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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多元认知的国家整合

2013-7-10 22:4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615| 评论: 2|原作者: 张文木|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经济与政治的不平衡发展,是社会认知分合的主要原因。历史经验表明:强大的国家,一定是对国内意识形态有高度整合力的国家。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当代中国社会认知呈现多元变化的特征,这需要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加以整合。

三、社会主义公民国家是人民法权国家

 

可见,所谓“公民国家”,是胜利了的阶级的利益得到绝对保障之后,为了扩大新政权的支持力量,统治者阶级采取的扩大权利平等——以往一个阶级内部的权利平等,现在转化为全体国民的权利平等——范围的统治形式。但不管“公民国家”以什么形式成长,它始终是以阶级社会的存在为绝对前提的,公民权始终是以承认胜利了的阶级统治权为绝对前提的,公民国家始终是以阶级专政及受到专政保护的统治者的利益为绝对前提的。

由此而论,一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事实上的人民性而并不完全来自其投票数的多寡。古罗马崛起的原因在于它获得了社会主体即人民的支持,衰落的原因也在于它进入帝国时代后失去了人民的支持;而近现代西方英美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英法德等国曾在19世纪4070年代和美国曾在7090年代的人民暴动中出现巨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在于它起源于人民支持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它将国内阶级对立在对外征服中整体性地转化国家公民。其结果是将资本压迫的对象同时又是社会主体的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阶级整体性地转化为压迫民族,并在这个转换过程中获得国内已经异化为对外压迫者的“多数人”的支持。列宁一语中的,他说:“劳动者不应忘记,资本主义把民族分成占少数的压迫民族,即大国的(帝国主义的)、享有充分权利和特权的民族,以及占大多数的被压迫民族,即附属或半附属的、没有平等权利的民族。”[42]

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起源于人民革命支持的历史起点相同,现代史中俄国布尔什维克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均起源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但后者与前者不同的是,后者“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43]这是因为,在革命胜利后的阶级及其政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向有产者开刀,通过无产阶级的(在中国是人民民主的)阶级专政实行消灭私有财产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家政策,并由此获得国内居民的主体部分即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拥护及由这种拥护支持的政权合法性。与资产阶级革命后必然要经历一个资产阶级专政阶段一样,无产阶级在其胜利后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无产阶级专政阶段,这“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44],正如资产阶级在一次次失败后认识到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一样,无产阶级在一次次象1871年被镇压的法国“巴黎公社”的血泊中也发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绝对必要性。马克思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说:

 

 

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45]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46]

 

这个理论在中国根据国情还发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毛泽东同志说: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47]

 

在自然法中,人是有天赋人权的,但个人的权利的合法性却是由人的主体部分即人民赋予和确认的。个体人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形成的前提,但个体人之间的主体意志则是个体契约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一句话,主体天然合法。这即使在许多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中——由于他们当时需要人民力量支持——也被认为是正确的,而人民代表立法机构则是这个主体的天然法人。由此,作为居民主体的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及其他劳动者阶级的人民专政也天然具有合法性,合法的当然也就是民主的。“人民民主”应当是民主问题的实质,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保护人民民主的手段。

但是,专政,不管是什么阶级的专政,从一个国家内部看,它毕竟还是阶级“内战”的延续。这样,与古罗马及其他后来的法权国家曾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样,被专政的阶级在逻辑上无法被纳入权利与义务体系:一个人不能同时既是纳税人又是国家的敌人。这不利于国家公法的完善和国家全体居民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的培养。这样,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形态,随着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利益巩固之后,无产阶级国家就必然要向法权形态的公民国家转变。这时,国家居民的阶级成分就为一致的公民身份替代,义务与权利在公民的身份中得到统一:在国家主权成为全体公民必须尽其效忠义务的绝对对象的同时,国家也对公民权利尽以保护义务,国家与其全体公民在相互支持中形成比阶级斗争时期更为强大的共御外侮并共谋福利的国家力量。这时的敌人在形式上已不是阶级的敌人而是国家公敌,这时敌对行为已演变为破坏国家的行为。

