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琉球藩设置期(1872年—1873年)

  1871年,日方代表伊达宗城与中方代表李鸿章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这可以说是中日间的一个平等条约。但迫于对外扩张的需要,日本并不满足于此条约的内容。同年11月,来自宫古岛等琉球外围岛屿的船只前往琉球的首里王府上缴年贡,船只在返程中遭遇了台风,其中一艘船漂流到了台湾南端的八瑶湾(今屏东县满州乡境内),而上岸的船员遭到台湾原住民的袭击,54人被杀,另有12人逃出,被汉族居民送往凤山县,并由该县县令送往福州柔远驿安置。后来,中日双方就《中日修好条规》内容进行确认之际,日本外交官柳原前光旧事重提,就“八瑶湾事件”向清政府提出抗议并索赔。25清政府认为既已抚恤琉球人,则拒绝赔偿,但同时也留下了“生番(台湾)系我化外之民,问罪与否,听凭贵国办理”的话柄,这为后来日本入侵台湾提供了借口。经过“八瑶湾事件”后,日本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提出了“台湾征伐论”,请求日本明治政府出兵台湾,以惩“生番”。1871年,日本在全国实施废藩置县,琉球国被当作令制国,由鹿儿岛县代为管理。26

  1872年5月,明治政府的元老井上馨向政府提交了名为《论琉球国的处置》的奏折,建议将琉球的属性定位进一步明确化。此后,井上将琉球王胁迫至东京,并说道:“我们希望能尽快将你们的版籍收归日本,并要求你们在国郡设置和租税献贡等制度方面都要尽快和日本内地保持一致。”有日文资料显示,这样的做法就是强迫琉球彻底离开清帝国的册封体制,而这当中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尽快将版籍(领土主权)“奉还”日本明治政府,以便于实现“内地化”。27面对如此激进的主张,左院(元老院)深知清帝国的立场,理性地提出反对意见:“今天看来,琉球王国的日中两属性还是有待做进一步的讨论。”但是,左院认为,“我皇国(日本)现为东西方所熟知之帝国,皇国之下有王国、诸侯国等已是自然之事,我们册封琉球王国,使之成为我们的王国或诸侯国,同样可以为我所用,因此不妨去除其藩号,直接呼之为琉球王,这也不影响琉球归属日本的事实”,“还有,我们对琉球进行册封时,也可以允许它接受清朝那边的册封,让它清晰地暴露出其两属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既然日本也被公认为“帝国”了,而“帝国”之下设置“王国”、“诸侯国”也是未尝不可的(《万国公法》原理)。日本不仅可以册封琉球国王,它还“允许”清朝对琉球进行册封。28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处理琉球的问题上,明治政府不仅善用《万国公法》这种代表当时国际新秩序的殖民主义法则,还善于利用“华夷秩序”理念下的“册封制度”,先让琉球呈现出“两属”状态,引起争议之后,再通过自身强大的实力逐步剥夺其主权。

  当初害怕和清政府对立的明治政府并未急于将琉球“内地化”(即《万国公法》意义上的“领土”化),而是选择了“属国”化的路线,让琉球国王尚泰分别接受中日两国的册封。而日本学者小风秀雅认为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这个“两属性”:正是因为“(琉球的)中日两属性的明确化,致使清朝与琉球之间的从属关系保持了正当化”,这使得日后“日本出兵台湾的理由显得更不充分”,“藩属化政策反而遭遇了册封关系不清等问题的纠葛”。29

  1872年6月,大山纲良写信给琉球国中山王,要求琉球遣使赴东京恭贺明治天皇即位。书信的抬头写着“琉球国中山王”,这让琉球方面没有察觉到日本准备吞并琉球的真实意图。当琉球庆贺使抵达东京之后,日本外务省把琉球递交的贺表中的“琉球国中山王”、“王子”、“国”、“封守”等与清政府的册封相关之字眼全部删除了。30接着,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废除琉球国,改称琉球藩, 又封尚泰为琉球藩王, 位列华族:

