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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爆炸事故宣判 14名责任人一审获刑最高7年

2016-2-3 22:12| 发布者: 燧鸣| 查看: 634| 评论: 2|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据新华网2月3日消息,记者当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委宣传部获悉,昆山“8·2”爆炸事故3日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澎湃社报道,据新华网2月3日消息,记者当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委宣传部获悉,昆山“8·2”爆炸事故3日集中宣判,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在4号厂房进行抛光作业时,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逾3.5亿元。
    
    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分别在中荣4号厂房除尘系统、生产工艺和布局及安全防护等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此3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艺作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被告人黄惠林作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叶锡君作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11人,对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落实、监督等职责,致使中荣公司爆炸的事故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排除,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此11名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以上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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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6-2-3 22:12
责编: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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