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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历史特性分析

2019-1-14 23:2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4151| 评论: 0|原作者: 许光伟|来自: 经济评论

摘要: 从马克思企业理论视阈看,国有企业本质是对劳动合约特殊类型的特别历史利用,是对特殊历史劳动过程的特别运用。所谓“劳动合约”,既可以规定为劳动过程内合约安排的总称。
从马克思企业理论视阈看,国有企业本质是对劳动合约特殊类型的特别历史利用,是对特殊历史劳动过程的特别运用。因此,可以运用“生产方式-劳动合约”这一劳动过程总体分析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整体的历史演化-博弈结构剖析。根植于官民经济的统合斗争以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分化、分立和不断采取新的形式,中国国有企业历史发展形成内在模式——5种基本模式。中国经济历史截面——作为农业社会的经济变迁和发展——大体就是由这些模式的转换与衔接所“谱写”的。这一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分析需要从“资本主义至上”模式中根本挣脱出来,从而对于指导当下国企改革与发展富有深远意义,对于马克思企业理论经济学面向现代的发展和应用化也不无启迪。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中国国有企业历史特性分析

一、导言

从马克思企业理论视阈看,国有企业本质是对劳动合约特殊类型的特别历史利用,是对特殊历史劳动过程的特别运用。所谓“劳动合约”,既可以规定为劳动过程内合约安排的总称,即宽的规定——关于“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或“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以及围绕“工作日的必要界限”(工作日本身“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力量斗争的全部安排【注1】,也规定为围绕剩余生产的劳动过程的社会定制关系,即窄的规定——“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注2】,因此“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注3】两种规定是有机统一的,前者使合约理论与企业理论“联盟”,规定企业的劳动合约本质和总体分析框架——作为“技术-权威-合约”,后者使企业合约理论进而严格根植于劳动价值论,规定劳动价值论的企业视角——作为企业理论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基础。从而劳动合约在内涵上严格区别于一般经济合约(作为“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作为技术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作为权威规定,促成“直接强制劳动”、“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或完全强制“劳动过程转化成社会过程”;而作为社会形式中介规定,“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注4】

当马克思说下这些话的时候,他的意思是指劳动合约规定的以下几重内涵:(1)任何社会制度的运行都不能只以(法律上的)平等缔约双方间的自由合约网为基础;(2)人们达成合约协议的基础并不能够是简单抽象的理性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或心理算计,而是正式法规法令与不太正式世代相袭的传统习俗的结合;(3)作为狭义视阈——市场劳动力合约的一个资本主义的特别执行过程,劳动合约是完全合约与不完全合约的统一,而作为广义视阈,劳动合约则是纯粹合约(或合约因素)与非纯粹合约(或非合约因素)的统一。【注5】说明作为合约内容(技术-权威)与合约形式的统一,劳动合约规定内在于“生产方式-劳动合约”分析。即通过将社会权威与企业内权威统一化为资本的社会权力,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历史上升规定中提炼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雇佣合约”分析——作为资本主义狭义一般分析,指出资本主义的全部历史本质上乃是一部排斥劳动过程非合约因素的过程史,使“一切生产部门的劳动都已尽可能地化为简单劳动”【注6】,从而造成资本主义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相反,从广义过程的非合约因素考虑,企业劳动过程将会受到社会行政权威或企业生产权威的双重或多重的复杂强制——“在职业的分离是自然地发展起来、随后固定下来、最后由法律加以巩固的早期社会形式中,一方面,呈现出一幅有计划和有权威地组织社会劳动的图画,另一方面,工场内部的分工还完全受到排斥,或者只是在很狭小的范围内,或者只是间或和偶然地得到发展”【注7】,由此决定在总体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考虑和分析除资本雇佣劳动合约以外的奴役劳动合约、徭役劳动合约以及社会管理型劳动合约等等纯粹合约或非纯粹合约的形式。

整体运用这些规定,中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发展模式乃是内生于中国总体生产方式(以农业生产方式为基础)与总体劳动合约(以劳动过程总体分析为基础)的相互型构。即大体说来,根据历史与逻辑相一致原则,可以将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界分为五种基本模式:(1)纯粹官营工场,(2)官营工场+分包制,(3)官营工场(厂)+准工业化,(4)国家工厂+计划科层制+工业化,以及(5)现代企业+现代分包制+市场化。从而中国国有企业历史发展特性,既直接体现出企业本质的劳动合约性质——作为对劳动合约特殊类型的特别利用(通过发展模式的内部构成要素),又总体体现出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发展及其现代转型的经济性质(通过发展模式内部构成要素的有序结构变动)。

