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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十大原理

2016-7-30 23:0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551| 评论: 0|原作者: 王耀海|来自: 《黑龙江社会科学》

摘要: 一般来说,支撑法学形态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法律的根本基础、直接来源、阶级归属、制度属性、特殊归属、规则能力和迫切任务等方面,归结为法律的基础、特征和基本运转三大题域。由此展开的原理,则能够统领其他原理的出现和功效。
原理六:基于私有制的违法必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私有制下大面积违法必然发生,也是一个基本原理。必然的违法,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违法、国家违法、被统治阶级违法三者连环相扣。一般而言,统治阶级和国家违法违法是主动违法,而民众违法是在国家违法后的带动跟进。


  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内涵违法本能,即无序潜能。马克思认为,“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2] 

 在资本主导的前提下,统治阶级必然违法。以马克思时代较为典型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为例,“尽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33]这样,在矛盾集中领域,国家制定的法律必定陷入不可自拔的悖论:一方面要制定法律、遵守法律,一方面又要破坏法律。由此,统治阶级和国家一定会出现违法趋势。 


 与此趋势相应,民众也必然违法。“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它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34]按照这个逻辑,在国家必然违法的前提下,民众违法便不可避免。 



 更进一步,在私有制基础上,“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它同所有其它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35]财产不断集中,使社会断裂,进而违法成为必然。“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36]当社会极度分化后,大量无产者面临饿死威胁的时候,“怕饿死的心情一定会超过怕违法的心情。这个革命在英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个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成为原则,这就是说,革命将不是政治革命,而是社会革命”。[37]而革命就是最大的违法。就是说,当死亡与违法相比较的时候,违法一定是无产者的更有选择,从而产生出巨大的违法动力。 

 认识清楚私有制国家及其必然的违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持久的社会秩序。以此为基,要想更少违法并且社会安然,必须促进公有制经济建设。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建立。


原理七:革命超越法律

按照革命和专政的内涵逻辑,“革命超越法律”就必然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革命斗争的变动不居往往悖反法律规则体系化要求的稳定化。革命时期的紧迫,再加上初步建立政权后的资本主义围杀,使得国家生存成为第一需要,要求稳定才能存续的法律其重要性由此而下降。谁重要谁决定,因此,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普遍存在“轻法倾向”。 


 轻法倾向,始源于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运动紧迫性。以俄国革命为例。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要把所有参加这个运动的人联合起来,就需要一面旗帜,一面为大家所了解而感到亲切的,能体现一切要求的旗帜。这样的旗帜就是推翻专制制度。”[38]就要求革命。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9]由此,革命和巩固政权的长程阶段内,始终存在生存紧迫性,以至于革命冲淡法律。


  首先,革命本身是暴力违法。不仅社会主义革命如此,资产阶级革命也同样如此。如前所述,以私有制为基础,当国家异化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时,多数人反抗必然导致普遍违法。以俄国革命为例,在专制俄国普遍侵害民众权利的情况下,“要说服群众,单靠宣传和鼓动是不行的。为此必须有群众自身的政治经验。为此必须使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到推翻现存制度的不可避免性,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性。”[40]在专制的俄罗斯制度下,“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41]“笼罩着俄国的就是这种政治气氛。在这种气氛下谈论或者考虑法律、法制、宪法以及诸如此类天真的自由派主张,那简直是可笑的!”[42]其结果,暴力革命破除旧法律。 

 其次,任何国家在权力运行的最高点上都有破法本能。特别是在如俄罗斯这样的强为型公有制国家在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保卫政权得以存续,法律往往不是第一需要。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43]由此,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法律的重要性一直处于低位。无产阶级专政是“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44]。而且,拘泥于法律,往往使法律被敌对势力利用,客观上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由上所述,革命超越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基于这个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了巨大突破。马克思主义法学将革命反抗权作为社会“规则解决”之外的必要备胎,是彻底的以民众权利为考量的法学形态,也表明了以社会发展规律为基础的法学突破,因而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大的广阔视野和学科宽度。
原理八: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资本主义法治具有内在虚伪性。导源于制度基因的阶级偏私,这是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基础所在。


