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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洪振快诉红歌会网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表的代理辩护词 ...

2017-2-21 23:40|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631| 评论: 1|原作者: 杨松

摘要: 洪振快在已有生效判决责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不但不思悔改,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仍不断重复诋毁污蔑烈士,甚至继续以同一类事实为由挑词架讼,这纯属藐视公义,挑战法律。因此,请合议庭对此言行予以必要地训诫,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附:我方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和刘宏泉先生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现根据庭审调查反映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事情的起因是洪振快恶意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诚如公众所知,洪振快数年来,屡屡通过造谣污蔑等恶毒方式抹黑诋毁我国抗日英雄群体——狼牙山五壮士,早已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

  2013年8月27日,新浪微博网名张广红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使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五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五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网民张广红被抓获后,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诬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步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七日。所谓“诬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该帖子说:五壮士五个人中有三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

  2013年11月8日洪振快上《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其本人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分为几个部分,分别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明眼人不难看出,这种所谓质疑实际上就是洪振快借“历史还原”、“学术讨论”的幌子对烈士进行堂而皇之的侮辱和丑化。由此便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愤怒,理所当然地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痛斥。一时对洪振快的强烈谴责和声讨铺天盖地。刘宏泉作为狼牙山五壮士英雄连连长的儿子自然也合乎情理的置身于这声讨的洪流。这就是本案的全部起因。

  二、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早有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也对洪振快恶意侵权行为作出伸张正义之公正判决。

  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保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前述洪振快恶意侮辱和丑化狼牙山五壮士之言论起诉洪振快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该法院经审理在判决中认定了前述事实。

  该判决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并且,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

  据此认定,西城区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一、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需连续刊登五日(见证据5和6 )。

  据本律师了解,洪振快至今拒不执行西城区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向葛长生、宋福保公开赔礼道歉。

  以上判决表明洪振快所作所为不仅已经严重地违反社会公德,而且严重触犯法律。既然连法律都不容,其被社会强烈谴责和愤怒声讨就理所当然。

  三、关于来自社会的对洪振快的强烈谴责和愤怒声讨。

  自洪振快打着“历史还原”、“学术讨论”的幌子对烈士进行堂而皇之的质疑和侮辱之后,无论是民间网站还是官方媒体,皆为群情激愤。凡有良知之士,无不拍案而起,对洪振快予以声讨。本律师对这些爱国学者及热心网友的文章发布源进行了如下汇总和整理,供合议庭参考:

  (一)、民间媒体对洪振快侮辱烈士的评价和声讨文章摘录:

  昆仑策网站发布了声讨、评价洪振快侮辱烈士案的相关文章约计五十篇,其中有原创,也有转载,如:

  1.孙广杰在《无耻洪振快,你的“自由”法律不认可》一文中,强烈谴责洪振快“缺乏自律精神,违背学术道德”。

  2.尹金田在《坏人终究要失败!》一文中称洪振快“与汉奸卖国贼没有什么区别”,“洪振快是国内外反共势力的代言人,敢污蔑抗日英雄的人,与汉奸卖国贼没有什么区别。”并在结尾以破顶格的写诗手法揭露洪振快是“坏人”。

  3.铁甲依然在《洪振快在境外媒体发表的文章清晰暴露其抹黑英雄的意图》一文中指出,洪振快是在用极为阴柔的手法贬损、丑化革命烈士。其实可以看作是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壮士的缘起和深意所在。“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4.李新政在《捍卫人民英雄荣誉就是捍卫社会主义的信仰和生命!》一文中,高呼“英雄,决不可污辱”,并抨击类似洪振快这类侮辱英雄的人绝没有好下场,并且直斥洪振快是西方反华势力的代言人。

  5.王立华在《揭露洪振快贬损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一文中称,洪振快这样肆无忌惮地贬损污辱英烈,是恬不知耻,丧尽天良。上诉人如此没有自知之明,如此狂妄自大,涉嫌蔑视法庭和他人,建议法庭给予训斥。

  6.李吉明在《维护正义不应止步于郭松民胜诉》一文中,批评洪振快是在散播精神雾霾、歪风邪气。

  在线网站也发布了声讨、评价洪振快侮辱烈士案的相关文章约计二十篇,其中有原创,也有转载,如:

  7.吕景胜在《“炎黄春秋”案判决的价值取向与社会视角》一文中,称洪振快所行所为已经触犯了理性正义、公众共识,严重误导青少年,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

  8.书香满心在《几棵萝卜引发的大案,背后另有深意》一文中指出,洪振快是在颠覆中国的主流价值观,是在破坏我党的根基,若不加以严惩,必然导致全体国民信仰支柱的崩塌。

  (二)官方媒体对洪振快侮辱烈士的评价和声讨文章摘录

  除了民间网站之外,部分有分量的官媒也参与到了维护正义的行列当中。列举如下:

  1、解放军报发布了署名为张良的文章——《别再把英雄逼上法庭》。文章疾言厉色的抨击了类似洪振快这类历史虚无主义者忘恩负义的面孔。文章指出:“70多年前,纵身跳崖的“狼牙山五壮士”恐怕怎么也想不到,70多年后的今天,他们竟然需要自己的后人替他们维护名誉……历史如此反讽。一边是来自昔日敌人的敬意,一边却是来自今天同胞的诋毁——当年逼五壮士跳崖的敌人今天已谢罪致敬,今天享受五壮士恩泽的同胞却把五壮士逼上法庭!”

