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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新技术公司的政治影响

2018-8-7 22: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8837| 评论: 0|原作者: 樊鹏|来自: 《文化纵横》

摘要: 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运用,不仅彻底地改变了生产、管理体系,颠覆了几乎所有行业,而且深刻改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的运行模式,而这背后的推动者和掌控者就是加速崛起的大型新技术公司。

大型新技术公司的政治影响

当代政治学的很多基础性概念、假设和理论(如国家能力、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和市场关系),都与20世纪的大工业时代密切相关。但随着新技术应用对政府、私营企业、民间机构和广大民众的行为方式与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这些理论和概念都可能被改变甚至彻底颠覆。

大型新技术公司的政治影响

【导读:近年来,独角兽公司的涌现,成为一道特殊的风景。这类企业多都与当前的新一轮产业革命交织在一起。纵观人类发展史,每一次产业革命都意味着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在作者看来,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运用,不仅彻底地改变了生产、管理体系,颠覆了几乎所有行业,而且深刻改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的运行模式,而这背后的推动者和掌控者就是加速崛起的大型新技术公司。此类公司及其推动的新技术革命,衍生出“新的政治空间”,形成了一种“技术统治”,可能会对政府治理和政治运行产生颠覆性影响,这是人类发展所需思考和解决的全新问题。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一、大型新技术公司的崛起

今天,我们遇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非常时代。第四次工业革命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席卷而来,以智能化、信息化为核心,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量子通讯等前沿技术为支撑,新技术的运用不仅彻底地改变了生产、管理体系,颠覆了几乎所有国家的所有行业,而且深刻地改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社会组织的运行模式,而这背后的推动者和掌控者就是加速崛起的大型新技术公司。

新技术革命和大型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将对现行政府管理模式和政治运行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新技术公司都已经渗透到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日常生活,颠覆性科技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所能企及的所有领域——以认知科学为基础成立的新技术公司已经深度卷入英美国家的政治生活。

当代政治学的很多基础性概念、假设和理论(如国家能力、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和市场关系),都与20世纪的大工业时代密切相关。但随着新技术应用对政府、私营企业、民间机构和广大民众的行为方式与选择产生深刻影响,这些理论和概念都可能被改变甚至彻底颠覆。在这个意义上,又一次“大航海”时代似乎迎面而来,其中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挑战和社会变革的因子。

二、新技术产业挑战政府监管

新技术应用所形成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商业运行模式极大地冲击了过去大工业时代的政府监管模式及其所附带的政策体系。在技术创新驱动下,新经济形态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平台经济具有去实体化、虚拟性的特点,使政府的辨识、监管能力受到削弱。

2018年3月,Facebook个人信息泄露丑闻震惊了世界。根据原有的西方互联网理论,在自由竞争的开放式网络市场内,Facebook无需监管,但现在看来,这套理论显然失效了,政府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是缺位的。互联网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自由意志主义的狂潮中发展起来,美国显然未能像对待生产安全、食品卫生、金融业或航空业那样,为互联网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则,以保障民众安全和宪法价值观。

新技术应用所形成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商业运行模式极大地冲击了过去大工业时代的政府监管模式及其所附带的政策体系。在技术创新驱动下,新经济形态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平台经济具有去实体化、虚拟性的特点,使政府的辨识、监管能力受到削弱。

新加坡《联合早报》的一篇社评这样评价新技术公司的优势:

【在创新的旗帜下,颠覆科技公司享有传统经济所没有的柔性监管或甚至没有监管的优势。颠覆科技公司具有掠夺与垄断的特质;而在柔性的监管环境下,它们犹如闯进瓷器店的公牛,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因此,全球多个国家的监管者,开始关注颠覆科技公司的管制课题。】

今天,政府面对的是一个极端不确定的商业组织形态,传统商业主体的行动边界得到无限拓展,政府原有的相应监管工具则在失效。从政治学上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一种“行政权失效”的状态——一个过去极为罕见的现象,即在政府能力所不及的地方产生出了新的商业组织形态和无数个体与机构的复杂交易行为。

新技术工业的监管难度,既由于新工业的形态,也由于政府的监管体系。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新经济形态的重要特点在于,更多市场主体获取了行动能力,出现更多微观交易行为,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则失去了更多“微观权力”,政策制定者难以对变革施加影响。表面来看,世界各国的政府都不希望遏制创新和发展,因此会有意降低初入市场的创新企业的合规成本,使得这些技术公司在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定义用户关系、监管基础设施等方面拥有比传统行业公司更加强势的话语地位和影响能力。但当政府意识到监管滞后时,新科技公司群基本已经建立起强大的顾客群与网络,压缩了监管者的回旋空间——滴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各类技术的突变性发展、各类业态创新以及由此带来的突发性现象级事件,使得立法机关和政府应接不暇。在过去,决策者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特定事物,有能力识别监管对象并找到有效的监管工具,但这种传统的线性关系、监管的机械性质已发生根本改变。政府不仅受到国际、地方、机构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多中心权力结构的牵制,而且需要持续适应快速变化的新技术、新环境,加深对治理对象的了解。对于现行官僚体系来说,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挑战。

