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出现

嫖娼卖淫等社会现象,在我国早已不仅仅是“死灰复燃”,而是在迅速发展。这已经是一个尽人皆知的现实。

在目前的中国,卖淫虽然是非法、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而直接的“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

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 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 212万人次。

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查处率”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是1/10。

连带产业

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

地下“性产业”还有一大批连带产业,例如旅馆业、娱乐业等等。前些年人们还以为,暗娼是为这些行业服务的,可是最近以来,在一些地方,局面已经开始反过来,成了这些行业为地下“性产业”服务了。形象一点说,过去是哪儿有窝(旅店)“鸡”就往哪儿钻,现在是哪儿有“鸡”,“窝”就在哪儿盖。

如果把这些连带产业的产值里那些因为“鸡”和“三陪”而增加的部分也包括进来,地下“性产业”的经济规模还不知要扩大多少。

禁娼的成本

从1982年以来,被抓获的嫖娼卖淫者已经达到 210万人次。在全国12亿人中,这
210万人口不过占到0.18%;在全国城市人口中也不过占0.44%;即使只计算15岁到55岁的“性活跃期”内的城市人口,也仅仅占0.73%。如果仅仅看一年之内的抓获人次,那么比例会更低。

观察表明:1993年在华中某城市的边缘地区,为了打击个体旅店中的嫖娼卖淫活动,一名公安人员和两名联防队员总花费了68个小时,使用了“蹲坑”(守株待兔)、跟踪取旁证等多种方法,才证据确凿地抓获了两个嫖客和一个暗娼。也就是说,为了证据确凿地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要一个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个小时。

年之内,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的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180万个人工时。

这就是禁娼的经济成本

如果付出了这样的经济成本,就一定能“根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可能会乐于掏腰包的。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此的信心已经大大地削弱了。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从禁娼的具体工作来看,人们越是不愿意管闲事,嫖娼卖淫就越不容易被发现,嫖娼卖淫者就会由于风险的降低而增加,结果人们就会由于“法不责众”而越发不愿意管闲事。从政府的禁娼政策来看,越是提出“根除”或者“肃清”这样的口号,且不说执法人员为实现此“高目标”的苦衷,连老百姓也越不相信彻底禁娼能成功,也就越发懒得去管闲事,最终肯定会削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这就是禁娼所付出的社会成本。

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整个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几乎全都不缴税,全都在国家体制之外流通与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的一部分费用被迫转嫁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

其实,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花得起花不起这笔钱,而在于这样的成本,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的收益?如果今后嫖娼卖淫还在蔓延,抓获他们的成本还在加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就应该无休无止地支出下去呢?

问题的分析

“性产业”经营方向的分层

无论是禁还是不禁,卖淫业总是会自发地形成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这种分层的趋势总会经历这样三个过程:

第一步,所有业主和从业者一开始时都一窝蜂地涌向最直接的卖淫,因为他们总是以为,只有这才是最能赚钱的。但是随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他们在市场竞争或者真真假假的“扫黄”的压力下,又不得不逐渐将自己的业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面,例如“三陪”、按摩、脱衣舞表演、“洗脚”等等。

第二步,从纯粹经营的角度出发,一旦产业内的分层已经形成,他们一般不会“跳槽”或者强行打入其他层次,而是努力发展自己的特色经营。这样,分层

就巩固住了。

第三步,一旦市场波动,造成各层次之间的过度竞争与冲突,所有业主和从业者就都会强烈要求某个权威力量来进行协调,甚至不惜暂时的牺牲。如果一切顺利,以前的分层就经受住了考验,形成了固定的模式。

卖淫女的分层

处于顶端的是“二奶”阶层。她们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小老婆的身份而存在,但是与纳妾、“傍大款”或者事实婚姻的本质区别在于:1,“二奶”是收费的;2,她们所提供的,主要是性服务而不是情感生活、生儿育女、居家过日子等等。

第二层是“包婆”(公安部门叫做“包娼”或者“包嫖”)。她们也像“二奶”那样,按照服务时间的长短来收取固定的“包身费”。

第三层是那些活跃于“三厅”(歌厅、舞厅、餐厅)里的“陪女”。她们处于“三陪”与卖淫之间,收费也处于计时与计次之间。

第四层是当地一些人所说的“叮咚小姐”。她们自己租房间,相对固定地住在一个宾馆里,通过电话拉客。

第五层是“发廊妹”或者“按摩女”。她们以洗头、按摩或者“洗脚”为名,在各种发廊、桑那浴或者“洗脚屋”之类的地方营业。

第六层是“街女”或者“街妹”。她们往往在宾馆门前、电影院或者其他娱乐场所的大门外拉客。

第七层是“下工棚”或者“住工棚”的女人。她们主要与外来民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