二、中国古代国有企业发展模式I:纯粹官营工场

中国国有企业的古代发展源出于官营工场,时间跨度于秦汉唐宋元。根据发展特点演进,划分为三大阶段:萌芽阶段——约在商周至战国时期,走向成熟阶段——为秦以后至明以前这段历史时期,以及逐步转化(向近代企业生产方式)阶段——在明以后至近代以前。所以可以说,中国古代国有企业的发展滥觞于商周和春秋战国,成熟于秦汉唐,流变于宋元以降,其中,秦始皇的建政、国内统一市场和经济体系的初步确立以及《秦律》(作为中国规定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首部法律)的出台是确保商周以降的官营经济最终在与民营经济的争锋中胜出的三个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应,这一时期官营经济的深入发展始终伴随了三个共生的经济过程:(1)对春秋以降的“中国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加以不断摧毁,先是“工商食官制度”控制,最后是劳动人事管理上的统一工匠制度,从而不断形成和巩固了中国作为大一统经济的微观劳动和生产体制基础;(2)法制基础、农具的改造、多种水利器具的发明以及全国性统一灌溉系统的形成等条件支撑和催生下的中国小农经济型式的整体确立和发展;(3)与此相应的官营经济通过此阶段的发展并利用对于民营工商业的政策性遏制,最终获得了压倒性的经济优势。

根据以上这些概括,可以进一步归纳出中国古代国有企业(作为“纯粹官营工场”)的三个内在特征:

第一,官僚科层制。从中国古代国有企业以一整套的行政管理体制直接链接了特定形式的技术组织和社会关系组织这一特性而言,可以将其一般地规定为“官僚科层制”经济组织。显然,国有企业作为官僚制与科层组织的一个内在嫁接,使得“官僚制”本身必然同时具有“韦伯式”与“马克思式”的内涵特点,作为二者的综合。【注8】具有了双重的含义:作为权力与权威直接耦合的二维视角,以及作为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进行内在结合的历史载体。前者表明科层组织(作为经济和生产协调功能或权力属性)与官僚组织(作为劳动过程控制职能或权威属性)在中国古代国有企业的规定性层面上,是密不可分的,从而“权力-控制”与“控制-效率”是一体化结合的,中国古代国有企业既是中国古代社会等级制生产的基本类型,又是全部等级制经济生活的基本类型,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统治和生活类型的二重构建。后者则表明官僚科层制仅仅是以农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中国总体生产方式发展的一个外显形式,它直接型构了农业技术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力与农业社会生产关系结合的各种特殊类型,从而进一步内在地扩大了农业技术的历史作用基础,将工业技术作为农业(总体)生产方式发展的内部构成要素或农业技术本身的一个有机成分。

第二,规模经济。关于解释“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马克思强调,在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以及“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造成了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从而造成了“在生产方式上的坚固性”。【注9】美国中国史和中国问题专家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从“治水社会”理论出发,给出了中国作为大一统的集权国家与水利设施的公共产品供给之间,客观存在有内在相关性的强调,比如认为治水经济是具有严格劳动社会分工和大规模协作要求的一种经济体制,集规模、一体化以及强有力的领导于一体,因而需要大规模的工程投资(包括土木和桥梁、道路等)和相应的重工业建设,以及在治水社会里,治水国家比社会更强有力,治水国家控制劳动力的权力大于资本主义企业的这一权力,等等;魏特夫进一步认为,在“治水社会”中只存在两种基本生产行为和组织形式,亦即:由农业政府机构组织的集体工作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由于后者无力承担由大规模灌溉公共工程任务所必需的投资,相应由前者来统一管理和投资,因而凸显了农业政府的官僚制属性。【注10】魏特夫的观点已经实质地指出了官营工场的规模经济特征。另一方面,魏特夫仍然不可避免地混淆了所有制与经济实现形式的差别。中国很早就进入了精耕细作的农业文明时代,其中,铁犁牛耕时代始于春秋,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始于战国,而人工水利灌溉的推广和应用则可以推至更远,追溯到夏商周。在生产力历史水平整体较低的制约下,精耕农业从根本上决定必须由国家政权来承担举办公共工程的经济职能,以便集中灌溉或排水,提高土地肥沃程度和农业生产力,相应使得“集权专制”成为其经常性的政治实现形式,而“治水”本身成为其必要的经济实现形式。所以说,“集权专制”与“治水”之间并不具有相互决定关系,两者均由背后的实质因素——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济的历史演化及其相互推演关系所决定。官营工场作为“集权专制”与“治水”的社会经济中介,进一步将官僚科层制属性与规模经济属性内在结合起来,将古代国有企业的经济职能一般地拓展为:提供公共产品、奢侈消费品和服务以及相应的军事服务。