  2、人民网发布了署名为“倪光辉、冯春梅 葛亮亮”的文章——《崇尚英雄 捍卫英雄(对话价值观(38)•(实现“中国梦”呼唤更多英雄))》。文章指出,英雄是社会的价值标杆,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都尊崇自己的英雄。中华民族的五千年文明史伴随着五千年英雄史,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当对民族英雄心存敬重。类似洪振快之流大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学者,极大的挫伤了全民的爱国热情。

  3、人民日报评论部又相继发布了《筑牢主流,摈弃“虚无主义”》的文章,不具名的批评洪振快等人肆意颠覆历史、解构主流。

  4、中国军网发布了署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生前所在部队政委方明”的文章——《捍卫英雄 守望和平》。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用心险恶,如不加以惩戒,最终留给我们的将会是历史的覆辙、国殇的重蹈。

  5、环球时报发布了署名为“刘书林”的文章——《颠覆人民英雄形象不得人心》,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肆意否定和歪曲历史,极大地贬损民族自尊自信,让我们的信仰“无处安放”。

  扭曲英雄形象的言论一出就遭到民众的普遍反对。因此,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公布后,很多民众都以“正义的胜利、民心的胜利”来表达自己的支持。

  6、求是网相继转载了解放军报和人民日报的文章,题目分别为《运用法律武器 捍卫先烈英名》与《狼牙山五壮士——一个抗日英雄群体》。文章指出,洪振快等人大肆抹黑革命先烈,已触犯司法底线。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假借言论自由、学术研究之名,任意调侃、消费、抹黑英雄人物,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7、光明网发布了题为《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说起》的文章,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文章指出洪振快之流根本不理解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而是在滥用言论自由。

(三)、大V动态

  1、前北京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直言:“历史虚无主义犯了天怒,这帮贼子余孽必遭天谴!”

  2、八零后新锐作家尹帅军也在微博中表示,所谓的“反动公知”不过是奉命表演的跳梁小丑,毫不足道。

  3、著名媒体人纪许光就对方“外强中干”、“色厉内荏”的阵容进行了淋漓尽致的讽刺:“在法律上扫平造谣汉奸是郭松民先生的重要贡献。

  4、正声网副董事长强调,如果这些诋毁英雄的人渣可以在法庭上公然散布他们的无耻说辞,这是军队的悲哀!政府的悲哀!国家的悲哀!以后谁还会为国牺牲----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名誉将被如此诋毁丑化!”

(四)、网友反应

  网民们的主流意见是:对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的郭松民、梅新育表示无比崇敬,对《炎黄春秋》用细节否定历史的阴谋诡计深恶痛绝。舆情反映集中体现在天涯社区、中华社区、麻辣社区、四月社区、红徳智库等地。

  1、@jsj789123开宗明义:“我多么希望有能力的正义者主动出击,首先把那些猪狗不如的败类告上法院,让他们成为被告者,承担法律到精神的代价。唯有这样,才能彰显正义,惩恶扬善。”

  2、燃尽青春发苍苍则对大搞历史虚无主义者表示谴责:“看了楼主文章,心里只剩下悲愤.......先烈们为之守护的绝不是这样的人。人是知道感恩的,那些人简直猪狗不如!”

  3、网友远看成山发出谴责:“都是美狗与右派们沆瀣一气搞的鬼,至使英雄们死难瞑目。右派们都是美帝扶持进来的汉奸。”

  4、网友“tianyuanke”称,正是有了他们的牺牲,才有了我们今天和平安宁的幸福生活,但他们在炎黄春秋一类媒体和一些无良文人的口中笔下,革命先烈们却得不到丝毫的尊重, 反而成为质疑、调侃、侮辱的对象,这使我深感悲愤!我深深的感到,日本鬼子虽然被赶走了,但汉奸仍然存在,他们掌握了许多舆论阵地,我们不得不为保卫抗日英雄的荣誉继续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了,但抗日战争并没有结束!