  琉球国王尚泰升藩王列华族之诏31

  朕膺上天景命,克绍万世一系之帝祚,奄有四海,君临八荒。今琉球近在南服(古代王畿以外地区分为五服,称南方为“南服”——笔者注),乞类相同,文言无殊,世世为萨藩之附庸。而尔尚泰,能致勤诚,宜与显爵,著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咨尔尚泰,其任藩王之重,立于众庶之上,切体朕意,永辅王室。钦哉。


  明治五年壬申九月十四日    


  据日人叙述,自《琉球国王尚泰升藩王列华族之诏》公布之后,琉球是日本的一个“藩”或日本领土这一说法才开始广传于日本社会32,因为该诏书的颁布意味着琉球的制度已经和日本国内的“藩”,还有“华族”等制度正式保持一致了。1872年“琉球藩”的设置,被日人称作“第一次琉球处分”,它意味着日本第一次正式侵占了琉球。“这次琉球‘废王国立藩’既是日本政府为推行其对外扩张政策的一次试探,也是其为蚕食亚洲而迈出的第一步。正是有了这第一步的成功,才有了之后日本入侵台湾、兵征朝鲜、发动甲午战争等一系列侵略亚洲的行动”。33


六、出兵台湾期(1873年—1874年)34

  1874年(明治七年),日本出兵台湾,这被认为是日本“殖民主义”的开端。在出兵台湾的问题上,日本外交是如何展开的呢?又应该如何解读当时“琉球”的地位归属问题呢?

  1873年(明治六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前往中国,与清政府就《中日修好条规》的内容和“八瑶湾事件”进行交涉。有学者认为这一次中日交涉充分展示了明治政府圆滑的外交手段。原因何在?

  当时,副岛种臣死死抓住了清政府所说的“生番(台湾)系我化外之民”的话柄,并以之为逻辑基础,以致将台湾解读为《万国公法》之上的“无主”之地,最后使之演变成为日本出兵攻占台湾的依据。当然,这也为日后的台海问题埋下了伏笔。在谈判过程中,针对清政府曾对美国说过“朝鲜虽为附属国,但其内政教令等都与我们(清朝)无关”的话,日本使节随员柳原前光当场表示不解,清政府代表当时回答:“称之为附属国是因为有册封献贡仪典的存在,仅是遵循旧例而已。”就这样,柳原前光从清政府代表的口中套出了关于“附属国”的定义,并得出了“附属国的事情与中国无关”的逻辑。日后,日本也有意识地利用这样的“逻辑”来干涉中国附属国的内政。例如在朝鲜问题上,日本方面“不仅没有将清朝排除在外或否定清朝和朝鲜间的宗属关系,反而还积极利用了清朝和朝鲜间的宗属关系来作为干涉朝鲜内政的突破口”。“这二人的对话也印证了:在未违反宗属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日朝磋商谈判具有合理性”。35也就是说,作为宗主国的中国无权干涉日本和朝鲜之间的谈判。因此,明治时期的日本还是在有意识地,甚至主动地利用册封朝贡圈的理念来开展其外交事务的。

  接着,中日交涉开始进入正题:“八瑶湾事件”。柳原声称:“前年我国民漂流到台湾遭到杀害。”清朝官员回应:“本大臣只听说过琉球国民被杀害之事,没听说贵国有人在台湾被杀害”,“琉球国乃我属国,当时我们保护了从生番中逃离出来的琉球漂流民并把他们遣送回琉球。”清大臣的回答既已否定了琉球人是柳原口中的“我国民”(日本国民),那么日方又会如何应付?柳原做了如下的反驳:

  我朝长期安养琉球,中世以来琉球就一直隶属于我萨摩。况今大政日新,庶民皆我臣民,皆应得到抚恤。因野蛮生番之徒害我臣民,我国君便不得不用其护民之权,为我民保驾护航,伸张冤屈。将琉球人等同视为我国民,有何不可?

