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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2016-7-14 23:32|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506| 评论: 2|原作者: 《资本论》第一卷读书笔记

摘要: 在历史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一些已经蜕化变质的官僚以及“专家”、知识分子以自己从事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为由,要求得到比普通工人高得多的报酬。在“复杂劳动”的借口下,官僚和知识分子的物质特权不断增加,与普通工人的差距越来越大,直至导致资本主义复辟。 ... ...

《资本论》第一卷

 

第一章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要理解和运用劳动价值论,一个主要的难点是,要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与资本主义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谈论的“价值”区别开来。在资本主义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谈论的“价值”往往指的是商品的有用性,并且一般是反映了人们的主观评价,这样的“价值”更接近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或者资产阶级经济学所讲的“效用”。

            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指的是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比较确定的。不同的商品,按照它们各自价值的比例来交换,这不是因为某种主观的“公平”观念,而是商品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产物。这是客观存在的,是“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起作用的:

 

要有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科学的认识,理解到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6月第1版,第92页)。

 

            从长期平均的观点来看,商品按照它们各自价值的比例来交换,即价值规律,这是当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观点。所以马克思对于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即通过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竞争以及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而形成的商品之间交换比例围绕价值波动的现象,并没有做过多的论证,只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有所涉及(参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6月第1版,第193-222页)。

            在上一篇读书笔记中已经介绍,即使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各种商品交换的比例也基本符合它们各自价值的比例。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可以用来说明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的规律,而且可以用来说明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交换的规律。一般情况下,将各种偶然的波动排除以后,我们可以认为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的。这里所说的商品当然也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所消费的商品。

            在一部分左派同志中,存在着一种不好的习惯,那就是随意轻率地乃至凭主观想象滥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比如,最近有一篇署名“长征”的文章(“《共产党宣言》:过期药还是特效药?”),发表在《惊雷》杂志上,其中就说:“无产者依靠购买生活资料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时,其支付的货币数量显然高于物品的相应成本——这也是房东、小店主和当铺老板的利润来源。这样,无产者就经历了两次剥削:首先是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货币工资少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资产者提供了剩余价值;其次是在流通过程中用货币工资购买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消费资料时,再次付出了高于消费资料价值的货币量,为流通领域的商业资产者贡献了利润。”(参见红色中国网,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30203

            这种认为资本家的利润(剩余价值)是来自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币量超出了商品的生产成本的观点,即认为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领域而不是生产领域,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中专门给予批判的,我们将在以后的读书笔记中详加探讨。这里只是提出几个问题。作者说,无产者经历了“两次剥削”,这听起来很有“阶级立场”,那么是怎样的“两次剥削”呢?第一次,“是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货币工资少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什么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作者没有说。第二次,“是在流通过程中用货币工资购买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消费资料时,再次付出了高于消费资料价值的货币量”。也就是说,按照作者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在购买消费资料时是“不等价交换”的受害者,他们所支付的货币量所包含的价值量大于他们所获得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价值量。后面,作者更是进一步发挥:“那么事实上,在劳动力再生产领域进行的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些领域直接进行生产的无产者并不是直接被剥削对象,而购买这些服务/商品的无产者是直接被剥削对象”。

            这种观点似乎充分表达了对资产阶级的仇恨,也迎合了很多左派青年在思想上的懒惰。但是这种观点是严重错误的。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既然不是产生于流通领域,当然也不可能通过流通领域的“等价交换”来废除。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一般消费品的价格也仍然会显著高于成本。按照这位作者的观点,不仅社会主义不可能消灭剥削,甚至于难以想象任何社会能够消灭剥削。

            一个好的政治经济学工作者,要学会从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实际社会关系中去了解价值的概念,而不是用主观的、先验的想象来规定价值是怎样的。在上面的讨论中,作者说,无产者“付出了高于消费资料价值的货币量”。那么,我们怎么知道工人付出的货币量所包含的价值量是多少呢?一定的货币量所包含的价值量又是由什么样的社会经济过程所决定的呢?如果工人所得到的工资是用黄金来支付的,那么生产一定量黄金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倒是一个确定的量。但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是拿着黄金或者可以与黄金相兑换的银行券去购买消费资料吗?

            假设工人所支付的货币量所包含的价值量确实大于他们所获得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价值量,那就是说,消费品(特别是基本消费品)普遍是按照高于自身价值的价格出售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是这样,生产消费品的资本家岂不是要普遍获得超额利润(即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如果生产消费品的资本家普遍获得超额利润,其他行业的资本家难道不眼红,难道不会纷纷将资本转移到消费品行业、扩大生产?如果消费品的产量大大增加了,那么消费品的价格会不会普遍下降?

            不仅如此,如果工人的货币工资所包含的价值量确实大于他们所获得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价值量,那么资本家为什么要付给工人们以大于他们所获得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价值量的货币工资呢?难道资本家都是傻瓜吗,都愿意主动减少剥削、支付高于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力价格?

