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國在南海的活動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在南海一系列活動在《公約》下的合法性。
在認定美濟礁、仁愛礁以及禮樂灘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構成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且不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主張相重疊之後,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公約》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海域內對主權權利的分配是明確的。作為事實問題,仲裁庭查明中國(a)干擾了菲律賓在禮樂灘的石油開采,(b)試圖阻止菲律賓漁船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捕魚,(c)保護並不阻止中國漁民在美濟礁和仁愛礁附近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捕魚,以及(d)未經菲律賓許可在美濟礁建設設施和人工島嶼。仲裁庭因此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
11
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仲裁庭接下來審查了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並發現菲律賓的漁民,以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長期以來保持在黃岩島及其周圍區域捕魚的傳統。因為黃岩島在高潮時高於水面,它可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其周邊海域不構成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傳統漁業權利也並未被《公約》所消滅。雖然仲裁庭強調其不會決定黃岩島的主權歸屬,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賓阻止中國漁民在黃岩島捕魚,其將針對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權利得出同樣的結論。
仲裁庭也審議了中國的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獨立的珊瑚礁生物學專家來協助其評估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菲律賓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導致了對珊瑚礁環境的嚴重破壞,違反了中國在《公約》第192和194條下關於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仲裁庭同時認為中國漁民在南海以對珊瑚礁環境產生嚴重破壞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絕危險的海龜、珊瑚以及大硨磲。仲裁庭查明中國官方對這些活動知情,但卻未能盡到《公約》下的勤勉義務予以阻止。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執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黃岩島附近兩次試圖阻止菲律賓船只接近或者進入黃岩島的行為的合法性。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面的獨立專家協助其審查菲律賓船只上的官員提供的書面報告以及菲律賓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執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賓船只並試圖近距離從前方通過,制造了嚴重的碰撞危險以及對菲律賓船只和人員的危險。仲裁庭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其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以及《公約》第94條下關於海上安全的義務。
d. 加劇當事方爭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在仲裁開始之後,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是否加劇了當事方爭端。仲裁庭重申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該爭端的當事方有義務防止該爭端的加劇和擴大。仲裁庭指出中國(a)在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低潮高地美濟礁建設了大規模的人工島嶼;(b)對珊瑚礁生態系統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復的破壞以及(c)永久性地消滅了關於相關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當事方防止爭端的加劇和擴大的義務。
e. 爭端雙方將來的行為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關於作出中國未來應當尊重菲律賓的權利和自由並遵守其《公約》下的義務的聲明的請求。對此,仲裁庭指出菲律賓和中國雙方均反復強調接受根據《公約》以及一般誠意義務定義和規制其行為。仲裁庭認為本仲裁涉及爭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中國或者菲律賓意圖侵犯對方的合法權利,而在於雙方對各自基於《公約》在南海的權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惡意之不可推定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指出附件七第11條規定“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仲裁庭因此認為無進一步聲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