  其实这段辩词中隐藏着一种“强盗逻辑”。首先,柳原不仅提到琉球归服于萨摩的历史,更强调了明治维新以后的现状,即日本的王政复古之后,日本国的“民”全都变成了天皇的“臣”;接着,只要琉球人还是日本国的“臣”(并非“民”),琉球人就应是“皇”所“抚恤”的对象;然而,天皇的“抚恤”方式就是要使用其“护民之权”;最后,琉球人就是“我国民”(日本国民)之结论也就“成立”了。

  总之,在这里把琉球人当作柳原口中的“我国民”的理论依据,并非《万国公法》所说的拥有实际支配权的理论逻辑,也非“国民国家”理论中的户籍收编逻辑,亦非日琉同祖论逻辑,而是传统的“王•臣”理论逻辑——当时清朝的外交开展方式也是基于同样的逻辑。之前,在设置“琉球藩”的问题上,日本也是在册封朝贡圈的基础上处理日琉关系的。

  在出兵台湾的尾声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日本政府这种外交手段所发挥的效力。1874年(明治七年)10月31日,在英国公使威妥玛的调停下,中日双方签署了《台事专约》以及《互换凭单》备忘录,签署的文件当中出现的受害者的字眼是“日本国属民等”,清朝则以“抚恤银十万两”息事。日本学者茂木敏夫说,“‘抚恤’等字眼也已经暗含了清朝与琉球间的宗属关系”36,也正是基于此,清朝才勉强同意和谈。但日本伸张对琉球拥有主权也同样是基于“抚恤”的“王•臣”理论,因此当时日本政府认为这“抚恤银”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那“日本国属民等”的字眼又有何理论依据呢?早在同年7月12日的时候,日本就已经将琉球的管辖权由外务省转移到了内务省,这也就意味着日本已经做好了摆脱过去外交上一直所遵循的“王•臣”理论的逻辑体系,正在试图利用《万国公法》这种国际新法则来对琉球的主权提出声索。这就是“日本国属民等”言辞出现之原委。


七、琉球管理强化期(1874年—1878年)

  日本明治政府十分清楚,纯粹的出兵台湾也并未能打破清朝仍然作为琉球宗主国的地位。内务卿大久保利通对这次盘根错节的“八瑶湾事件”交涉进行了总结。1874年(明治七年)12月15日他在书信中写道:

  在日清谈判结束之际,清朝也认为我们征讨台湾番地属正义之举,清朝还向我受害民众赔偿了抚恤金。这多少彰显了我国的版图范围已经辐射到琉球这一疆域,但该范围还不能说已经十分明确。目前各国对我们的做法尚无异议。今天各国交流往来变得日益频繁,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如果我们还是对琉球归属问题置之不顾的话,以后会闹出什么乱子就更难说了。37

  从其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大久保利通对琉球归属问题的看法依然是“还不能说已经十分明确”。可是,因为清政府方面已经被迫承认琉球人是“日本国属民等”,于是日人从“翻译”的角度入手,将这个“属民”字眼翻译成了《万国公法》意义上的“国民”。可以说,这种翻译策略是当时日本政府惯用的外交手段之一。

  无独有偶,在越法签订了《第二次西贡条约》(1874年)之后的1875年5月,清朝总理衙门对法国方面做出过这样的表态:“越南本系中国属国(直至现在)”。强调中国对越南拥有宗主权。然而,法国方面却故意将清政府方面的表态翻译为:“越南曾经是中国的属国(现在不是了)”。38于是法国以中国承认越南已非中国的藩属国为由强行出兵越南。由此可见,当时法国、日本等殖民主义国家都会在外交文书的“翻译”上做文章,以谋求相关的政治利益。