 

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

            在《资本论》第一章第一节中,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各种人类劳动的具体的、有用的形式“抽去”,剩下的就只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6月第1版,以下简称中文版,第50-51页)。在上一篇读书笔记中,曾经说明,人类的各种劳动要在事实与经验上成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曾经提出过各种商品之间的可通约性问题:

 

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对价值形式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这样不同种的物是不能通约的”,就是说,它们不可能在质上等同(中文版第74页)。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屋子和床如果要相互交换,它们之间就要有“等同性”,但是“等同性”的前提是“可通约性”。但是,亚里士多德无法发现质的方面不同的商品(比如屋子和床)怎样才能“通约”,于是就只能停下来,不再分析下去。

            马克思指出,亚里士多德之所以不能够发现价值的概念,那是因为在古希腊的奴隶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劳动与劳动之间的不平等是以直接的、赤裸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形式上平等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观念:

 

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中文版第74-75页)。

 

            一切人类社会,要存在和发展,都必须生产大量的、多种多样的使用价值。为了生产不同的使用价值,人们必须要从事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有用劳动”(中文版第56页,“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时代,社会分工往往是相当固定的,某个劳动者往往长时期地乃至终生专门从事某一种固定的职业。在那样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很自然地只能将劳动与其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联系起来,比如中国古代所说的士、农、工、商,而有关一般的或者说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概念是不容易产生的。

            只有到了商品生产相当发达的时代,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有可能经常地变换职业,在一生中交替反复地从事多种不同的具体劳动;并且人类劳动力本身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从而绝大多数的具体劳动都已经简化为“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 ——只有当这些历史条件具备的时候,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人们的实际经验:

 

在我们资本主义社会里,随着劳动需求方向的改变,总有一定部分的人类劳动时而采取缝的形式,时而采取织的形式。劳动形式发生这种变换时不可能没有摩擦,但这种变换是必定要发生的。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这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当然,人类劳动力本身必须已有一定的发展,才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耗费(中文版第57页)。

 

            比如,任何一个经过初级中等教育的普通工人,不需经过特别的训练,就可以很快地在富士康工厂充当流水线工人,或者在沃尔玛或者家乐福充当售货员。对于这个普通工人来说,具体在哪里“打工”,基本上是无关紧要的,都是谋生手段,都是从事简单劳动,劳动者本人对于工作都没有什么兴趣或感情。对于富士康或者沃尔玛的资本家来说,他们所需要的也都是一群能够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这些工人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在不同行业之间相互替换的,资本家需要时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招工,不需要时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解雇;至于这些劳动者姓甚名谁,信仰什么宗教,或者来自哪里、讲什么方言,对于资本家来说,都是次要的细节。

            接下来,马克思谈到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问题:

 

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中文版第58页)。

 

            但是,复杂劳动到底怎样才能“简化”为简单劳动,一定量的复杂劳动到底该算做多少倍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并没有说明。只是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中文版第58页)。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管”(即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所谓的“学术带头人”,还有所谓著名的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认为自己理应得到比普通劳动者高出几十倍、几百倍的报酬,因为自己所从事的是“高素质”劳动,对社会贡献大。甚至于,资本家也声称,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是对“企业家”从事的“创造性”劳动的报酬。

            在历史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曾经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一些已经蜕化变质的官僚以及“专家”、知识分子以自己从事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为由,要求得到比普通工人高得多的报酬。在“复杂劳动”的借口下,官僚和知识分子的物质特权不断增加,与普通工人的差距越来越大,直至导致资本主义复辟。

            所以,对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以及两者之间换算的形成机制,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在《资本论》第一卷后面的章节,马克思指出,为了形成复杂劳动力,需要支付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

 

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中文版第195页)。

 

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中文版第223页)。

 

            请注意,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复杂劳动力的价值与简单劳动力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并没有直接讲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别。为了形成复杂劳动力,需要更高的教育费用,也就是说,生产复杂劳动力本身需要耗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复杂劳动力与简单劳动力相比有较高的价值。当然,马克思也提到,复杂劳动力“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所以“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那么,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可以“物化”的价值应该多出来多少呢?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不要根据某种主观的“公平”观念,更不是根据某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所谓“社会贡献”大小,还是要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实际的社会关系的出发。

            在上一篇读书笔记中,我们曾经举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简单商品生产社会中,根据当时平均的生产条件以及工人平均的技术水平,做一件长袍需要10天的直接和间接劳动时间,做一张桌子需要20天的直接和间接劳动时间。如果二者都是简单劳动,那么长袍与桌子之间的交换比例就是1张桌子换2件长袍。

            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有一种高级长袍。要做这种高级长袍,每件所需要的高级材料(比如丝绸)包含10天的间接劳动时间。另外,做好1件高级长袍,需要10天的直接劳动时间。但是,做高级长袍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做高级长袍的工人在正式“出师”之前,必须要先做20年的学徒,其间很少劳动报酬,然后才能按照行会的规矩独立营业,在老病之前平均还可以再干20年。这样,这位做高级长袍的工人在出师以后每一年的劳动实际上包含了两年的劳动(1年直接劳动、1年学徒劳动),所以出师以后每一天的劳动也就相当于两天的简单劳动。这样,做1件高级长袍直接耗费的10天复杂劳动就相当于20天的简单劳动,再加上所耗费的10天间接劳动,做1件高级长袍所耗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劳动就相当于30天的简单劳动时间。

