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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的全面官僚化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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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22:05: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家监察体制的全面官僚化问题

2018.03.28潘太史


随着两会的召开与闭幕,中国的官僚体系总算按照法定的程序顺利地完成了换届问题,而且还通过了监察法并成立了与两高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号称是做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管全覆盖……。


但潘太史通过自身的司法攻防事件,却从中发现了一个巨大的问题。性质之严重恐怕是主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始作俑者始料未及的,这就是监察管辖权的问题。虽然监察法在第三章明文规定了监察范围,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的确做到了对几乎所有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但对于具体的案件却并未明文规定各级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管辖权限,以致在实践中非但无法实现所谓的全覆盖,反而出现了大量不受司法监察的所谓死角。


2018年以来,潘太史通过登门走访以及电话举报等方式,先后咨询了海淀区检察院及监察委员会(走访)、西城区检察院及监察委员会(电话咨询)、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电话咨询)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电话咨询),最终得出了说法一致但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结论,那就是属地受理原则完全作废,而代之以单位行政级别受理原则。


以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中国证监会包括其下辖之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俗称(“新三板”)为例,如果有人想要控告证监会总部或新三板总部的某个一般工作人员,按照改制后的监察受理办法几乎寸步难行。改制之前,检察体制、监察体制基本奉行属地受理原则,证监会虽然是国务院下属之正部级事业单位,但除了主席、副主席等中管干部需要直接向中纪委举报以外,一般工作人员均可向其属地之西城区检察院举报即可,最多不过上告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或相关的几个分院。但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受理的管辖权限发生了重大变化,凡是中央单位下属的机构、公司,地方监察机关均无权过问,群众举报的惟一途径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但永定门附近的信访接待室,早在数年前就已经门庭若市、终日人满为患,即便清晨提前排队也未必能够在下班前如愿进门。通过信件信访注定石沉大海,网络举报等待数年后依然还要等待……。即便当真有幸排队进门,潘太史当真难以置信,国家监察委员会有限的工作人员能够当真处理广大基层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再以清华大学系统为例,其校办企业均由清华控股负责管理,清华控股麾下企业众多,上市公司就不止一家,其中就有清华同方,而清华同方麾下又有25家企业。于是问题因此就产生了:清华大学属于副部级机构,因此海淀区监察委员会明确表示不具备管辖权,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回答也是如此。但清华同方又不是国资委系统的中央企业,所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未必受理,即便受理,其排队程序就不是一般人多能承担得起的。证监会虽然对上市企业具有管辖权,但对涉嫌触犯刑法第169条的指控却敷衍塞责……。而公安方面则坚持主张,凡是涉及上市企业的经济类犯罪问题,必须由证监会系统首先进行行政调查。虽然潘太史向证监会多次举报清华同方高管涉嫌触犯刑法第169条,但证监信复字[2018]56号的回复是,未发现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证监会北京局京证监答复复字号第2018-76号的回复则是:您的举报不符合《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举报受理条件,我局不予受理。新三板纪委的回复更加令人拍案称绝,仅在电话中告知新三板工作人员并无不法,拒绝出具书面回复。


由此可见,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分担没有出现设计者期望的那种对全体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反倒增加了许多监管死角。另外,请华同方既然属于清华大学的校办企业,清华纪检也具有监察职能,但能否像各级监察委员会那样具备相应的司法职能却难免令人心存置疑。如果高校系统也具备了司法监察权,固然可以对校办企业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但如果当真如此的话,高校系统的官僚化岂非更加严重?教授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矛盾,或许就可以借助学校的行政资源一举将对手彻底击垮!呜呼哀哉!虽然国家的监察体制过去并非没有弊端,但辖区受理原则毕竟具备很大的合理性,改革之前俺还多少明白一点,但改革之后,就连老司机也晕头转向了。这场摸了四十年的石头但至今也没有过河的改革开放运动,到底要持续到哪一天才能胜利结束呢!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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