  为了向琉球方面传达谈判结果并让琉球向日本政府纳上谢礼,大久保利通还在该书信中写道:“此时召唤琉球官员进京之目的,意在谨慎地向其表明我们已经扫清了和清朝之间的关系纠葛,并打算在琉球那霸港建立镇台支营(陆军军团),逐步普及刑法教育,进行制度改革”。特别是在清朝同治帝死去之后的1875年(明治八年),日本开始在琉球加紧上述的活动。试想,如果琉球在清朝皇帝更替之际还敢向清政府派遣庆贺使的话,那么届时全世界都将认为清朝和琉球还保留着原本的那种宗属关系。为此,1875年5月8日,大保久利通不顾琉球方面的意愿,强硬下令停止其庆贺使的派送,“自明治五年琉球藩接受日本册封以来,琉球的模糊两属性始终是日本心头的一个大结,但随着日本对琉球外交权的回收,一切都变得明朗了”。39

  1875年7月10日,日本政府派松田道之到琉球传达训令,要求琉球停止对清朝的进贡,停止接受清朝的册封,同时要求使用明治年号,并进行藩政改革等。40

  起初,琉球方面对日方的训令表示抗拒,但迫于形势,最终还是接受了日本此般“干涉内政”式的要求。但在外交方面,琉球坚决表示不会与清朝断交,称与清朝便是“断绝父子之道,忘却累世厚恩,失去信义”。41为此,琉球政府派遣向德宏、林世功等人秘密到达福州,向闽浙总督何璟、福建巡抚丁日昌呈递了琉球王的陈情书,乞求清政府出面与日本交涉。何璟和丁日昌也向清廷汇报了琉球国的形势。42

  此后,清政府就这一问题多次与日本政府进行谈判交涉。

  1877年9月,李鸿章就日本阻拦琉球朝贡一事质问森有礼(日方的全权驻清公使),森有礼答道:“琉球藩之仪乃由我国内务省所管辖,与我外务无关,我对其朝贡中止之事一概不知。”43据日本文献记载,1878年(明治十一年)9月3日,驻日公使何如璋向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做过如下发问:“琉球已是贵国之属地否?”“确实如此。”寺岛明确地回答了他。44据说这也是中日之间第一次如此明确地讨论琉球主权的归属问题。这一次讨论中,日本敢于直截了当地向清政府表态,其法理逻辑很简单:琉球是日本之“属地”,由“内务省所管辖”,对琉球的管理符合《万国公法》之原理。同年9月27日的一次中日对话中,寺岛陈述:“三百年前我们就承担起了管理琉球的义务,当时我们委任萨摩替政府看管琉球,我们派遣国人前往琉球帮助他们搞政治,相应,琉球也派官员到我们内地来咨询各种朝政事务的具体操作方法。”“无论怎么说,在其土地征其税者,便是其管辖者,从国际公法等文件中便可得知这一事实……虽然历史典籍有记载琉球是藩属国,但现在我们应从实政管理的层面出发来判断,典籍乃实政管理所不及之处,故典籍不足为证。”明治政府正是在《万国公法》的旗号下以征税为“依据”来主张对琉球拥有主权的,以致公然喊出“典籍不足为证”。同样在那次对话中,清政府一度提出要请西方国家介入此事,寺岛当场发怒,“鄙人完全是为贵国着想才出此言。三千年来琉球一直作为我国之所属,同时我们还心甘情愿地让琉球作为贵国之藩属,从道义上说我们已经算是给足贵国面子了”云云。45其实,寺岛所说的“所属”与“藩属”的概念有混淆视听之嫌。“藩属”之国基本上是一种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然而“所属”的概念则比较广,甚至也可以说是模糊的,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会有不一样的解释,例如,寺岛所说的“琉球一直作为我国之所属”就可以被解释为“琉球一直属于日本国领土的一部分”之意思。对话中,寺岛将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且颠倒过来使用,让并不了解殖民主义逻辑与所谓《万国公法》的何如璋一时间不知如何回应,以致如璋以为“所属”、“藩属”反正都是《万国公法》上所说的“领土”概念,从而无暇再做细致的考量。在当时的特殊语境下,日人的“翻译”策略确实为其推行殖民主义政策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甚至,今天的一些日本法学者仍然在沿用这种逻辑和策略来“应对”中国的崛起。

