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历史,共产党的成立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结果。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又与五四运动分不开。为什么会爆发五四运动?直接原因是国耻!巴黎和会上,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卖国政府的投降已经让中国人民再无退路,爱国青年率先而起,他们喊出了一系列“外争主权,内除国贼”的口号,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求废除四年前跟日本人签定的“二十一条”! 很多人都知道,所谓“二十一条”是日本人妄图灭亡中国,于1915年向袁世凯提出的总共21条无理要求。今天的人不见得了解其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在此回顾一下: 第一条,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条,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条,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六条,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七条,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八条,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九条,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1、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2、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十条,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十一条,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十二条,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十三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十五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十六条,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十八条,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十九条,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二十条,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二十一条,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相信只要不是汉奸卖国贼,每一个中国人都不会答应上述这些亡国灭种的要求。但当时的袁世凯急于复辟帝制当上皇帝,为了获得日本人的支持,竟不惜出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秘密答应了这些条件。 当然,即便随后的五四运动提出了“废除二十一条”,但实际上,在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选择毛泽东思想的领导之前,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都只是一个梦想而根本不可能实现,更不用扯什么伟大复兴。一句话,自鸦片战争以来,所有近代史上帝国主义用坚船利炮逼迫中国人签定的一切屈辱条约,都是在毛主席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之后才真正废除的——没有毛主席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根本不可能一雪国耻! 所以,在纪念建党97周年的时候,我们除了歌功颂德为它锦上添花之外,更应该好好学习建党之前的那段历史。包括了解一下,袁世凯为了当上皇帝而偷偷摸摸地签定的那个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因为只有不忘昨日国耻,我们才能深刻体会出,国家发改委于日前公开发布的“二十二条”是多么的扬眉吐气——完全可以称得上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伟大成绩,更堪称为建党97周年的伟大献礼!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18.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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