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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泽东对腐败的基本态度是迅速反应、严惩不贷,决不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尽管党在执政以前开展了长期的反腐败斗争和根据地廉政建设,七届二中全会还特别提醒全党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侵袭,要求党员干部做到两个“务必”,但是,真到了执掌政权,一些党员干部就开始憧憬执政给个人带来的种种好处,有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滑向了腐败的泥潭。根据当时的统计,北京从1949年解放到1951年底,在市属机关和企事业内部,查处贪污腐败分子650人,贪污总金额约15亿元(旧币,本段下同)。同期上海发生的大大小小贪污案3002件,涉及3230人,贪污总额186亿元。其他地方这类贪污腐败现象也多起来。当时西南局领导人之一的邓小平指出:蜕化腐朽“倾向正在发展,特别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很多。无论城市农村,贪污腐化现象都很严重。”“这种现象如不纠正,不但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而且要垮掉一些同志。” 面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毛泽东认为,腐败分子是“钻到我们队伍里面的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这些人,骑在人民的头上拉屎拉尿,穷凶极恶,严重地违法乱纪。这是些小蒋介石”。 “蒋介石”者,人民公敌之谓也。在毛泽东看来,政治思想上的蜕化变质,经济上的贪污受贿,生活上的挥霍享受,均属于腐败的范畴。腐败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党内和政府内的反映,反腐败是“一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大战争”,关系执政党的前途和命运,“是全党一件大事”。毛泽东深刻地指出,腐败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乱源,轻则引起群众的反对和不满,重则会引起“第二次革命”,造成干部“霸王别姬”、党和国家改变颜色的局面。后来他多次讲到腐败会“亡党亡国”。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最早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是1951年12月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即“三反”运动。毛泽东领导反腐败,“一旦下决心要抓,就抓得很紧很紧,一抓到底,从不虎头蛇尾,从不走过场。他不仅提出方针,而且亲自督办;不仅提出任务,而且交待办法”(薄一波语)。为指导“三反”运动,毛泽东所写的指示、批语、书信等各种文稿,多达300余份。他特别注重抓大案要案,敢于碰硬。他主张对投机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坚决消除,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要加重惩处。在处理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时,曾有人以刘、张都是有贡献、有影响的领导干部为名替其说情,毛泽东的回答是:“正因为他们俩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理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毛泽东这种坚决的反腐惩贪态度,不仅使当时党内和国家机关内部存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得到一次广泛的揭露和相应的惩处,同时也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生动的深刻的反腐败思想教育,从而为党风、政风的清明廉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毛泽东清楚地看到,“三反”运动的重点对象是各级不廉洁的干部,因而许多干部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运动。为把运动引向深入,毛泽东制定了“首长负责,亲自动手”的方针,进行层层发动,督促领导带头。据统计,从1951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的42天内,毛泽东撰写大量指示、批语和书信,批转了许多报告,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有50多件。他对干部注重加强正面引导,肯定、表扬和推广了罗瑞卿、贺龙、习仲勋和空军党委领导运动的经验;同时,尖锐批评那些行动拖拉者和掩饰错误、消极怠工的干部。山东分局因“打虎”数量少,受到毛泽东的督促:“你们打虎成绩还很小,你们还没有制订出全省包括县以上党政军民各系统的打虎计划,你们对下面督促不严。” 1952年12月31日中直机关的党委扩大会,严肃批评了做得差的单位,并撤职查办了几名高级干部,引起强烈反响。在毛泽东的带领和督促下,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亲自挂帅,雷厉风行,层层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不使反腐败运动走过场。 三、充分依靠群众,加强人民监督,形成压制腐败的强势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毛泽东领导理论的核心,也是贯穿在他领导反腐败斗争实践的一条红线。毛泽东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明确地指出: “只要我们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信任群众,紧紧地和群众一道,并领导他们前进,我们是完全能够超越任何障碍和战胜任何困难的,我们的力量是无敌的。” 毛泽东崇尚“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所以他非常重视人民监督,扩大群众参与,注重公开揭露问题。他提出,扩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公开批评。他认为,公开批评比私下批评更有力量,更有利于执政党保持自身肌体的健康,更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毛泽东的领导下,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为此中央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了确保这种公开批评不受压制并取得成效,还明确规定,“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这一决定还指出:“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批评在报纸刊物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有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这一决定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产生了热烈的反响,在报刊上进行公开批评蔚然成风。在刘青山、张子善因巨额贪污被处决的一个月前,一些党员群众就投书《人民日报》,批评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他们质问道:“刘、张小集团进行贪污行贿已有一年之久,而天津地委同志和李克才等亦不断有过检举、报告……河北省委为什么长期没有发现这件事情?”“像他们这样大规模地贪污、盗窃国家财物,在天津专区闹得风声很大,为什么河北省政府竟长期没有发觉?” 在党内外的公开批评下,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河北省政府主席杨秀峰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人民日报》上作了公开检讨。1952年1月15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河北省委书记的妻子弓彤轩对自己接受刘青山、张子善礼物的错误的检讨。因检讨不彻底,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室李春、谷雨投书《人民日报》,要求“弓彤轩应重新作检讨”。1952年2月6日《人民日报》为这封来信加编者按予以支持。当时,这种公开批评虽然涉及高级别领导干部,但党内外并没有感到有什么特别和不妥之处,也没有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相反,倒给广大干部群众一种振奋、一股力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党,拥护党的领导。鉴于这种实践效果,毛泽东在1953年进一步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从毛泽东倡导公开批评的实践中,能够深刻感受到,公开批评显示的是人民的力量、真理的力量,以及党的强大生命力和自信与睿智——一种更重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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