信息革命背景下,世界高度互联。但信息和数据的占有、使用,并非趋于扁平化和公平化,数据占有的不平等造成更大的社会鸿沟,这也是全球创新经济体共同面临的难题。根据原有的理论假设,科技创新会带来更多去中心化的竞争,但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呈现更多的新垄断特征。有人注意到,眼下的互联网在经济层面都出现了“头部固化”的趋势,全球互联网由几个大型新技术公司垄断“头部格局”后,再也没有出现足以撼动这一头部格局的力量,即便是让互联网规模成倍增加的移动互联网也不例外。

三、公共服务与国家权力运行

新技术公司开始凭借其先进的技术逐渐介入大量公共事务,接管了大量由政府所垄断的公共管理事务,并发展成为全新的公共治理主体。新技术的应用还改变了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权力关系,给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带来深刻影响。

(一)新技术公司渐成公共治理主体

在传统政治学和公共管理中,政府处于公共服务的中心。然而,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公共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新技术公司凭借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陆续接管了大量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的组织形态将随之改变,许多行政部门作为政策执行的核心,将逐步被弱化甚至被加速替代。

20世纪是以美国进步时代和发达国家工业化为开端的一个世纪,在这个阶段,资本与政治、国家与社会、计划与生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是一个非此即彼、你赢我输的关系。第四次工业革命之后,监管的传统内涵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在理论上仍然是最大的“公共性”组织,但是实现公共任务的技术路线和工具,将更多依赖于广泛的协同合作。

在大数据领域,截至2018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大都已经将政务大数据交由新技术公司运营和开发。在社会治理方面,2017年以来,许多具有创新意识的地方政府开始主动寻求与新技术公司的合作,以解决社会管治问题,广东省食药监牵手阿里巴巴打击网络食药违法行为,北京地税和阿里巴巴携手探索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重庆市、天津市政府与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共建“数字互联网城市”、智慧城市。

公安系统与新技术公司的深度合作更具代表性。新技术公司拥有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新技术构建实时风险防御的能力,为了打击电信诈骗,公安部与腾讯合作建立了“麒麟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基站运行实时监测系统;擅长人脸识别技术的商汤科技协助公安部确定联合试点城市,帮助国家强力机关实现摄像头大数据向结构化数据的转变和高效利用,解决“单靠人力无法监控中国所有的摄像头”的困境;阿里集团与公安部刑侦局合作建立了“钱盾”反诈骗平台,其与公安部合作推动建立的“团圆系统”,则是一个新技术驱动下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的平台,通过接入新浪微博、高德导航、支付宝,实现了广泛的社会治理合作。

随着数字革命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未来可能有更多政府职能将被新技术方案或新技术机构革新或替代。例如,时下广受热议的区块链技术,其应用已由金融延伸至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广泛领域,未来可能为各类事务提供登记服务,包括出生、死亡、物产、学历、婚姻等证明,一切以代码形式进行的交易行为都可以以区块链技术加以登记。一些国家和机构已经在尝试通过这项技术替代传统政府管制手段。随着这项新技术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新技术公司所掌控的动态大数据极有可能取代传统的政府人口普查,而政府也可能通过区块链的技术工具进行征税。

(二)新技术改变国家权力运行

新技术的应用还改变了国家权力运行的条件,对国家政权和政府职能配置产生重大影响。以国家的暴力职能为例,传统政治学假设一个社会的暴力资源的制造、占有和使用完全是相互分离的,国家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同时剥离了暴力资源制造者的使用权(例如手枪)。

在新技术政治下,新技术公司所掌控的数据本身蕴含着广泛的暴力功能,透过数据可以发挥传统的暴力机制所预期达到的功能,颠覆社会秩序,但是数据的制造和使用集中掌控在技术公司手中。无论就规模还是包含信息的深度而言,其掌控的数据都已超过了政府的传统统计数据。当数据和计算深度介入到了公共秩序的运行,其对政治生活和政治权力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互联网技术在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普及,是新技术改变国家权力运行的另一个例子。在今天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互联网技术运用最直接的影响是彻底颠覆了传统审案方式,而其深层次的影响则是权力流程再造和司法体制创新。例如,围绕执法、检察、司法权力关系,因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司法审判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使原有的分属不同权力部门的垄断性事务将被全程共享,从而彻底改变了执法、检察和司法三者权力运行的关系;与此同时,上下级之间庭审信息的共享以及司法技术的外溢,也导致原有建立在信息垄断和司法技术基础上的中国四级法院体系——最高院、高等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的理论基础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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