起来,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59]。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要来自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国家是基于人民性的国家,因此,除了出现马克思说的“国家消亡”的历史条件外,什么时候丧失人民性,这时国家就丧失了其合法性。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人民性并不完全是由所谓选票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政权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及由此带来的人民支持程度决定的。总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60] 对今天的中国而言,工农联盟仍是确立我们的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政治基础,是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终极体现;什么时候失去了工农联盟,我们就失去了政权的基础,什么时候失去了“占了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到九十”[61]的工人和农民的政治支持,我们的政权就真正失去了其合法性。
[1]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8页。 [2]“在一定意义上说,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这是改革和发展必经的阶段。”参阅《独家采访5位经济学家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8-09 第05版), [3]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概念,是构成现代国家的重要成分,但这个概念是公民在国家中的权利与对国家的义务相统一的概念,如果利用公民意识片面地追求公民权利,而排斥了对国家的义务,则是公民意识的歪曲形式。 [4]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主义在翻译上有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有时包含国家主义,有时包含民族主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过分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公民合法权利,也是一种被歪曲了的国家意识。 [5]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6] [法]让·雅克·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5页。 [7]“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有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2页。) [8]“权利失败”(entitlement failure)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提出的用于分析贫困问题的重要概念。参见阿玛蒂亚·森著,王宇、王文玉译:《贫困与饥荒》,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9]毛泽东:“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11] [美]阿伦·米利特(Allan R. Millett)、彼得·马斯洛斯金(Peter Maslowski):《美国军事史》(For the Common Defe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页。 [12]阿伦·米利特(Allan R. Millett)、彼得·马斯洛斯金(Peter Maslowski):《美国军事史》(For the Common Defe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252页。 [13]熊伟民著:《权利的考验——乔治·C。马歇尔传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4]熊伟民著:《权利的考验——乔治·C。马歇尔传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5]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326、327页。 [16]“自然法”(nature law),哲学和法学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因而是不言自明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常和国家正式颁布的“成文法”相对应。 [17]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62页。 [18]英文People 一词,与person相对应,它在拉丁语中意即“民族”、“人群”即主体多数,在现代英文中的主要意思也是“all the persons of a racial, national,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group; nation, race”,意即主体多数。参阅见Websters, Second College Eddition p.1053。 [19][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1页。 [20][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21][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页,注释①。 [2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3页。 [2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72页。 [24][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25]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92页。 [26]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5页。 [27]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页。 [28]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4页。 [29]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 [30]1966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31]“胜者为王败者寇的封建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代社会只承认普选产生的政权才具合法性。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来源:《关于政权的合法性》(作者不详), http://www.sgwcn.com/bbs/dispbbs.asp?boardID=7&ID=1649&page=1。 [32]“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部分·第1条”,爱德华·劳森(Edward Lawson)编,汪瀰、董云虎译:《人权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46页。 [3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1、40页。 [34]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1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169、174、167页。 [36]维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年7月15日—1923年8月19日),意大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洛桑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生于巴黎,瑞士洛桑大学教授。其主要学术成就包括“帕累托法则”“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三部分。“帕累托法则”又称80/20法则,它最初只限定于经济学领域,后来这一法则也被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认为任何大系统中,约80%的结果是由该系统中约20%的变量产生的。“帕累托最优”是指不减少一方福利,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换言之,如果不让某部分人变差就不能让另一部分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帕累托改进”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补偿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建立在“帕累托原则”之上的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37]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89页。 [38]“十二铜表法”内容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31页。 [39]公元前90年,罗马公布法律规定凡效忠罗马的意大利人都授予罗马公民权。 [40]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34页。 [41]引自恩格斯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7页。 [42]列宁:“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列宁选集》第4卷,1972年版,第148页。 [43]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8页。 [4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45]“马克思致约·魏德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2—333页。 [46]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 [47]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页。 [48]笔者在此提出“人民法权”的概念基于列宁在于1917年10月在《和平法令》中提出的“一般民主派的法权”和“劳动阶级的法权”的概念。参阅《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页。 [49]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0] 毛泽东:“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2-1503页。 [51]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52]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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