公民国家也是法权国家。不同的只是,苏联和中国这样的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及相应的无产阶级或人民民主专政阶段的国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国家,而是最贴近自然法的“主体天然合法”原则的无产阶级及其联盟的人民法权国家。人民法权[48]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积极扬弃——这正如后者是对中世纪宗法权的积极扬弃的道理一样;同时又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实践民主政治的新形式。就其本质言,人民法权是以无产阶级及其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并以优先保障人民利益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法权”伤害了作为主体成份的人民——这在中国就是工农联盟——利益或成为中国以工农兵为主体的人民的异已力量,那人民及其政党就会毫不犹豫地运用人民民主专政以保护人民的利益,正如资产阶级法权国家在其资本家,尤其是大资本家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会毫不犹豫地运用资产阶级专政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一样。这一点各国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四、法权国家本质上仍是以阶级专政为基础的国家

 

我国宪法总纲开明宗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49]这两条基本原则,即使在21世纪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公民国家的今天,“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50]

人民——这在中国就是工农兵群体——是国家公民的主体成分。根据自然法主体原则,中国“公民国家”实质上就是人民国家。我们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中国是“中华人民”,而不是少数阶层共和的国家。也就是说,这个国家是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要以保护占其中绝大多数的人民的利益为先决条件的。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51]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中国公民国家则是在已充分发展成熟了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下成长的。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国家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内容而不是摒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专政只能是实现阶级利益而且是高于任何法律的工具。在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国家全体公民的活动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但当已形成的某些法律条文使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人民国家出现可能被颠覆的非常危机的时候,国家就将超越法律而直接以专政的手段出面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正如在危机时候,资本主义国家专政也是首先保护资产阶级国家利益一样。1906年列宁指出:

 

 

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52]

 

 

1918年列宁再次坚持并进一步发挥了这个观点,指出:

 

 

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53]

 

列宁的观点在今天看来也是深刻的,列宁的这个观点之所以为所谓“自由主义”学者憎恨,只不过是因为它将国家问题的实质简单明了和赤裸裸地展示了出来。其实,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驱卢梭也曾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他说: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54]

 

对此,就连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民主制度的奠基者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也一点不含糊,他在给朋友的信中这样写道:

 

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迫切需要、自我保存、危急时保卫祖国等法则是更重要的义务。死板地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失去了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所有那些与我们一同享受那些东西的人,从而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当年在日耳曼敦战役中,华盛顿将军的部队受到盘据在邱姓住宅的敌人的骚扰,他毅然将大炮对准住宅猛轰,尽管那是一个公民的财产。当他围攻约克敦时,他将近郊村庄夷为平地,因为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55]

 

可见,西谚中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私有产权,即使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也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绝对的。这不是这并没有什么奇怪,国家本来就是阶级压迫的机器。“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56]对此,中国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不仅做得果断,而且说得也肯定。1992年他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中指出:

 

 

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说来,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57]

 

由此看来,即使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公民国家的今天,列宁的“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58]的结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公民国家的今天,仍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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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木水 2013-7-11 20:31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要来自它的人民性。社会主义国家是基于人民性的国家,因此,除了出现马克思说的“国家消亡”的历史条件外,什么时候丧失人民性,这时国家就丧失了其合法性。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人民性并不完全是由所谓选票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政权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及由此带来的人民支持程度决定的"。这段话是说得很好的。但是,在总结60年经验的基础上,这话明显不够了。是的,人民性不完全由选票决定。但是,人民性用什么具体方式来体现?绝对不是官僚体系的自我革新,也绝对不是看发展结果这类的糖塞(所谓的历史的交易)。当今之世,必须要拿出一种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能够在宣传上战胜资本主义的宣传的人民民主体制,而且这种体制一定要产生全新的社会效果。只有如此,才能够看到社会主义的胜利。但是,如何提出这种具体的可以操作的体制来,的确是重大难题。任何向这个方向的努力都是可贵的。

这个方向,才是大家应该特别努力的方向。 ...
引用 李宪源 2013-7-11 10:39
由此看来,即使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公民国家的今天,列宁的“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58]的结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公民国家的今天,仍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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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晚年特别强调、中共高层文革派重点宣传在这一列宁著名论断,经过几十年在历史曲折与反复,今天终于又被重新提出来,这是在思想理论战线上的一个重要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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