  当时的日本政府就是凭借着这样的策略主导着琉球归属问题的谈判桌,于是,围绕琉球归属问题的谈判就变成了明治政府肆意玩弄新旧规则概念的话语游戏,而这个游戏几乎每次都是以日方的图谋得逞而告终。几番谈判下来,日方不再承认琉球的“两属”性,而是以是否对某地区征税来定义“管辖”的概念。面对来自中方的“国民不信赖你,不可成为管辖之主”的抗议之声时,日方反驳:“就像贵国的云南一样,即便那些土著不服你管,你也没有理由抛弃他们吧。”面对中方的“然,我朝有封王纳贡的确证”之陈辞时,日方则继续辩驳:“比如泰国曾经也向贵国朝贡,但泰国今天已舍你而去,不再朝贡。另外,你们的朝贡和我们的征税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只要日方不断列举中华文明圈里的“藩属”概念是如何的不明确,中方的“管辖”是如何的不彻底等例子,日方总是能在辩论中“胜”出。再比如说,面对中方发出的“琉球国主必须接受我朝的册封才有资格当中山王”的声明时,寺岛继续驳斥:“以前西欧各国的王爵若要称帝,不都是前往罗马接受教皇的册封吗?这就类同你们的册封。但有册封权并不代表你有管控权,就像罗马并不能管控欧洲其他国家一样。”46寺岛是完全否定了中华文明圈里的“封王”和“统治的正统性”这两者之间的联系。然而,日本方面似乎已忘记了自己在1872年(明治五年)就曾运用过册封理论逻辑来开展外交事务,如今它却要完全否定朝贡册封的理论逻辑,把自己当作一位“不折不扣”的“万国公法俱乐部”的成员了。

  其实,当时的明治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册封理论逻辑,它会根据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机去运用“册封朝贡圈”和“万国公法圈”理论逻辑来实现其政治目的。例如1910年(明治四十三年)的“日韩合并”事件也同样反映了这一事实。1910年8月29日,明治天皇在诏书中写道,“朕欲开疆拓土,巩固根基,为此,国家仍需保留一些传统礼节,因此,朕欲册封韩国皇帝为王。”有日本学者就从中读出了“明治日本立足于万国公法,却又想以华夷世界的册封体制来超越万国公法”之隐意。47因此,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日本的“帝国主义”或“殖民主义”是日本脱离了“朝贡圈”跳到“公法圈”的结果,因为很多时候日本明治政府是一只脚踏在“朝贡圈”上,而另一只脚又踏在“公法圈”上的。


八、冲绳县设置期(1879年—1895年)

  据日人叙述,1879年(明治十二年),作为琉球处分官的松田道之率领160名警察官和400人的军队来到冲绳,废除了琉球藩,设置了冲绳县。48当时日本军队“大肆抢掠中琉往来的文书、文物和宝印,以及琉球国的政府档案,包括琉美等三国修好条约原本,企图销毁和隐匿历史见证,淡化历史,并强迫尚泰王等迁居日本”。49这一次对琉球施行的废藩置县政策,也被日人称作“第二次琉球处分”。