  因为资本控制国家的内在需要,资本主义法治得以形成。但是,阶级对立使公共法治无法充分建立。“由私有制造成的资本和劳动的分裂,不外是与这种分裂相适应的并从这种分裂产生的劳动本身的分裂。”[45]由此,不得不产生阶级偏私。“现在的各国政府尽管向工人谄媚,但是它们清楚地知道,它们惟一的支柱是资产阶级,因此它们可以利用和工人友好的言词去恐吓资产阶级,但是决不可能真正反对它。”[46] 


 因为阶级偏私始终存在,资产阶级法制的改善就很有限,“无论劳动保护法,无论工会的抵抗,都无法消除应该消除的最主要的东西,即资本主义关系,这种资本主义关系始终不断地把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再生产出来。雇佣工人群众终身注定从事雇佣劳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鸿沟,随着现代大工业的逐渐占有一切生产部门而变得越来越深,越来越宽。”[47]事实上的权利虚置,绝对不是法律所能消除的。 


 此外,政治伪善直接催生法治虚伪。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和历史进步,却也内涵政治伪善,集中表现为民主底盘脆弱因而民主成分稀薄。因为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榨取,“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48]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是“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却又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代表者出现,因此必然呈现出制度本性上的伪善。 


 实质而言,资本主义“民主制和其它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这种自由徒具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和任何其它一种政体一样,最终总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然要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末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49]因为民主的资本实质,客观上就必然使资本主义国家变成警察国家。“真正的警察国家就是这样的,它认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动,而在口头上鼓吹法治国家。”[50] 


 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还表现在司法偏向上。“由于法官处于依附地位,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身也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司法,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51]因此,“现今这样组织的陪审法庭是维护某些人的特权的机关,而绝不是保障一切人的权利的机关。”[52]555以此为基,“法律的执行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和‘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完全符合事实的而且早已成为警世格言。可是,难道能是另一种情况吗?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中间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天生的敌人。”[53] 


 其法治虚伪性,在总体上表现得更为明显。“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它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54]在攫取全球资源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可以因为本国社会分配较为均衡,使法治得以建立。但因为剥削高位只能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有,以至于以至于全球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实现法治。 

 认清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能客观看待西方法治的优缺点,破解西方法治优越的片面思维,进而为探寻社会主义法治路径提供前提。



原理九: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体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法学具体原理中的又一个基本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是资本主义法治虚伪性的逻辑结果。


  社会主义法首先来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的民众需求。《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可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55]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要“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能靠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某些“改良”,在资产阶级“许可”的范围内争得几个议席,求得政治地位的改善,也不能靠资本家的“恩施”,求得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必须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和体现自己意志的“新法制”。这是“历史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指明这条道路一百多年以来,不仅若干国家已经走上这条道路,而且一些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前进的国家的实践,正在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深刻的根据。 


 社会主义社会是从旧社会脱胎而来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有许多旧的“痕迹”,但是,它又有许多过去所没有的“新质”。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国家管理上,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56]因为社会主义本质需求,在苏联建立之后形成了符合当时需要的新宪法。“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仅仅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仅仅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57]可知,社会主义法律以劳动人民的权利作为根本取向。 

 在一定程度上,因为社会资源仍然有限,围绕分配的激烈争夺仍然可能出现,犯罪必然仍然存在,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的铁桶围杀,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然要长期存在,而且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遵守法律将成为普遍可能。因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自己的意志,符合自己最大化利益要求。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将具有最深厚的动力,从而为社会法治化提供真正的动力。必须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化之前,社会法治化必然有一个漫长的建设过程。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必不可少的维度之一。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合理性,能够增强法治建设的信心。因其历史必然,即便在横向比较中,社会主义法治一时间与最发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差距,处于制度高位上的它将来仍然必定走向更优的法治状态。



原理十:法律的东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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