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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坚持“党国体制”又必须更新“党国体制”

2018-1-25 23:1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10| 评论: 1|原作者: 周承友|来自: 红旗网

摘要: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设的好坏和成败,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政权体制的民主化、人民民主,更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任务(职能)的完成情况,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在保卫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批判一切剥削阶级和小私有者的思想观念和势力,觉醒和改造无产阶级等广大劳动人民,培养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和领袖人物,推进社会主义事业迈向共产主义的发展状况上。 ...
基本坚持“党国体制”又必须更新“党国体制”
2018.01.25周承友

       当代各国的政治,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几乎没有不通过政党来进行的,但进行的方式等则各不相同。这种不同的方式等,通常称为政党制度或政党政治。所谓政党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取得国家政权或干预国家政权的形式(方式、方法和程序)。当代各国(包括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一般都由代议会或立法机关、政府或行政(含军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元首等几个部分组成。

      20世纪社会主义首先在不发达国家取得胜利,不发达国家原先国内民主政治、政党政治传统薄弱,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后又长期处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国内外阶级斗争尖锐复杂,这都影响到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的建设,或者给政党制度的建设打下深刻的烙印。但无论如何,无产阶级政党制度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的过程中形成的。由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需要和它的政党特点所决定,一般说来,在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内,通常应由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任领导或由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为主而领导。因而,无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就是新型的“一党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其核心是无产阶级政党如何领导国家的方式问题。例如,1956年前的苏联建立的苏联共产党领导的“一党制”,1976年前的中国建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一般地说,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可实行“党政直接结合”的领导方式;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和基本稳定之后,可实行“党政间接结合”的领导方式。 所谓“党政间接结合”,其含义有二:一是政党与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组织活动方式是不同的,应当相对分开。政党与政权机关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党不得直接或非法决定政权机关的人和事。二是要经过(或围绕)政权机制运作(主要是自由选举或自由表决)和政权机关的作用,使党的主张和相关党员转化成国家意志和国家重要干部,实现政党与国家政权在职能和干部方面的结合,实现政党的领导职能转化为国家领导权。同时,无产阶级政党又通过政治、思想、组织三个方面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其中,政治领导是核心,思想领导是灵魂,组织领导是保证。这领导方式和方面的内容,构成无产阶级政党制度的核心。

      政党的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政党的具体职能和作用则有所不同,作用的形式和途径也有所不同。

      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集中代表,是无产阶级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党政间接结合”的条件下,她对国家的领导可以具体概括为这样几个大项:一、立法建制的建议权和立法建制原则与大政方针的协商与决策权。二、干部的培育、教育,任职的推荐、同意和监督管理权。三、掌控行政权,即以推荐本党成员出任政府首长等政府重要(而非全部)组成人员人选,组阁政府,提出政府重要工作意见,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审核政府是否贯彻党的大政方针等方式掌控行政权。四、通过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当选国家元首等领导职务而行使社会发展的指导、协调、安全和国家基本制度保障方面的权力(如“元首令”)。它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发展的指导权,召集相关会议而听取意见或调解分歧权,同意公决权,武装力量领导权,政策试行权,国家干部的临时任免权,法案、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密、大政方针等问题的否议或否决权,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的处置权等。与此相应地,党对代议会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就转变为主要通过规范的立法建制,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主要领导任职的推荐或同意,国家运行的协调、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等方式或途径而实现。

————摘自周承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中国文化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226—227页

      今天,我们重新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克服早期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模式的弊端。早期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高度集权和干部的委任制、等级制、职业化、终身化,而民主化的发展则严重不足。这个特点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客观历史条件限制方面的原因。但这种模式的长期化,就会为干部脱离工农群众,并发展为官僚主义者阶级(半资产阶级)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其实,为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防止国家机器“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早已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撒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即失去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撒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的公职也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④这其中包含的三条是:

        第一,实行政权机关民主化,公职人员的普选制和监督制、撒换制,取消一切公职人员的等级和特权。这
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

