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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2018-8-27 00:1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4199| 评论: 0|原作者: 铁云|来自: 察网

摘要: 讽刺的是私营企业依旧会不断被曝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似乎“加强监管”永远都只能是愿望。那么,为什么在世界范围内,对私营企业的监管都往往起不到人们想象中的监督效果,却往往流于形式呢?

为什么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长期以来,只要不立刻酿成波及范围巨大、影响恶劣的恶性事件,为了保住税收,地方政府就往往会有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帮助相关企业遮掩其不法行为。而地方的监管部门因为其财政支持往往来自地方财政,人事任免往往由地方政府任命,在这种现状下,地方的监管部门就很难对于当地重要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为什么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不久前,长春长生公司被曝狂犬病疫苗质量不合格,之后又曝出百白破疫苗也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舆论大哗。舆论在呼吁严惩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出现了一种声音,那就是应该加强对于该类企业的监管,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最近,浙江乐清发生的“滴滴顺风车杀人案”又一次把企业监管相关的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其实,每当一家涉及重要领域的私营企业在曝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的时候,都会有类似的声音出现,但是讽刺的是私营企业依旧会不断被曝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似乎“加强监管”永远都只能是愿望。其实如果关注国际新闻的话,会发现同类的事情也并不鲜见,即使是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企业被曝存在各种产品质量问题,甚至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那么,为什么在世界范围内,对私营企业的监管都往往起不到人们想象中的监督效果,却往往流于形式呢?

 一、权力不足:

虽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政府是至高无上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服从其管理,但这种印象其实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中国在经历过二十世纪90年代的市场经济改革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财政也在分税制改革后被区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这造成的一个影响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的好坏,受到当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的直接影响。

因此,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一家甚至多家缴纳税额高昂的“纳税大户”的私营企业,那么当地的财政状况就会十分良好,反之便会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同时,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企业的搬迁和转移并不需要当地政府的首肯,这造成的结果是一旦“纳税大户”觉得当地的经营环境有所恶化,便会将企业搬迁到其他地方,也因为财政制度的关系,当地政府往往会十分愿意接纳搬迁来的企业。

因此,为了保证“纳税大户”能一直在当地生产经营缴纳税款,当地政府往往会从各个方面给予其种种优待,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和倾斜。这种情况的极端例子,是日本地方政府曾为了留住日本著名漫画家鸟山明在本地为当地贡献税收,特意为鸟山明修建了一条通往机场的高速公路。在国内,曾经在各地如火如荼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广为流行,当地政府为了引进和留住这些企业,给予种种优惠,有的是免费供应土地,有的是税收减免,有的则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

在很多欧美电视剧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节,一个地区的一家大型企业的富二代违反了交通规则或者触犯了一些较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对其惩处时,富二代便会叫嚣:“没有我家企业纳的税,你们根本没有工资!”在这种叫嚣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选择妥协退让,不妥协退让的要么是主角,要么是很快就会领便当的龙套。这种尴尬的处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建立,也摆在了中国的地方政府面前。

对企业的优惠和倾斜的另一面,就是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地方安监部门对企业的放纵。长期以来,只要不立刻酿成波及范围巨大、影响恶劣的恶性事件,为了保住税收,地方政府就往往会有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帮助相关企业遮掩其不法行为。而地方的监管部门因为其财政支持往往来自地方财政,人事任免往往由地方政府任命,在这种现状下,地方的监管部门就很难对于当地重要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惩处。甚至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还会帮助企业“过关”,更有一些极端情况,监管部门被严重腐蚀,沦为企业的“打手”和“排除潜在隐患”的工具。例如曾经在某些地方,长期违法违规排放污水、破坏性开采自然资源,但是当地政府往往不闻不问,其背后就在于担心对企业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会导致企业搬迁,丧失税源。

例如不久前的“疫苗案”的主角——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家利润丰厚的地方大型私营企业,其法人高俊芳也是依靠这家企业的暴利夺得吉林富豪排行榜排名第三的地位,面对这样手眼通天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往往也会对其礼让三分。

为什么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也就是说,在作为“纳税大户”的私营企业面前,地方安监部门往往并没有力量对这些企业进行实际上的监督和检查。而地方安监部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的经常性失灵,造成的结果就是私营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的种种问题,往往要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者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才会曝光和被有关部门所注意。但在这一过程中,已经造成了种种社会问题,有的是环境污染、有的是公共安全事件,甚至造成某些疾病的回潮和泛滥。例如,2015年的福建省石狮市政府就曾为了防止企业离开,“责令”当地环保部门取消对当地一些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类似的情况,还有山东省淄博市的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该企业长期违法排污,但因为是“纳税大户”,便同样得到了当地政府的纵容。

