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领导人维护国家主权责无旁贷 爱德华.斯诺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揭露美国政府的罪行,引起人们对于国际法中一个概念——“引渡”的关注。 按照国际法一般常识,所谓引渡(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为犯罪的人,应该国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它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身处他国境内的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的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即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其他政治犯罪者、军事犯罪者和因宗教犯罪者,则不予引渡。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法律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据此,对于美国公民的爱德华.斯诺登的引渡问题,有以下几项原则必须加以注意。 一、他属于政治犯。政治犯不能引渡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引渡法的必要条款所规定。爱德华·斯诺登揭露的是美国政府违反美国宪法原则、 侵犯美国公民和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罪行,他所揭发的是美国的国家(即政治)行为(侵犯通讯自由权、隐私权),同时根据揭发,美国政府侵犯了我国国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安全和危害了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爱德华.斯诺登的行为不属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而是针对美国的国家行为,即政治行为而行为。虽然香港与美国政府订有引渡条约,但是,爱德华.斯诺登是政治犯不能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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