第三,垄断性。根据以上分析,官营工场的最为典型特征是历史形成官僚科层制,形成特殊二重职能和性质,从而官僚科层制与规模经济的内在结合进一步内生出其独特的经济行政垄断功能。从合约博弈结构看,中国自秦建政以来就具有自己的独特模式,这就是“契约租佃制”,它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中国独有的中央集权的赋税制度:地租归地主,赋役归国家,地主拥有经济权,皇帝拥有政治权,因而中国农民具有二重人身依附关系。【注11】说的更为清晰一点,所谓“官营”工场,乃是政府与地主官僚机构在工商业层面与民争利,并从中获得独垄或优势垄断地位,其中最为突出的形式是行业垄断方式,对于早期的中国官营工场经济而言,这种垄断过程是从手工业和商业开始。因此,除了水利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所需要有劳动力、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高度集中以外,皇权和地主还对国家实行全面的经济行政垄断。首先,秦的统一即直接得益于其对手工业作场运营的成功统制。如前所述,春秋时期完成的官手工业和私营手工业的充分竞争发展,促进了手工业技术和农业技术的共同发展;战国时期,铁器生产开始替代商周的青铜器生产登上历史舞台,同时为大量人口聚居所必须的制盐业也逐渐成熟起来。【注12】这两项生产和生活技术标志了中国农业经济开始步入“起飞”成长阶段。而秦皇朝则充分运用官手工业作场进行规模生产的低成本的优势,将官手工业置于主导地位,满足其庞大的政府机构和军队的各类手工业品的需求以及各项建筑工程的需要,最终征服了经济势力相对弱小的其他诸侯六国。【注13】其次,在汉代铁器真正取代青铜器生产之后,为了发挥生产优势和提高生产效率,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低廉劳动力供应的不断增加,汉王朝进而因地制宜建立了以采矿冶铁为主的官营作场和铸造铁器为主的作场;同时,汉武帝推行盐铁官营政策,中国开始出现官营商业企业的雏形。【注14】最后,伴随着唐代以来的一些新的手工业技术的发展,如印刷术、制糖技术,官营经济不仅在已有的传统行业(如军器制造、矿冶、陶瓷、铸钱、纺织、建筑)上得到巩固,而且发展了一些新的行业,如印刷造纸业、制糖业、制茶业、制瓷业等【注15】,并越出国境,在发展国内垄断商业的同时,进一步发展了海外垄断贸易【注16】,等等。

关于东方社会和经济,马克思正确指出,虽然一定形式的经济基础和所有制是解说“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以及“独特的政治结构”的根本锁钥,但是“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别”,并强调“这些变异和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注17】因此,客观的说,官营工场在发展民族经济方面具有伟大成就的一面,大大拓展了农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当然这种经济的封闭运作方式(具有高度的生产和经济生活两方面的劳动等级制形式)及其强烈的垄断性也造成了相当的流弊,从而不仅在所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和经济体制(小农经济)方面对于典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极大的限制性,而且在经济型式和发展模式上(集中展现为大一统经济的内向性)对于更为先进的工商业形式也往往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官营工场的历史特性进一步概括为一种中国古代企业生产的“理想类型”,它在传统中国农业社会发挥了独特作用,促成了中国传统二元企业生产结构的“双稳态”格局(图1)。可以将其历史成因和内在机理具体分述如下:

中国国有企业历史特性分析

注:图中“实线直线”代表生产联系,“虚线直线”代表商业联系。

图1 中国传统双稳态的二元企业生产结构的形成机理

首先,官营工场与小农经济的匹配直接形成的是“消费控制型”的社会生产模式。并存有两个稳态的企业生产结构:一是以自给型商业为中介的国家政权与一般农业(即边远农业)的直接结合,形成广大的小农经济生产(即农村经济),相应得到发展的仅仅是农村小工业,是封建国家政权利用土地所有制对于农业剩余的进行直接榨取的经济单位和体系;二是以供给型商业为中介的官营工场与郊区农业的直接结合,形成国家政权统治下的官营经济(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城市经济),如前所述,完成国家统制经济的二重职能,因而也是封建国家政权利用土地所有制对于农业剩余的进行间接榨取的经济单位和体系。这两个企业剩余生产体系相互补充和结合(其中后者实质是以家庭生产组织为载体的剩余生产体系),既构成社会生产层级结构上具有质的差异的二元经济结构体系,又形成中国式国家统制经济以及相应的经济生活的特殊二元稳态类型。