  1879年8月2日,日方向中方递交了一份说明书,里面提到“国史里对南岛(琉球)朝贡一事确有记述……而且实际上从隋唐的时候开始就有记载”,但这份说明书的着重点不在此,而在于强调1609年(庆长十四年)岛津家久的琉球讨伐史,其大概内容如下:“(在岛津家久对琉球进行征讨之前)虽说琉球也曾附属于岛津家,但琉球经常不进贡,就算在丰臣秀吉讨伐朝鲜的时候下命征收其兵粮,琉球也只是非常谨慎地缴纳一半而已”;当岛津家久对琉球进行征讨以后,岛津家久给琉球制定了《法章十五条》,规定“年税及公物等皆由我官史制定”,琉球“必须遵守章法,依法缴纳”。明治政府向清政府递交这份说明书的目的就是想要向清政府表明,征税权确立之际就是主权归属问题明确之时——“庆长年间,岛津家久征服琉球之后,将琉球并入了萨摩藩的版图,理其政,征其兵,管其民,营其田,收其税,行令布禁,不一而足。”50特别是清朝发表了属国内政不干涉论之后,日本对琉球事务的干涉更加频密。后来,庆长年间的琉球征服史便渐渐被日人当作是今天的冲绳史的“开端”了。

  “琉球国王遣人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不果。(1879年)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泣血吁请’,希望清政府能在‘俯怜二百年效顺属藩’的份上援救琉球。虽然清政府与日本再次进行交涉,但中日未能达成一致,而琉球被日本占领已成为事实,清政府最终未在与日本的谈判条约上签字”。51后来,由于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等国情所致,中国方面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琉球问题。即便如此,此后的“中国对于日本在琉球的主权状况采取了不予承认的态度”。52但随着清朝的战败,清朝无力再就琉球问题向日方提出异议,日本吞并琉球遂成定局,琉球人复国之愿也就此破灭。


九、《旧金山和约》之后53

  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无条件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51年,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会上签订了代表美国单边利益的《旧金山和约》。如果说《波茨坦公告》在琉球问题的表述上显得不够直接的话,那么,《旧金山和约》中的第3条则明确出现了“琉球”等相关字眼: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建议,并对此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的权力。

  概括其大意,就是说琉球必须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美国为唯一管理者,而提交托管前,由美国行使“施政权”。1971年6月17日,美国又与日本签订了《日本和美国关于琉球与大东群岛的协定》,擅自将琉球,甚至中国的钓鱼岛交由日本“管理”。协定明确提到了“(旧金山)和约第3条项下的所有权利与利益让渡”给日本的说法。

  然而,这些是否意味着琉球的地位归属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呢?国内学者罗欢欣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主要从法理层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

  首先,旧金山会议是一个为了实现美国单边利益而召开的媾和会议,作为二战主要参与国的中国和苏联都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面签字,因此,中国从来都没有承认该和约的合法性,因此,基于该和约之上的所有行为当属无效。其次,在美国对琉球施政的二十年间(1952年—1972年),美国从没真正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根据历史事实以及法理依据,都可以知道美国只是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对琉球实行着单边占领而已。再者,《日本和美国关于琉球与大东群岛的协定》只是提到了“施政权”的“放弃与让渡”,然而“施政权”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琉球固有的主权和地位的变更。最后,该协定涉及对《旧金山和约》第3条内容的变更,这一个变更其实是单方的,它并未得到全体和约签署国的同意,这其实也违反了和约的多边处理机制,理应无效。

  有日本学者指出,国际法系(非“历史系”)的日本研究者大都倾向于站在日本政府的立场说话,而且是压倒性的多数。54不过今天,一些日本法学专家也开始认为目前的冲绳之地位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55


十、结语

  立足于日人的角度去重新审视琉球的历史地位问题,我们似乎可以获得一些新的视野。譬如,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近代的日本政府为了吞并琉球国而有意识地从“册封朝贡圈”跳到了“万国公法圈”。当然,除了可以按照琉球发展史或中日外交关系史这样的线索去进行一些历时性研究之外,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维度的问题放到一起进行比较或者深入一些微观层面,进行一些共时性研究;再者,我们更应该放眼世界,以多维的思考方式和广阔的视野去考察琉球问题。

