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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抵制”南海仲裁有充足法律依据

2016-7-14 18:14|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977| 评论: 8|原作者: 刘海洋|来自: 《金融时报》中文网

摘要: 仲裁庭超出其权限作出的裁决是无效和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如果仲裁庭超出管辖范围,其做出的裁决明显或暗含地(explicitly or implicitly)影响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域划界,这样的裁决对中国没有任何效力。对于无效和没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中国当然不会承认和执行。

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章的争端解决机制

2016年7月12日,海牙仲裁庭就菲律宾就南海问题诉中国一案宣布裁决。中国政府随即发表声明,宣布不接收不执行这个违法裁决。

 

中国政府不接受不执行是否违反了国际法,是否破坏了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呢?

 

我们首先要问海牙仲裁庭的裁决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然违法的裁决,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接受不执行。

 

既然菲律宾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启动强制仲裁,而且海牙仲裁庭也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所设立并做出审理和裁决,那么我们首先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是专门规定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即,缔约国可以在什么情况下通过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海洋争端。

 

我们首先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第296条款规定。第296条款规定,对争议有管辖权的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审,争议各方必须遵守。裁决对非争议方无效。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对争议有管辖权的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审并且有约束力,争议各方必须遵守。

 

那么,如果这个法庭或者仲裁庭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这个裁决也就当然是没有约束力的了,争议各方也就不必遵守。

 

法庭或者仲裁庭裁决案件前,必须首先审理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分为属物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对此类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诉状,传票等通知是否按照程序发给此人)管辖权。两者缺一,法院便没有管辖权。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越权审理,判决当然也就无效。

 

那么,这个海牙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呢?如果这个海牙仲裁庭说自己有管辖权,那么它的管辖权从何而来呢?

 

我们再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第288(4)条款的规定。第288(4)条款规定,涉及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由法庭或者仲裁庭来裁定。这就是说,如果遇到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决定权在法庭或者仲裁庭。

 

这个288(4)条款,再加上第296条款的终审和必须遵守裁定的这个条款,似乎法庭和仲裁庭可以裁定自己对此案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做出终审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海牙仲裁庭审理此案时依据的就是这个条款,说自己有权就管辖权争议问题作出裁决。2016年7月12日出炉的海牙仲裁庭裁决书开篇就是引用此条款来宣示仲裁庭的法律依据。

 

我还没有看到中国政府声明中对第296条款和第288(4)条款的反驳。

 

那么,是不是海牙仲裁庭依照第288(4)条款和第296条款,就一锤定音的有了管辖权了呢?

 

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普遍接受普遍应用的原则,那就是特别法压倒一般法。也就是说,处理法律问题时,如果特别法和一般法对此司法问题都有规定,但两者之间相悖或者有差异,那么特别法压倒一般法,处理此司法问题时,应该是特别法适用,而不是一般法。比如说劳工法。如果有一部劳工法,后来又因为煤矿工人情况特殊而立了煤矿工人法,那么在处理有关煤矿工人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劳工法和煤矿工人法有冲突的话,一定是煤矿工人法更适用。

 

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还有另一个普遍接受普遍应用的原则,那就是后法压倒先法。也就是说,处理法律问题时,如果先立的法规和后立的法规对此司法问题都有规定,而两者之间相悖或者有差异,那么后立的法规压倒先立的法规,处理此司法问题时,应该是后立的法规适用,而不是先立的法规。

 

在此案中,虽然第288条款和第298条款都是在同一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但是第288条款明显是属于一般条款,因为这个条款是针对所有缔约国的;而第298条款明显是属于特别条款,因为这个条款是特别为那些声明排除强制仲裁缔约国而增添的。

 

另外,第288条款先于第298条款,所以第288条款是先立法规,而第298条款则属于后立法规。

 

因此,从两个方面来说,第298条款都压倒第288条款。第298条款在此案中更为适用。

 

因此,海牙仲裁庭在此案中依据第288条款裁决管辖权,而不顾中国政府依据第298条款排除性声明,属于严重违反法理和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任何法院,如果依照法律,对某一类案件不具管辖权时,它再怎么折腾也还是没有管辖权。比如,税务法庭只能审理有关税务案件,而不能审理一般的商业纠纷案件。税务法院不能说因为商业纠纷会影响某个公司的商业利润,进而影响这个公司的纳税,因此税务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了。

 

中国政府反对强制仲裁,不承认,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的第一个法理依据就是第15章第298条款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章第298条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对以下四类争端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1. 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
  2. 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3. 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
  4. 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

 

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以声明不接受第15章的争端解决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出现这个第298条款,一点也不出人意料。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很难想象海洋大国和强国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海洋大国和强国都不批准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剩一些小国或者陆地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么这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

 

所以说,这个第298条款,其实就是为了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能够得到海洋大国和强国的批准,让海洋大国成为缔约国而加进来的。哪个国家,特别是那个大国,会让如此一个缺乏确定性的第三方来裁定事关自己领海主权,海洋划界等大事呢?