            这样,在这个简单商品社会中,高级长袍与桌子的交换比例就成了1件高级长袍换1.5张桌子或者2件高级长袍换3张桌子。

            如果2件高级长袍只能换2张桌子,学高级长袍手艺的人就会减少,高级长袍的供应量就会下降,每件高级长袍可以换到的桌子数量就会上升。如果2件高级长袍可以换到4张桌子,学高级长袍手艺的人就会增加,高级长袍的供应量就会上升,每件高级长袍可以换到的桌子数量就会下降。所以,只有在1件高级长袍换1.5张桌子或者2件高级长袍换3张桌子的时候,二者之间的交换比例才达到“均衡”,也就是按价值交换。当高级长袍和桌子按价值交换的时候,高级长袍中所包含的直接劳动,是按照1天复杂劳动相当于2天简单劳动计算的。商品生产者从长期的生产经验中认识到这一点,并且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所形成的商品之间长期平均交换比例将这一点确认下来。

            下面考虑一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换算关系。设想一下,有一个农民工,从15岁开始打工,一直干到65岁以后基本丧失劳动力。这个农民工做的各种工作都可以算做简单劳动,一辈子的有效劳动时间是50年。

            再设想一下,某个出身小资产阶级家庭的子女,上了高中、大学,又读了硕士研究生,经过了10年的“高等”和“比较高等”的教育。这样,他(她)本人花费了大约10年的学习时间。另外,在他(她)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老师所付出的劳动再加上学校的教学大楼、宿舍楼、教学设备等每年折旧以及平常支出的电费、水费、暖气费、纸张费等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10年的简单劳动时间来算。以上两项相加,相当于这名小资产阶级子女在正式工作以前已经支付了相当于20年简单劳动时间的教育费用。这名小资产阶级子女如果从25岁工作到65岁,一生有效劳动时间是40年,那么这40年中的每一年劳动就相当于1.5年的简单劳动。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864元,则年收入大约是29000元(按10个月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另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年,教育行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6580元。所以,如果以教育行业的劳动力作为复杂劳动力的代表,农民工劳动力作为简单劳动力的代表,复杂劳动力一年的劳动力价值大约相当于简单劳动力两年的劳动力价值。这里比较的是复杂劳动力和简单劳动力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农民工所受的剥削很可能比教育行业职工所受的剥削要重,因而农民工所从事行业的剩余价值率超过教育行业的剩余价值率。比如,农民工所从事行业的剩余价值率是100%,教育行业的剩余价值率是50%,那就相当于农民工一年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的2倍而教育行业职工一年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教育行业职工劳动力价值的1.5倍。所以,如果教育行业职工的劳动力价值是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的2倍,那就相当于教育行业职工一年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农民工一年劳动所创造价值的1.5倍((2*1.5) / (1*2) = 1.5),与上面粗估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换算比相当。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的结尾部分,马克思加了一个长注(注18),其中引用詹姆斯•穆勒的话说,在当时的英国资本主义条件下,“除自己的普通劳动拿不出任何别的东西来换取食物的一个庞大阶级,占人口的大多数”。在全部劳动力中,大约1100万人靠简单劳动为生,各种五花八门的“中等阶级”有不到500万:

 

据兰格计算,英格兰(和威尔士)1100多万人靠简单劳动为生。当时的人口总数是1800万,其中要减去100万贵族和150万需要救济的贫民、流浪汉、罪犯、娼妓等,还要减去465万中等阶级,其中包括小食利者、官吏、作家、艺术家、教员等等。为了凑足这465万的数目,除银行家等等之外他还把所有工资较高的“工厂工人”列为中等阶级中从事劳动的部分!甚至瓦匠也被列为“复杂劳动者”。这样剩下来的,便是上面说的1100万了(中文版第224页)。

 

            在当前的中国资本主义条件下,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也占劳动力队伍的绝大部分。2014年,包括农民工、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就业人员等各种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非正式”就业人员大约有3.3亿人,而比较“正式”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有1.8亿人。后者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熟练”的普通工人。

            除了由于较高的教育费用而引起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以外,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队伍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少数群体,比如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级经理、名牌大学的所谓“学术带头人”、专家医生、名律师、文艺和体育明星等,年收入往往在百万元以上。这些人的收入来自于对特殊劳动力资源的垄断(简单地说,普通人不能够简单地通过增加教育费用就复制他们的“复杂劳动力”),带有剥削的性质,实际上已经占有了一部分剩余价值,不能用一般的复杂劳动来解释。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 “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主要是反映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

            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除了要将实际上带有剥削收入性质的各种畸形“劳动收入”在短时间内消灭以外,“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别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这属于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关于“资产阶级法权”,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9卷,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即“哥达纲领批判”),18754-5月初)。从长远来说,只有在全社会成员的劳动时间普遍大大缩短,从而每个人都能够参加科学、艺术以及公共管理的活动以后,才能逐步地消灭脑力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并且消除“资产阶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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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水边 2016-7-15 01:59
写得非常清楚明白,所有学习政治经济学的人都应该读。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7-14 23:32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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