  例如,在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1887年(明治二十年)5月井上毅的提案中出现过“国民(citizens)”一词,但在同年8月夏岛拟的草案中又换成了“臣民(subject)”一词,直至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宪法发布之日依然保留着“臣民”这个词。这在日本政治思想史上确实是一件值得研究的案例。“臣民”一词本来应该是指“臣和民这种复数形式的存在,并非单数的指称”。然而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版本的日本《宪法义解》却将它解释为“无异于《典故旧俗》中所说的‘大宝’、‘御民’之意”。日人借着“翻译”之便转换概念,让人觉得从太古时代开始“臣民”这个词的含义就一直是这样的,让人觉得这种解释是一种不容置疑的权威。56只要一个国家使用近现代“国民”的概念来考量国情,就必然会引发人们对诸如主权问题、权利义务问题、国民国家制度与法律问题等诸多问题的探讨。相反,“臣民”一词要求的是臣和民对皇帝的绝对服从,“臣民”体制会引发阶级对立等问题,换言之,即容易滋生不平等和歧视等问题。早在1873年(明治六年)日本方面就使用过“王•臣”这套话语体系规则,目的就是使琉球人变成其眼中的“我国民”(日本国民)。然而,在后来的对清交涉中,日本又拒绝使用这种理论逻辑。可是,在日本最高法规帝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日人又继续按着这套逻辑来操作。在业已“文明开化”的近代,日人究竟为何还能够将这套古老的言说操控得如此“得心应手”呢?笔者觉得应该把这个问题放到当时的国际大背景中去思量。譬如,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大英帝国,当年也是采用“臣民(subject)”与君主制的观念来进行殖民统治的,这点值得我们深思。57因此,诸如此类涉及东亚帝国主义问题的历史事件和历史现象,我们也应该从多元化的角度去深入思考。