其次,社会主导生产方式为官僚地主社会分层及其社会合约博弈结构控制,而商人社会分层和农民社会分层同样处于弱小的社会经济地位。(1)城市手工业作坊没有完整和独立的经济地位,更多意义上应被看作是介于官营工场与郊区农业之间的一个生产和技术中介,城市手工业作坊与郊区农业一起成为官营工场的提供产业剩余劳动单位。(2)供给型商业能否真正地从官营经济分享部分经济剩余完全取决于它的性质状况,即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与自给型商业的社会不同,因而也取决于从事这一职业的商人阶层能否有机地溶入国家政权之中。(3)商人社会分层和农民社会分层进一步被整合和社会地利用起来,服从于官营工场的整体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服从于国家经济对于农业经济的最大化榨取、占有和剩余劳动消费,从而商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流浪商人”。

最后,分工直接作为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劳动职能分工社会地严格依附于农业技术分工体系,对应地,企业生产权威受到历史生产力和社会权威等多种复杂因素制约和影响。因而与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一般地制约于社会内部分工不同,在中国,手工业、小农生产及商人生产乃至一般意义讲的商业经济则构成了官营工场实现其社会经济控制和垄断的多重的中介和实现手段。

三、中国古代国有企业发展模式II:官营工场+分包制

根据以上阐述,从历史的追溯看,不仅中国官营经济(官营手工业作场)要比民营经济(民营手工业作场)更为久远,前者在商周时期即已经较为成熟、后者则延迟至春秋晚期,伴随着“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衰落,才逐渐兴起和成熟起来【注18】,而且进一步在与民营经济的较量中最终胜出,成为主导经济形式。这还可以从对于“劳动力的迂回中心”的特殊社会生产力控制类型方面给予充分的科学说明。【注19】中国官僚体制的特殊经济控制从两方面抑制了劳动团队合约类型的完全向雇佣劳动合约转化,一是通过农业经济的成熟有条件地发展了劳动迂回中心的劳动力的作用基础,二是能够整体利用进一步在历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业组织实现官营工场的自我否定发展——从而相对改变其纯粹的官僚统制经济性质。归根结底,官营工场经济既发展了新的生产力进步因素,又同时能够始终将之作为其社会治理实现的一个有机成份,所以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传统二元企业生产的双稳态的社会经济结构。从而,明清以降的官营工场经济的发展既继承了原有内容,又相应采取了新的经济实现形式,其中最为显著之处就是一般采取乃至实现了官营工场和商人分包制相内在结合的方式或形式。简单的说,这也是中国农业生产力历史累积发展属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试进一步分述如下:

首先,分包制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和因素直接体现于官营工场的劳动用工和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之中。自明以来中国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和有限发展,但分包制仍然没有直接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很显然这种格局与明初的皇权膨胀直接有关。【注20】明初朱元璋废除丞相制,使六部直隶皇帝,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合一,由土地高度集中所烘托的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地主阶级更加虚弱,旧的生产方式得以原封不动地保持。【注21】这使得官营企业的社会经济垄断地位空前上升。但另一方面,自唐宋以来官营企业劳动力来源一直仰仗于工匠劳役制度,因此长期以来的匠役制度的衰落和名存实亡也直接促使了官手工业的不断衰败。这实际上是以熟练手工艺人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对官营经济的一个不断的历史否定发展过程:(1)由于手工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硬化,手工业者的身份便不能硬化,一如个体农民,致使唐宋以雇工制替代匠役制为主流的发展趋势;(2)随着小手工业者竞争的加剧,行会手工业内部分化加剧,政府事实上已不能保证匠役制下的手工业者不破产,也就不可能保证匠役制的顺利实施,所以自明以来匠役制必然向雇工制转化;(3)清廷鉴于匠役制名存实亡,于实行地丁制的同时正式明令废除匠役制,使匠役制的范围大为缩减,最终促使雇工制和包买制盛行起来。【注22】具体而言,明代首先将工匠分为轮班匠和行坐匠,其中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而且连往返服役地点的盘缠也得自筹,行坐匠又有民匠和军匠之别,但轮班匠和行坐匠都隶属于匠籍,手工业工人本来是小生产者,它们被划入匠籍之后就失去了独立性,因而这种制度遭到了工匠的反抗;工匠的反抗以及官营企业生产效益的低下,迫使明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对工匠的榨取方式,在轮班匠中逐渐推出了以银代役制度。【注23】而延至清代,在官府雇工及雇工工价均成为法律上通行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始普遍实行包买制(因为雇工制仍然不能根本改变工匠的社会地位),包买即指按官价采买,民匠包造,包括制成品和原料在内,这种制度起于宋,至明渐盛,入清,便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但包买并不是等价交换,官府仍然具有强买的特权;从而,官营企业由匠役的直接征取到雇役招募,再到政府不直接经营手工业以及采买乃至包买手工业品,标志着工匠对封建国家和行会、业主的二重人身依附关系相继解除的历史进程。【注24】