二、力量不足:

除了地方安监部门“投鼠忌器”,担心严格的安监将企业“吓跑”之外,地方安监部门的力量不足,也是企业监管沦为虚设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一个地区的企业再少,往往也有几十甚至上百家企业,还有一些地区拥有上千家企业,而要对这些大大小小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现有的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和工作分工来说往往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而非根据当地企业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在不少地区,都出现了极少数安监人员却要面对大量企业的情况。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了“三个人负责上千家企业”的情况。

在这种力量不足的现状下,安监人员如果要对当地的所有企业都进行严格的监督,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这里主要指的是制造业),无论是原材料购进,还是产品生产加工,亦或是产品销售,都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购进劣质原料、生产加工粗制滥造或不符合操作规范、销售过期变质产品),如果要保证最终产品不出问题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出现安全事故,就必须对以上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才能保证质量。

但这以现有的安监部门的人力配置,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勉为其难,派遣安监人员对每一家企业都每天进行检查,一来不太可能对每一家企业都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二来这种超负荷的工作量对安监人员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极大的损害,不利于保证安监人员的工作状态,更难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安监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往往采用周期性深入检查和产品抽检的方法,而私营企业一旦掌握了其中规律,那么即使安监部门严格检查,也还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专业程度不足

除了之前提到的“权力不足”“力量不足”两个问题外,安监人员的专业程度不足往往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的企业往往是五花八门的,包含众多行业,但是一个地区的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往往无法达到每一个行业领域都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安监的程度。尤其是在一些地方,经历过“三合一”改革后,出现了市县一级的工商、质监、食药监三个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的情况,虽然可能新形成的安监部门比之前各个部门单打独斗时的工作人员增加了,但是带来了一个副作用,就是专业程度降低了,尤其是药品监督这种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实际上受到了较大的损伤。近些年一些地方假药出现“回潮”现象,有学者分析就与这种改革有关。

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安监人员在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各种产品的销售时,往往不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进行一些较为表面、较为简单的监督,导致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法行为不易在出现问题前期就被发现,而如果安监部门集中专业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安监人员(如果还存在的话)对特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被目标企业提前知悉,难以达到目的。而且,因为前面提到的那些问题,导致现在安监部门的工作压力大、人员流动性大,最终也不利于产生专业素质较强的安监人员队伍,因为能熟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专业人员,以现有基层安监人员的待遇水平,是很难招聘到的。

四、可行性不足

虽然常言道“人性本恶”,但是私营企业存在的逻辑却是建立在“自利原则”“看不见的手”这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逻辑上的。在这种逻辑中,企业会为了能够获取长远的利益而守法经营,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市场是则一个“公正的主神”,它会用那“看不见的手”主动地去规范市场中的种种行为。既然认为企业主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而守法经营,那么允许私营企业开展经营从制度基础上,本身就带有“将安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良心”的理想主义色彩存在。

如果把企业当作一驾马车,企业经营者就相当于驾驶马车的车夫,而对其的监管就相当于在马车夫旁边再派遣一位监督人员,保证其不超载、不超速、不破车上路、不用病马疯马拉车。这是一种处于理想状态下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了监督一驾马车,就要配备一个监督人员,那么市场中大大小小的各种企业,是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要配备一个监督人员?并且在这些企业中也并不都是马车夫这种“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比比皆是,对于这些企业的监督,远不是一个监督人员就管得过来的,如果要达成有效监管,还要进一步扩大监管人员的数量规模。最终的结果是,马车夫挣的钱,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要被用来作为监督人员的工资,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永远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为什么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那么,是否可以对监督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然后来经营马车呢?当然可以,这就是国有企业的形态。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又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让监督人员驾驶马车,要不要要求经营马车的利润呢?如果要求,那么监督人员最终可能也会走上为了追求利润而超载、超速、破车上路等情况,例如“疫苗案”中的另一个主角,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就是这种状态。如果不要求利润,那么便有可能被扣上一顶“效率低下”“僵尸企业”的帽子。可是,按照正常速度安全形势的马车,又怎么可能比那些没有出事之前的超速超载马车挣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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