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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讨薪”被害一案必须重审!

2016-11-19 20:4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14| 评论: 4|原作者: 贺济中|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周秀云冤案中的被告王文军,身为警察,应当知道暴力扭转受害人周秀云头部、颈部的行为后果,明知扭转受害人头部、颈部可以致人死亡,故意实施,知法犯法,残害农民工,有恃无恐,把保护人民的国家机器,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导致了政权不为民做主,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影响极其恶劣。 ... ...

  周秀云被害冤案,经太原市法院对案发原因确认为: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因而以王文军是在“执行公务”为借口,并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20条、21条为根据,确定死者周秀云犯有“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包庇王文军的违法犯罪,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充分体现。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议异地审判周秀云被害“冤案”。

一、这是一起由劳资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

  太原市法院以“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来确认王文军是 “属于正常执行公务”,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

  太原市法院的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导致这起惨案的两大主因,一是周秀云等人的“讨薪”,二是王文军等人的“违法犯罪”。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案件,可以经过协商调解,最后处理怎样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就行。可是,从资方的保安员打电话报警后,也如太原市法院说的:“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因此,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就由这个报警电话变成一起“治安纠纷”案件了。

  判决书中绝口不提这案件的关键性变化原因,回避这一起因是由说讨薪引发的。把一起本来很简单的“劳资纠纷”案件升级为“治安纠纷”案件,责任在资方,不应该把责任推到周秀云等人一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起案件是由工地(资)方无故拖欠周秀云等人的2.9万元工资而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资方依照《劳动法》,及时付清工人的劳动报酬,就不会出现“讨薪”。很显然,是资方违法在先,因此责任在资方。

  周秀云等人的“劳资纠纷”案件,由于资方的报警升级为治安纠纷案件。按照太原市法院的确认为“双方发生冲突”,说明周秀云并不是法院后面栽赃的“违法犯罪行为”。资方保安员报警后,王文军作为警察,在接到“‘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的过程中,违抗“110 指挥中心”的指令,把处理治安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责任在王文军等人。

  王文军等人去现场是不是按照“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去“执行公务”?我们可以用事实来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和现场视频记录:2014年12月13日17时,龙城派出所一辆警车四个警察到达现场。“王文军用方言和保安队长说了几句话,回头就说我们是犯罪嫌疑人。”王广伟说。新京报记者就此事向保安队长核实,保安队长通过中间人回应,称不便接受采访。

  王文军要求在场的一名工友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说王文军言语粗鲁,双方发生口角。王文军拿出手铐要铐李康,被王友志阻止,王友志说,“我对他说,你要铐就铐我。”另一名工友拍摄的手机录像显示,王文军把王友志按倒在地,反铐了王友志。

  目睹了整个过程的工友徐天动回忆,王友志被铐之后,和王奎林、李康、王成(工友之一)一起被押上警车,“周秀云不愿意,她过去拦王文军,被推开了。”随后,周秀云再次起身,拉住王文军,“王文军说你松不松手,周秀云说就不松”。王文军把周秀云按倒,一个膝盖顶在胸部。

  王文军和周秀云起冲突后,警车上的王奎林用偷藏的手机报警,“警察打人有没有人管?”电话还没说完,车上一名警察拿走了王奎林的手机。

  徐天动称,“周秀云拉住王文军的警裤,把一个口袋拉烂了一个口子,王文军揪着周秀云的头发不放。”王奎林称,他在警车上看到王文军把周秀云的头部“按到了肚子上。”按照太胡市法院的认定:(王文军)“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导致周秀云死亡。

  就这样。本来属于一起非常简单的劳资纠纷,由于资方拖欠工资,报警为治安纠纷。更由于王文军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打着执法的名义,行故意伤害犯罪之实,是警察队伍中的败类,导致一起由劳资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案件。

二、王文军是怎样执法的?

  王文军等人是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王文军接受“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是去处理治安纠纷,而不是去镇压人民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从整个现场的视频和所有的记录中,王文军到达犯罪现场后,并没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定出示工作证件。

  按照《治安管理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八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王文军等人到达现场后,不调查事实,不作笔录,不以事实为依据;更没有遵守《治安管理法》规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与公民的人格尊严”;也没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偏听偏信资方保安员的片面之词就开始抓人、带人,这是在处理治安纠纷吗?不是!这是在挑起矛盾,制造事故,违法犯罪。

  按照太原市法院确认的“双方发生冲突”,说明在之前并没有打架斗殴,也不是一般的民间纠纷,而是由资方违反《劳动法》而引起的劳资纠纷,周秀云等人也就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是按照《治安管理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要王文军等人去案发现场进行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必须首先确定“双方”是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然后进行调解、教育。

  按照《治安管理法》规定“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王文军等人如果不是简单粗暴的执法,能够进行调查,就应该确定这只是一起“劳资纠纷”,不属于治安纠纷的范围,应该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仲裁处理。王文军到达现场后,按照法律,本应该维护农民工应得劳动报酬的财产权,更应该保护农民工讨薪的人身权。从王文军等人接下来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王文军是故意把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升级为“治安纠纷”案件,导致最后犯罪的责任全部都在王文军一边。

  《治安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太原市法院认定是“双方发生冲突”,就算王文军把劳资纠纷升级为治安纠纷,对于这种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王文军到达现场后,也应该遵守《治安管理法》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吧?为什么王文军等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动手抓周秀云一方的人呢?这是《警察法》规定的“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这样“执法”是遵照《治安管理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尊严”吗?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王文军等人在抓人前没有告知这些被抓的民工为什么被抓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更没有“告知被抓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文军没有遵守《警察法》规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没有遵守《警察法》规定的“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也没有按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的程序处理治安纠纷,都没有,因此,王文军等人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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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曲项向天歌 2016-11-19 13:58
你要是习近平,指令最高法院重审是一句话的事儿。然而你不是习近平。
马克思主义告诉不是告诉我们“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吗?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48
建议红色中国网网友继续追踪关注周秀云案,直至周秀云冤案完全昭雪为止!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47
本网转载时,标题有修改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39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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