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请教该文作者一个问题:一个“抢劫犯”是根据他抢劫的财物或金钱的多少来认定还是根据他实施的“抢劫行为”来认定?作者以及持同一看法的人可以说是费尽心机要为特色的“帝国主义”脱罪。起先是否定了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论断。指出“不要照搬列宁的帝国主义论”。这次虽然说退回到以列宁的论断为标准,并一一加以论证特色不是“帝国主义”。但却以所获取的“利润”作为衡量的标准。这就是说,只要无法在他国获得丰厚的利润,那就不是属于“帝国主义”。也就是说,一个人抢劫失败(受害者比抢劫者更强悍,无法抢劫成功甚至还被暴打)或只抢到少量金钱也不算“抢劫犯”。这种逻辑能够成立吗?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论断中很重要的两点特征“官僚垄断资本”以及“对外经济扩张搞经济殖民”在特色身上都已经具备。“官僚垄断资本”并非局限在“国有企业”(特色的所谓‘国有’早已经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私企)而是所有具备这一实力的个人企业。成功或失败不应该成为是不是“帝国主义”的认定标准。抢劫失败就不是“抢劫犯”是说不过去的。我所以对“中帝论”持保留态度,是因为我看到特色的“帝国主义”是刚刚起步。所以把它定位在“准帝国主义”阶段。它更符合当今特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将来特色能够“风调雨顺”就会成为名正言顺的帝国主义国家。如果特色一步步走向失败或特色政权被人民所推翻,特色的“帝国梦”自然也就烟消云散。在这里我有个建议。与其不断花大力气对特色是不是“帝国主义国家”进行论证,不如把这些时间和精力花在如何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觉悟上,早日促使特色走向灭亡。特色不亡,中国必亡。当今的特色卖国已经是肆无忌惮,毫无底线。到底哪件事才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既然大家都承认自己是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那就请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准则来行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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