  无数网民在互联网纷纷对原告无耻行为进行了痛斥。其中,痛斥洪振快的言论为汉奸卖国贼言论的,铺天盖地,数不胜数(见证据 8)。

  社会公众对于站在日本侵略者立场上,诋毁抗日英雄的行为,痛斥为汉奸卖国贼,这是社会公众对于诋毁抗日英雄无耻行为的正义谴责,符合中国习俗的正常表达方式。洪振快既然敢于诋毁抗日英雄,就应当预见到社会公众对这种行为所可能产生的评价、批评和各种激烈的反应,并对这种反应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四、刘宏泉以信件方式痛斥洪振快诋毁抗日英雄的行为体现了真实民意,红歌会网登载此信件是这一真实民意的客观反应。

  如前所述,洪振快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的丑恶言行遭至社会的强烈谴责和声讨。刘宏泉也在这声讨中适时的,恰如其分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客观地说,刘宏泉的信件并没有超出社会公众正常反应的限度。按照中国的传统文化,作为那个英雄群体的后代,刘在有了充分的理由把洪振快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言行认定为汉奸行为之后,在给葛长生、宋福保代理人的信件中用最直接也是最朴实的语言表达他的义愤,并无任何不妥。因为任何有正义感和良知的人都会做相似的表达,何况他是名誉被践踏的那个英雄群体的的直系亲属。作为英雄群体的后代如果面对父辈名誉被人肆意践踏而默不作声,那才真正是有违孝道和人伦,有逆天理。他可以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父辈的名誉权,对作恶之人用文字予以声讨,表达义愤亦是他同样的权利。因此这种表达不仅符合正义,也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序良俗,且无任何与法理相悖之处。故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对洪振快的名誉侵权问题。

  而出于上述同理,加之新闻媒体客观真实的报道原则,及红歌会网的办网宗旨,自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被洪振快侵权事件以来,红歌会网自始至终都给予高度关注,所有与此案有关的重要文章及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件红歌会网都尽量予以登载。目的是让全国人民及时了解事态发展并起而捍卫英雄伸张正义。此次将刘宏泉信件全文登出,仅是反映整个事态发展全面报道中的内容之一,他真实地表明了洪振快给英雄后代造成的精神伤害以及后者的正常反应。同刘宏泉一样,红歌会网与洪振快并不相识且无私怨,如实登载其信件同样是出于正义和良知。无私坦荡,磊落光明,无论在道义及法律上都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

  在这里,本律师想强调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权首先要有正当性。法律不应该保护那些危害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人的所谓名誉(如汉奸汪精卫之流的所谓名誉)。这些人没有正当名誉,他们的正当名誉已经在他们的罪恶行为中丧失殆尽。他们早已经声名狼籍。没有正当名誉,他们的名誉权又从何谈起?

  至于洪振快认为,其个人名誉受到社会负面评价。如事实确实如此,也是由于其诋毁英雄的言行所致而并非刘宏泉这封信产生的后果。刘宏泉的信件只是滔滔民意之浪花一朵,仅此而已。没有人能相信世人对洪振快的愤怒和鄙夷是受制于一个七旬老翁的蛊惑。洪振快此说完全是逻辑颠倒,因果倒置。既然敢做,就要敢于任人评说。无论何人,由自己行为导致自己身败名裂当然只能是咎由自取而不应归罪他人。

  五、与此完全相同案件已有生效法律判决——据此判决,因洪振快玷污抗日英烈、丑化人民英雄,对其批评的言论不构成侵权。洪振快再以此为由挑词架讼纯属无理取闹。

  2015年12月21日,洪振快黄钟起诉郭松民名誉侵权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洪振快、黄钟败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诉讼由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并发表在《炎黄春秋》杂志上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经微博传播后,本案被告郭松民在微博上转发并作出评价所引发。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及其背景、各自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言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该判决指出:该文《细节》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原告作为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回应、批评乃至公众的反应,并因此对后者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被告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细节》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被告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加之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在涉诉纠纷发生之前被告与两原告并无个人交往,互不相识,涉诉微博亦不应存在字面意义之外的对两原告的影射……考虑到微博这一社交工具和网络媒体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的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有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的。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黄钟、洪振快基于涉诉微博提出的郭松民侵权主张及相应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见证据 2和3)。

  于此案件性质情节完全相同的是洪振快、黄钟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案件,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于西城区法院完全相似的判决,洪振快、黄钟败诉。(见证据4 )

  本律师认为,海淀法院和丰台法院的这两份判决所查明的事实清楚,分析及论证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既维护了抗日民族英雄的尊严,维护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核心价值及社会公众的爱国热情,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今后所有此类案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更令本律师深感欣慰的是,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强调,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通过判决,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综上所述,洪振快诉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和刘宏泉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无论依社会普遍民意及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对其批评的言论不构成侵权。洪振快在已有生效判决责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不但不思悔改,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仍不断重复诋毁污蔑烈士,甚至继续以同一类事实为由挑词架讼,这纯属藐视公义,挑战法律。因此,请合议庭对此言行予以必要地训诫,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松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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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7-2-21 13:41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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