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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基层形式主义的七类根源 [打印本页]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23-2-9 14:00:59     标题: 农村基层形式主义的七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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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基层形式主义的七类根源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层出现了形式主义顽疾。不仅耗费大量的国家治理资源,而且降低基层干部的工作效能感,并在广大群众中形成十分负面的观感印象。基层形式主义源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乡村事务密度与基层体制空转。目前,我国乡镇规模一般为两三万人,行政村一般为一两千人。人口规模决定了乡村事务密度。乡镇对两三万人的服务和管理,村级组织负责对全村的服务和管理。乡村社会具有全息性,乡村治理涵盖从农业生产到工业管理、从食品安全到移风易俗、从社会稳定到厕所改造等内容。乡村作为治理实体,需要回应辖区范围内所有人的诉求,应对全息社会的全部事务。乡村治理的外延很大,但是具体到每一项事务,密度并不是特别高。当前除了代收合作医疗费用和新农保两项常规工作之外,大量的乡村事务属于低密度事务。

  透过县乡村考核办法大体可以看出基层工作的范围。以中部某县为例,乡镇对村的考核办法包括24大类200多个小项,这表明村级工作至少包括200项以上。在人口大量流出的背景下,一些村庄以留守老人为主,常驻人口仅为两三百人,人口数量甚至低于政府下达的工作事项。通过规范体制、正式组织和规章制度去应对这些低密度事务,造成每项具体工作处于不饱和状态,规范化的组织运行就演变成为体制的空转和人员的空忙。

  二是权责失衡与基层避责。权责不对称是基层常态。“三农”工作由国家定调,具体任务由基层完成,国家通过责任层层下压来推动工作。压力型体制还存在层层加码的特点,即工作任务每传递一个层级会增加一部分压力。乡村组织处在整个治理体系的末端,权责失衡状态因而最为严重。与工作压力层层加码相对应的是问责力度越来越大,乡村基层组织需要承接所有层级下达的任务,面对所有部门的监督考核,乡村基层承受的问责压力最大。然而,主要扮演执行者角色的乡村组织,掌握的权力和控制的资源极其有限,乡村组织按照事务的轻重缓急配置人力物力,在处理好一部分必须要完成的事务之外,还要通过形式化的方式去应付那些完成不了的事情,通过形式主义来避责。比如,涉及安全风险的一些部门和责任人通过定期巡查、留下巡查记录等方式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是软性指标的硬性考核。目前,指标化考核被广泛运用于乡村工作中,基本操作方式是,县委县政府综合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级工作安排,汇总形成乡村全部工作任务,按照门类将任务分解为各个子项目,再按照任务的重要程度对每项工作赋值,形成县对乡村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涵盖乡村全部事务,构成乡村开展工作的指南。指标化考核不仅覆盖范围广、涉及事项繁多、过程复杂,而且存在大量的软性指标。这与考核办法的制定方式有关。县委县政府领导制定考核办法,全县所有涉农局委办,都将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塞入考核指标。各个局委办都想“出成绩”,因此会尽量提升本部门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增加考核范围和提高考核标准。一些实质权力部门,不仅设置基本考核任务,还附加一些本部门的创新工作,进一步加重考核压力。考核任务通过汇总形成,每个部门都努力凸显重要性,在原本不少的必要性工作之外,增加大量的附属工作。大量的软性工作成为必须完成主科,乡村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应付一些“可有可无”的工作。

  四是基层“创先争优”走向常规化。指标量化和任务赋值是政府考核的基本手段,为了激励下级政府积极作为,政府所制定的考核办法不仅包括基本工作任务,还会设置自选项目和加分项目,要求下级政府不仅做到基本工作达标,还要做出特色。以县对乡镇的考核为例,全县一二十个乡镇年终看分数的排名,站在乡镇的角度看,不仅要努力提高考核分数的绝对值,还要做得比其他乡镇好。乡镇为了提高考核分数,一是确保基本工作不能扣分,二是努力争取额外工作,如承担试点任务、争取县级重大项目、自设工作创新等,以获得额外加分。实际上,同样面临着横向排名的县级政府与县级部门,也存在着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因此,县级政府和县级各个部门也努力设置各种创建工作。创建的要点在于“求新”,创建性工作要做到今年与去年不同,本部门与兄弟单位不同,做法相同但叫法不同,叫法相同的要做到材料宣传不同。在成熟的体制下,这些缺乏长期规划的工作创新很难转化为一般“经验”,名目繁多的基层创建活动大多变成了无意义的折腾,消耗基层人力物力,人为制造出形式主义。

  五是顶格管理与小概率事件应对。随着现代化的加速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基本格局发生巨变,群众需求和社会矛盾处于流变状态,基层政府面临的社会治理压力随之增大。相对于社会流变形态,基层政府存在体制上的惯性,社会治理需求与社会治理供给产生张力。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务,各级政府对下级组织采取顶格管理措施,要求基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治理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消除。为了减少突发意外情况,基层政府设置横到边、纵到底和囊括辖区内所有事物的治理网络,体制越来越复杂,运转成本也十分高昂。基层治理存在“小概率”事件的悖论,譬如,某一地区出现某一突发事件,不仅当地政府立刻开展全面排查,全国其他地区也需要制定紧急预案。问题在于,我们的国家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全国每天都可能发生不同的突发意外情况,偶发的意外情况经过舆论发酵,演变成社会治理事件。“小概率”事件主导社会关注力,乡村治理被全国可能发生的所有意外情况牵着走,基层负担加重。

  六是基层承担的责任无边界。乡村组织具有常规治理能力,按照政策法规处理常规事务。基层治理的难题在于,存在大量缺乏政策依据的社会剩余事务。例如,有农民提出二十年前因计划生育结扎而造成身体虚弱,要求政府给予政策照顾。农民显然不可能通过医疗鉴定程序,对其诉求提供佐证材料,但是又要求政府必须解决问题。乡村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群众,承担社会治理的属地责任,对于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必须解决,对于缺乏政策依据的群众诉求,则需要做好解释说明和维护稳定工作。部分农民所坚持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是不满足政策条件,成为社会治理例外。乡村基层既要担负属地责任,又要依法依规解决这些剩余事务,还要做到群众满意。很多时候,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基层政府通过政策变通去解决问题。在依法行政和基层体制规范化运行的背景下,乡村组织需要做大量的形式化工作去抹平政策执行上的漏洞,做到“逻辑上”合理。

  七是模糊社会难以适应规则之治。乡村组织一头代表国家,一头接触群众,国家政策具有规则性,乡村社会存在模糊性,乡村组织通过形式化的工作,实现对模糊社会的规则之治。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为例,调查发现,村干部调解一项矛盾可能花费半个小时,但是却需要花半天甚至更长时间去做调解的档案材料。当前,司法部门将一直存在的农村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矛盾调解档案制作是司法部门考核乡村调解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站在乡村角度来看,为了应对司法部门的考核,不仅要化解群众之间的纠纷,更关键的是要按照调解规范补齐材料。实际上,农村调解具有即时性、权宜性,调解过程高度人格化,司法部门制定的矛盾调解规范化流程,不仅不能提高调解效率,反而消耗乡村干部精力。模糊社会与治理规则之间永远存在缝隙,纳入体制化管理的乡村基层组织,做了大量的形式化工作来调平这些缝隙,造成基层形式主义。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23-2-9 14:02:51

转自: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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