【注释】
①《日法学家撰文质疑本国吞并琉球 或促琉球独立公决》,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4-08-01/content_12118063.html, 2016年5月20日访问。
②罗欢欣:《论琉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1期。
③《日法学家撰文质疑本国吞并琉球 或促琉球独立公决》。
④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東京大学博士論文、1994年、44—47頁。
⑤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 、53—55頁。
⑥汪晖:《琉球:战争记忆、社会运动与历史解释》,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3期。
⑦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53-55頁。
⑧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61頁。
⑨加藤栄一等(編集)「対明政策と琉球支配 異国から『異国』へ」『幕藩制国家と異域•異国』東京校倉書房、1989年、260-263頁。
⑩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65頁。
11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65頁。
12加藤栄一等(編集)「対明政策と琉球支配 異国から『異国』へ」『幕藩制国家と異域•異国』、266-267頁。
13加藤周一等(編集)「琉球所属に関する清国への説明書」『日本近代思想体系22 差別の諸相』岩波書店、1990年、21-24頁。
14紙屋敦之『大君外交と東アジア』吉川弘文館、1997年、59-61頁。
15紙屋敦之『大君外交と東アジア』、64-65頁。
16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47-48•70-71頁。
17紙屋敦之『大君外交と東アジア』、240-247頁。
18加藤周一等(編集)「異国人への返答の心得」『日本近代思想体系1 開国』岩波書店、1991年、182頁。
19溝口雄三等(編集)「十九世紀の東アジア国際関係と琉球問題」『アジアから考える3 周縁からの歴史』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252-253頁。
20ウィリアムズ『新異国叢書8 ペリー日本遠征随行記』洞富雄 (訳) 雄松堂書店、1970年、449頁。
21加藤周一等(編集)「海軍卿宛ペリー書簡」『日本近代思想体系1 開国』、32頁。
22ウィリアムズ『新異国叢書8 ペリー日本遠征随行記』、57-59頁。
23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72頁。
24中村淳「『日本』および『沖縄』をめぐる国民意識に関する通時的研究」、72頁。
25外務省調査部 (編集)「付記 自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二十九日『使清日記』」『大日本外交文書6』日本国際協会、1938-1940年、177-178頁。
26雷玉虹:《“牡丹社事件”与日本吞并琉球国》,载《世界知识》2013年第6期。
27加藤周一等(編集)「琉球処分についての建議」『日本近代思想体系22 差別の諸相』、6頁。
28下村冨士男『明治文化資料叢書4 外交篇』風間書房、1962年、8-9頁。
29明治維新史学会 (編集)「華夷秩序と日本外交 琉球•朝鮮をめぐって」『明治維新とアジア』吉川弘文館、2001年、7頁。
30雷玉虹:《“牡丹社事件”与日本吞并琉球国》。
31下村冨士男『明治文化資料叢書4 外交篇』、19頁。
32加藤周一等(編集)「琉球処分論」『日本近代思想体系22 差別の諸相』、16-19頁。
33何慈毅:《吞并琉球王国明治日本蚕食亚洲的第一步》,载《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34外務省調査部 (編集)「付記 自五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二十九日『使清日記』」『大日本外交文書6』日本国際協会、1938-1940年、177-178頁。
35明治維新史学会 (編集)「華夷秩序と日本外交 琉球•朝鮮をめぐって」『明治維新とアジア』、11-12頁。
36大江志乃夫(編集)「中華帝国の『近代』的再編と日本」『岩波講座近代日本と植民地1 植民地帝国日本』岩波書店、2001年、68頁。
37下村冨士男『明治文化資料叢書4 外交篇』、78頁。
38溝口雄三等(編集)「中華世界の『近代』的変容 清末の辺境支配」『アジアから考える2 地域システム』東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282頁。
39明治維新史学会 (編集)「華夷秩序と日本外交 琉球•朝鮮をめぐって」『明治維新とアジア』、19-20頁。
40雷玉虹:《“牡丹社事件”与日本吞并琉球国》。
41雷玉虹:《“牡丹社事件”与日本吞并琉球国》。
42修斌、常飞:《琉球复国运动的历史回顾》,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3横山学(編集)「森公使ヨリ寺島外務卿宛 李鴻章ヨリ琉球進貢差留ノ理由尋問ノ件」(明治10年9月20日)『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8 琉球所属問題』本邦書籍、1980年、157-158頁。
44横山学(編集)「寺島外務卿清国何公使ト対話記事 琉球進貢ヲ差留メラレタル理由尋問ノ件」(明治11年9月3日)『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8 琉球所属問題』、160頁。
45横山学(編集)「寺島外務卿清国何公使ト対話記事 琉球所属冊封朝貢問題ニ関スル件」(明治11年9月27日)『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8 琉球所属問題』、167-169頁。
46横山学(編集)「寺島外務卿清国何公使ト対話記事 琉球所属冊封朝貢問題ニ関スル件」(明治11年9月27日)『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8 琉球所属問題』、170-177頁。
47山室信一等『岩波講座日本通史17 近代2』岩波書店、1994年、147頁。
48新崎盛辉:《现代日本与冲绳》,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3期。
49刘刚:《强行册封废琉设藩 悍然出兵废藩置县 日本十年间两步吞并琉球国》,载《兰台内外》2014年第5期。
50加藤周一等(編集)「琉球所属に関する清国への説明書」『日本近代思想体系22 差別の諸相』、21-24頁。
51刘刚:《强行册封废琉设藩 悍然出兵废藩置县 日本十年间两步吞并琉球国》。
52罗欢欣:《论琉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3该部分资料梳理参见罗欢欣:《论琉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4大西広「尖閣諸島の領有権について考える」、『京大東アジアセンターニュースレター』第432号(2012年8月27日)、3頁。
55《日法学家撰文质疑本国吞并琉球 或促琉球独立公决》。
56山室信一等『岩波講座日本通史17 近代2』、29頁。
57大江志乃夫(編集)「英国と日本の植民地統治」『岩波講座近代日本と植民地1 植民地帝国日本』、282-286•293-294頁。
陈多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Chen Duoyou,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邓宇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Deng Yuya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South China Business College)
责任编辑: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