其次,分包制渐渐发展成为对官营工场官僚科层制的一个互补性替代。分包制的劳动用工初步形成了劳动力的执行合约的企业社会治理类型,提高了明清以来的近代官营工场的生产效益,并相对缓和了阶级统治的尖锐矛盾。因此这种经验进而推广到官营工场的科层治理上来,以节约因官僚机构日益庞大、经营品种日渐增多以及统制范围愈益空前扩张而带来的巨大的运作费用。【注25】明史《食货志》记载:“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注26】《中国企业史》(古代卷)详细生动地说明了这一情况:“何谓‘开中’?洪武初年,边镇缺粮,有官员建议令商人运粮输边,官府根据其纳粮的多少和道途的远近,发给商人盐引,商人领盐出售,‘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朱元璋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此法又称‘中盐’。从粮区买粮运到边境,毕竟费时费力,转输困难,后来商人干脆雇人在边镇屯田,就地交粮,以换取引盐出售,这就是商屯的由来。它既解决了边镇军队的用粮,又促进边地的开发和繁荣。”【注27】而分包治理能够广泛渗入到盐业官营工场的生产方式之中,也与盐业生产的特殊情形有关。明代有10大产盐区,散布于全国各地,在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形式,盐户生产的盐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以盐课的形式交给官府,称为“正盐”或“引盐”等,二是用来维持盐户生活的“余盐”,初始官府对余盐实行严格的管制,所有余盐须交给场司相应换取米麦,明正统以后,随着米麦换取不易以及钞法破坏,官府便不再收取余盐,从而使之有了商品生产的性质。如果说盐业充分体现了官营经济利用商人包买的手段实现了与小农经济的结合,藉以巩固自身的利益,那么,分包制也是商人社会分层进一步与官僚社会分层进行内在结合的一种体现和运用。简单的说,在明以后中国的从事供给型商业和自给型商业的商人根据其与政治权力结合的紧密关系的不同,逐渐分化为官商和普通商人两种基本形式。诸如上面所说的盐商即属于官商这一类型。虽然官僚经商在中国自西汉以来就已经出现,但真正具有典型特征和普遍性的仍然在明以后,显然这应当归结于明代中后期的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和发展,在这一形势之下,皇帝是最大的“官商”,通过层层分包,既有效节约官僚科层的运行成本,又利于官僚群体的利益分享和整合。

最后,分包制发展成为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社会联结纽带。明代以来,行会开始大量涌现并取得长足发展,城市经济进一步成熟,意味着官民经济的利益争夺围绕行会和城市这两个新的维度愈加剧烈起来。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包买商企业的出现在两方面局部打破了传统双稳态的二元企业生产格局:一是盈利性商业的发展,打破了供给型商业和自给型商业的两分,使商业的分享剩余具有了社会普遍性,一是工场内部分工的发展,促使了行业门类的朝齐全化和细密化的方向迈进,进而也打破了封建大一统经济的封闭性产业分工。所以说,从较为单一的行会到公所、会所、公馆、公会、庙、宫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就是工商行业逐渐增多,社会分工和工场分工逐渐增长,手工业独立化、专门化以及分工协作的形式逐渐发展的缓慢的历史进程。【注28】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的管理上也同样普遍运用雇工与包买相结合的工匠制度,这样,通过官民经济的竞争实质地提升了民间手艺匠人的社会地位,夯实了手工业技术基础,也为具有商品生产性质的全国统一市场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把包买制仅仅作为一个手工业生产的较低阶段,把工场制作为手工业生产的较高阶段,是有片面性的,实际上,在官民经济进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什么条件下采用规模生产,什么条件下以包买商组织分散生产,都视具体经营需要而定。商人活动的这一权衡手段具有普遍性质,因而可以抽象出来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经济协调体制——分包制,也正是它既链接了官商与普通商人的利益权衡,又协调了用于社会生产的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具有了不同的模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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