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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负面清单?

2018-7-7 23:0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3863| 评论: 0|原作者: joemirror1025|来自: 网络

摘要: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joemirror1025:什么是负面清单?
文章来源:网络  2018/7/7

核心提示: 什么是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意思如下: 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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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意思如下:

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相关文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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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的修订,并单独发布。2018年版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8.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此外,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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