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劳动价值论,尝试分析了“劳动是否具有价值”、“劳动是否一定创造价值”和“如何判断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三个问题。结果表明,在商品经济下只有劳动产品参与交换或是劳动力与资本交换且其劳动构成商品生产必要条件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基于分析提出了一套相对简洁明确的判断标准。
劳动价值论的相关思考 1 为什么在马克思主义范畴下劳动不具有价值? 《资本论》第一卷指出,“价值”是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1]51。根据价值的定义,“劳动的价值”等价于“劳动中凝结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如果“劳动具有价值”命题为真,相当于出现了“劳动蕴含着劳动”的同义反复。因此马克思强调劳动不具有价值,例如“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1]587。 价值作为一种存在或者说属性,必须依赖于某一主体。通俗而言,在论述“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确是“什么的价值”。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表明,价值是针对商品而言的。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产物,蕴含着相对于劳动的独立性。换句话说,商品表示劳动过程的完成态,而不能等价于劳动本身。在商品中出现了劳动的客体化、对象化或者说物化。正如马克所所说,“商品的概念本身包含着劳动体现、物化和实现在自己的产品中的意思”[2]163。而商品的价值,正是劳动在商品中客体化的一大表现。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能够更深入理解“劳动具有价值”的逻辑错误。由于价值属于劳动的客体化表现,说“劳动的价值”就等于是在说“劳动中具有一定的、客体化的劳动”,但劳动本身又怎么能蕴含着与自身相独立的劳动呢?如果以自然科学的做功过程类比,可以指出某一做功过程实现了一定能量的转化,但不能说做功过程具有一定的能量。综上,劳动可以实现自身的客体化即产生价值,但劳动自身不具有价值。
2 劳动一定创造价值吗? 对“劳动是否具有价值”的分析表明,劳动本身不具有价值。由于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因此时常可以听到类似“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但劳动一定创造价值吗? 价值是商品的价值,这一点相对明确。但劳动的产物绝不局限在商品的范畴内。剥离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特定劳动形式,例如奴隶劳动、工资劳动等,单纯考察劳动的一般性质,可以发现劳动属于人类的一种有目的性活动。换句话说,当某人在进行劳动时他并非漫无目的的消耗自己的智力或体力,而是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倾向性,一定是为了解决某种需要而活动。这种需要的来源相对广泛,但客观存在。因此劳动的首要目的在于需要,劳动的产物或者说产品也必须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它必须有用。这种有用性,翻译成马克思主义的术语就是使用价值。综上我们可以说劳动一定创造使用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可见,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1]205。 人类通过劳动获得产品,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需要。但对于某一进行着劳动的个体而言,其劳动产品和自身需要之间并总非是严格一一对应,他的劳动产品并不总是为了自身的需要或者在满足自身需要后还有剩余,他的需要也并不总是能够由自身的劳动产品所满足。这就带来了不同人之间劳动产品和需要的匹配问题。 既然A的需要可能通过B的劳动产品才可满足,而A的劳动产品刚好是B所需要的,何不采用以物易物的形式使二者皆大欢喜?这固然只是一种关于交换起源的猜测,但毋庸置疑的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形成了交换这一手段,试图解决劳动和需要之间的匹配。交换本身蕴含着某种相等的逻辑,因为从事交换的双方都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换到在“某个维度”上至少相等的对方产品。什么维度呢?是使用价值吗?不同产品的使用价值一定是不同质的,注定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如果排除具体的劳动形式,可以发现不同的产品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都蕴含着抽象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无差别人类劳动当然不存在质的差别,可以在量上进行比较,使交换所需的相等逻辑得以实现。而无差别人类劳动,即为价值的来源。因此正是价值本身为产品交换提供了可能。出现在交换过程中的产品称为商品。回顾马克思的论述也可证明这点,“……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1]54。 在交换中,商品的价值得到了体现。也可以说,交换价值构成了价值形式。在这一次层意义上,“劳动创造价值”是成立的。但如果劳动产品并不体现为商品,没有参与交换,“劳动创造价值”就不再成立了。例如某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进行了清洁劳动,劳动的结果是环境变得整洁,但这种结果绝没有参与交换。因此严格地说,他的劳动没有创造价值。日常语境下所说的“劳动创造价值”,更有可能是源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混淆。 |
图 1 商品经济劳动分类
3 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
前文中为了论证“劳动不一定创造价值”,举了个人为满足自己需要而劳动的例子。是否表明为他人需要而劳动一定创造价值呢?粗略地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不同个体间劳动和需要的匹配一般通过交换的方式进行。但稍加探究就会发现这种论断是站不住脚的。一位厨师为家人制作食品固然是为他人需要而劳动,但他的劳动产品(食物)并没有进入交换过程,不成为商品,因此没有创造价值。价值一定是与商品联系在一起的。判断一项劳动是否创造马克思主义范畴下的“价值”,首先要看该劳动的产品是否成为商品。仍以厨师的劳动为例,如果他将满足了家庭需要以外还有剩余的食物拿到市场上出售,则可以认为他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这也表明,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不局限于劳动的特定形式。某种特定的劳动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创造价值,也可以在其他条件下表现为仅创造使用价值。理论层面上创造和不创造价值这两种劳动存在清晰而明确的界线,在实践层面却可能体现为形式相同的特定劳动。
通过厨师制作食品的例子,还可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如果产品为实物的劳动便于判断是否创造价值的话,常用的产业划分方法所认定的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涉及的劳动并不以实物为主要产品,例如律师、医生、教师、演员等。上述劳动之所以增加了分析的难度,是因为劳动过程本身和其劳动产品的消费过程交织在一起,而不像实物生产那样存在着相对明确的时空分离。对于这种劳动而言,生产过程就是消费过程,如马克思在分析交通运输业时所说,“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它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3]。在这里,借鉴相关研究工作,将生产和消费间不存在明确的时间意义上的分离、且不以实物为主要产出的劳动定义为“纯粹的服务类劳动”[4],以区别于餐饮业等多少有实物产出、或程序编写等不以实物产出为主但存在生产和消费分离的服务类劳动。对于纯粹的服务类劳动,该如何判断其是否产生价值?
设想如下情境,一位在市场上以个体存在的钢琴家为观众进行私人付费演奏,而他演奏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具体由观众提供还是自己准备在此是无关紧要的。仍然采用劳动产出分析的方法判断其是否产生价值。钢琴家劳动的产物,如果说是一段演出,那么只有在这段演奏被以除现场表演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下来的情况下才存在着劳动的客体化;如果是使观众获得精神享受的话,确实是相对于演奏者自身的一个独立对象,但这一对象对观众而言仅具有使用价值层面的意义,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本人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论证类似的情境中劳动不作为价值生产过程而存在:“……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2]157。“午餐本身”对“我”只是使用价值,“我”并没有通过“午餐本身”获得价值。所以钢琴家的劳动没有产生价值。
尽管上述情境中钢琴家的表演并不产生价值,但就观众观看演出的整个过程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交换。观众以货币形式对钢琴家进行支付,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他支付的货币所对应的价值量,一定等于某种商品的价值(假设价值等于价格)。劳动本身不是商品,劳动也没有产出商品,而我们的观众又确实交换到了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为观众提供钢琴演奏。更抽象地表述是,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劳动。同时商品必须首先作为产品而存在,哪种产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劳动呢?人能够劳动,在于人拥有劳动的能力。因此观众交换到的,实质上是钢琴家的劳动力。钢琴家劳动力的价值,由维持他的生活或者说把他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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