 

如果是西方国家败诉,他们也许就会说,这个仲裁非法无效,因为这个仲裁庭的各位仲裁员产生都不是符合“民主”程序的,他们都不是经过民主投票程序民选出来的。

 

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第298条款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中国政府在声明中明确表示,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不只是中国政府提交了此类声明,总共有30多个缔约国提出过各种排除性声明。联合国常任理事会五个国家中就有四个,即俄罗斯,英国,法国,中国,提交了这个声明。

 

美国没有提交这个声明,那是因为美国政府没有批准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国会认为这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总的来说对美国国家利益有害。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即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第298条款,美国还是不放心海洋争端有可能由第三方来裁决。拳头硬力气大的时候,遇到难题协商解决或者交给第三方裁决,总不如自己横冲直撞直接出手那么随心所欲。

 

所以中国政府才说,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坚定的支持者和维护者,而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理由对中国说三道四,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理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政府依据第298条款提交的声明,与其他国家提交的声明,这些声明本身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部分,就是作为处理海洋事务的规则。中国政府这个声明是合法有效的,是得到各方承认的,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当然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提出反对。

 

因此仲裁庭根本没有管辖这个所谓争议的权利。 没有管辖权,那么所做出的裁决也就根本无效。

 

中国政府反对强制仲裁,不承认,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的第二个法理依据就是第15章第281条款, 282条款, 283条款规定。

中国政府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除了有前面所述的第一个法理依据,还有第二个法理依据。

 

《联合国海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款、282条款、283条款明确规定了强制仲裁启动的先决条件。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争端国双方首先应当以自行约定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争端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穷尽一切和平方法之前,不能将相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法庭启动强制管辖。

 

我们看看第282条款和第283条款的措辞。措辞用的是“shall”。 “shall”一词在法律文件里面不是表示将来时的“将”的意思,而是义务规定的“必须“的意思。 没有满足这个义务,一方不得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而菲律宾没有满足这个这个义务便启动强制仲裁,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仲裁庭罔顾事实接收此案,更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先。

 

中国和菲律宾同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国,各方包括菲律宾在宣言中承诺南海的有关争端将通过有关各方的双边谈判和平解决。

 

海牙仲裁庭采纳菲律宾立场,裁定《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只是一个政治宣言,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首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各方关于南海争端解决方式的约定符合上述三条中规定方式;其次,《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不应该因文件的名称而有任何差异。

 

而且,菲律宾不顾《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约定,拒绝和中国谈判.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受理菲律宾的诉讼案,明显违反了第281,第282,和第283条款的规定。

 

所以说,中国反对仲裁法庭受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与中国主权有关的仲裁,不参与诉讼,不接受诉讼结果,完全是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国的合法权利,不存在在中国不遵守国际法的问题。因为中国不参与、不接受就认为中国不遵守国际法,不讲法制,或者是因为没有深入理解《联合国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或者就是别有用心罔顾事实胡搅蛮缠。

 

西方国家一贯就是在自己的小集团圈子里面关起门来自己制定世界规则。制定的规则对自己有利。一旦规则对自己不利了,就修改规则,再把规则修改得对自己有利。受到抵制无法修改规则,文明一点就无视规则或者曲解规则,不文明的就直接践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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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长沙666 2016-7-14 17:59
laobing: 谢谢您解释,我也是因为这个事心情不好,这几天上来看看,工作基本都不干了,着急。我一直以为不去是对的,人家要整你,有的是理由,什儿时候、怎么整法你说了也 ...
也祝您快乐。谢谢!
引用 laobing 2016-7-14 14:03
长沙666: 您好,看来你是对我跟帖,我不是对您的!我是就事论事。中国遵守国际法,可是有个国家靠实力找插上门瓜分,囊道抱着国际法就能太平? ...
谢谢您解释,我也是因为这个事心情不好,这几天上来看看,工作基本都不干了,着急。我一直以为不去是对的,人家要整你,有的是理由,什儿时候、怎么整法你说了也不算,准备战斗就是了。远航推荐的第二篇,读了以后感到从逻辑上特别清楚,不去的道理摆在那,打起来也算师出有名,心里小痛快一点,写了两句,也是就事论事。谨祝好。
引用 长沙666 2016-7-14 12:09
laobing: 本人曾经是解放军战士,知道什么叫战斗、流血、牺牲,这是最基本的。说的是第二篇写得好,纸面上没有短处,打就是了。在这里硬话我就不说了,毕竟要看实践。 ...
您好,看来你是对我跟帖,我不是对您的!我是就事论事。中国遵守国际法,可是有个国家靠实力找插上门瓜分,囊道抱着国际法就能太平?
引用 远望东方 2016-7-14 11:54
有些人别人放个屁都觉得香,家里人的话就是听不进去!
引用 laobing 2016-7-14 11:23
本人曾经是解放军战士,知道什么叫战斗、流血、牺牲,这是最基本的。说的是第二篇写得好,纸面上没有短处,打就是了。在这里硬话我就不说了,毕竟要看实践。
引用 长沙666 2016-7-14 09:46
国界不是国际法能保证的,而是实力,战争,鲜血浇筑的。没有铁血意志,国际法顶屁用。
引用 laobing 2016-7-14 09:10
谢谢转载这两篇,看着逻辑线路清楚,如果事实准确的话,我觉得就尘埃落定了。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7-14 08:16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第二页内容较为通俗,但作者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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