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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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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翔五洲
时间:
2013-8-26 22:29:38
标题:
我们拭目以待
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知秋草(徐.村.千.杨) [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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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6:37 08/26/2013:-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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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评论法官是否公正还太早,关键要看判决。审判长开庭时说要“公正”、“独立”地审判此案,但济南中院究竟有多“公正”、有多“独立”目前还不知道 - 此案最终是由法院来判还是由中纪委来判才是关键。因为完全有可能尽管检方在庭上一败涂地,完全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法官”却仍然判决被告有罪,甚至刑期早就内定了。
我也想提请法庭注意:
1.检方在举证过程中缺少独立的、有诚信的证人。譬如:
•王立军,身份囚犯,曾挨过被告的打,因叛国罪入牢(他有以立功争取减刑的嫌疑);
•谷开来,吸毒者,精神障碍病人。既然不愿意到庭作证,即表明证言有问题(很可能有严重问题);
•黄奇帆等,中共党员,忠于组织忠于党,对中纪委认定的“事实”绝对不会否定(暂且不论中纪委的“事实”是如何得来的,但是党中央显然已经认定薄犯有重罪,否则不会将其开除出党。)
这些人明显有作伪证(不利于被告人)的动机。
2. 被告的《自书》不足为凭,因为无法确定被告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招认的。其它不足为凭的还包括许多人的录音录像。
3. 指控缺少物证,检方无法明确无误地证明被告对所谓物证的拥有权,譬如某别墅。(用举国之力仍无法证明实际上已经证明了什么)- 见下第8条
4. 检方的综合说明与其提供的举证完全不符,检方实际上已经举证失败。当然检方也可能已经“在巨大压力下”进行了最顽强的指控。(但总不能考了20分就说“以最优秀的成绩向党汇报”吧)
5.法庭对被告的工作失误和犯罪事实应有清楚的区分,两者不能混淆。若检方未能明确地说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手段和后果,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6.中纪委提供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作为证据。
7.法庭应该明确检方的“举证”哪些是推理,哪些是事实。法庭不能将任何推理作为事实处理。
8.在检方与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某个事件时,法庭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判决。
9.在没有判决之前,不能把嫌疑人作为罪犯,更不能将需要证明的事件称为“事实”。
10.法庭不能受带有倾向性的媒体的影响,而应该独立公正地阐明哪些事实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行。
法庭最终的判决将告诉我们:
• 法庭的审判是否公正和独立;
• 司法是否仍然受操控;
• 当局是否能够顺应民意;
• 最重要的:中国今后将何去何从。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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