      第二,对公职人员实行普通工人工资制,取消一切公职人员的经济特权。

       第三,公职不是私有物,必须避免垄断管理阶层的形成。

        这三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建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早期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设,在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并没有去全面地推进和显著地完善起来,其国家政权适当的集中(集权),特别是在革命时期都是必要的;但它的长期的高度集权就蔽大于利,结果丧失了它本身。今后,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必须有大踏步地推进。例如,完全可以实行“干部任职间断制”,以打破垄断管理阶层的形成。所谓“干部任职间断制”:就是指干部连任在岗(不论何岗)领导职务最长不超过八至十年,离开在岗职务,必须到新的基层从事平民工作至少四年,才有资格继续参选在岗干部职务。
——————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5-413页。

————摘自周承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中国文化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488—489页

      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①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②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与专政是紧密联系的,是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切阶级的国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则实行或多或少的不同程度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或人民民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基本方面。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国家,对剥削阶级少数人实行专政,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
——————
①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②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2页。

      建设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是完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人民民主国家,它的第一个含义就是指,它是一个民主国家;它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指,它是由无产阶级(经过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广泛的民主,就是大民主。所谓民主,就是指民众的权利,民众的统治。民主一般可分为个人民主即公民民主或人权、社会(各界各组织)民主、国家政权民主。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扩大是民主化的基础;国家政权体制民主是民主化的核心。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又是可分的,它是动态的统一。没有国家权力的分离制约或分权制衡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民主化。在近现代民主社会里,国家权力一般是由代议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元首等分权制约而组织运行的。由此,所谓民主国家,就是指公民与代议会能够通过选举等多种途径经常或定期自主有力并有序影响、制约、甚至左右国家治理和治理者的国家。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必须有新的开拓。首先,必须树立新观念。必须认识到,“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又是可分的,它是动态的统一。没有国家权力的分离制约或分权制衡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民主化”,这两个观点是正确的。其次,必须确定新原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体制建构的分权原则是:“分权制衡”或“三权分立”(是平衡性分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体制建构的分权原则是:“权力分离制约”或“人民主权分离制约”(是从属性分权),其内涵是:“人民(无产阶级等劳动人民)主权与其日常的国家主权(新议会代行)分离制约,人民主权及其日常的国家主权与其领导和行政权、司法权等分离制约”。无产阶级只有依据自己的国家权力分离制约原则,才可能建立起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还必须正确处理无产阶级的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世界性优势和主导地位之前,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一党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但早期无产阶级专政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行政化领导”现象是革命的特殊时期的产物。要完善党政关系,就必须由原来“党政直接结合”的领导方式,发展到“党政分开、间接结合”的领导方式。“党政直接结合”,难以落实国家政权机关的自主和责任承担,不利于国家政权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必须有新的开拓。它需要发展大民主,以逐步实现工人农民等“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例如,人民民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工人农民等中下阶层的普通平民必须占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新议会)2/3以上的多数席位。劳动人民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等,就是人民民主国家存在的标志。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即中央与地方的构成关系。处理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关系, 就是要维护国家的统一,调动中央(或联邦中央)和地方(加盟共和国)两个积极性,解决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如地方自主或自治)的问题。一般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基本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必须避免联邦或邦联中央国家权力的非集中化、非稳定的弊端。如铁托建立的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实行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即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享有平等代表权,它近似于一票否决权,联邦主席团(国家元首)和执委会(政府)均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参与,联邦主席团主席等实行轮换制。表面上看,国家主要权力集中在联邦议会特别是联邦主席团那里,实际上国家主要权力既不稳定又分散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那里。

       建立完善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必须注意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的或综合的运用各种国家管理或治理形式。归纳起来,国家治理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礼治”、“势治”、“法治”、“利治”。“礼治”,就是依托思想政伦或意识形态的教化、感化、批评、批判和一般的习俗舆论或规章制度的治理,也称“文治”。“势治”,就是根据形势的发展依托权势及其政策的治理,包括其最高形式军管。“法治”,就是依托法律和司法的治理。“利治”,就是依托经济手段和经济利益的治理,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总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设的好坏和成败,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政权体制的民主化、人民民主,更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任务(职能)的完成情况,取决于无产阶级专政在保卫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批判一切剥削阶级和小私有者的思想观念和势力,觉醒和改造无产阶级等广大劳动人民,培养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和领袖人物,推进社会主义事业迈向共产主义的发展状况上。

————摘自周承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中国文化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492—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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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茅矛 2018-1-27 00:22
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不是出在国体上,主要是出在政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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