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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道德与我们的道德,政资的态度与工人的选择 (上)

2015-12-29 23:26| 发布者: 巷口的游击队员| 查看: 1664| 评论: 12|原作者: 红色中国时评

摘要: 凡此种种来看,此次12·3事件之所以发生,绝非仅仅在于偶发性因素,更与官方所宣称“扫黑打非”缘由相去甚远,而是深深地根植于复杂的时代背景之中,体现出政资、劳工NGO以及工人阶级三方的动态变化关系。
12·3事件所折射出的政资、劳工NGO与工人运动关系(上) ... ... ...

  从2015年12月3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二十余名劳工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人在未事先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各自被当地警察“突然袭击式”带走。其中,分属于“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和“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及员工的何晓波、曾飞洋、朱小梅、孟晗、汤北国(汤欢兴)、邓小明、彭家勇7名成员先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职务侵占罪”而遭到刑事拘留。这几天来,官方声音也可算是此起彼伏:自22日晚开始,新华社发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新华每日电讯、新华网、朝日新闻、央视四套报道、新浪、网易、凤凰网、中国青年网等上下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跟踪报道,而对于以曾飞洋为首的打工族,则更是未审先判地将其定性(罪)为“一个以‘免费维权’为幌子,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的非法组织”;同时在“审判”行文中,更是直接称被抓7人是来自“名为‘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组织”,而非事实上相异的四个劳工NGO,这个众人皆知的事实被官办喉舌新华社如此弄错,很难让人不认为是为了通过营造出一个内部勾连、共同谋划的犯罪小团体来加强政府打压行为“正义性”、“合理性”的配套舆论举措。另外,虽然抓了7人,但本文矛头却直指曾飞洋,其他6人名字、所涉犯罪则几乎未曾提及。而官方之所以采取这一点的理由,以及它已经引发或着将要引发的诸多可能的现实矛盾问题,后文将直接提及,并尝试着对此作出分析。

  不过,在具体评述这样一件具体事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劳工NGO这一存在本身做一些简要的回顾,理解其产生并存在的客观现实必然性,从而也是理解在变化过程中政资方态度转变的原因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性根源。

  劳工NGO的存在由来已久。自上世纪80年代伊始,迄今为止,大大小小的类似机构已零星分布于全国,其中以珠三角地区为最。可以说,在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共新一代官僚资本集团所主导推动的“改革开放”大需求下,引进外资所必备的一大具体优势,即是使毛时代所延续下的“隐性人口红利”成为资本看得见的刚性需求。在此一背景下,便为实质上的劳资地位不平等格局铺垫下必然的因素。而即便是本着维护劳动者利益所设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其本身也大有文章可做。关于此,我们可以稍举一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却出现了一个颇为有趣、似乎是互相矛盾的现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似乎是劳资双方主体平等的规定,却在更上一级“合同法”中被隐晦地“雪藏”了。一般来说,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则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那么,当服务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时,资方是否有权利单方面提出中止服务期呢?答案以“应当”字眼留下了预设缓冲的弹性空间,并且又“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似乎是不拒绝资方“这项权利”的;而工人是否有权利单方面提出中止服务期呢?答案则相当明显:没有。不仅没有,而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相对比之下,其间一二我们足以窥见一番。

  既然官僚资本通过政治强权推动形势朝向利于资本一边,那么自环境变化而逐渐兴起的第一代农民工在户籍制度、土地流转等政策因素的多重影响下,与自身生产资料分离并集中于主要城市,其间又因为其他国家内配合现代相对成熟的资本主义环境而建立起来的诸多制度措施未显完善,便逐渐产生、积累起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对待这一现象?既然官方对此更多只是听之任之、不置可否,那由相应民间力量产生并牵涉其中似乎就并不奇怪了。——而劳工NGO,便是在这样的历史阶段背景下所必然诞生的社会现实产物。

  在NGO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时候仅仅是以个体工人委托这样一种“个案”形式介入单体维权案件,并未产生集体性的社会效应,与之而来的政治效果自然也是寥寥无几。劳资矛盾本身就是资本主义历史发展中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现象,而在它以原子化形式存在时,并不会显得具备多少政治主体性的能量和影响力。而NGO初期所采取的个案维权形式,在一方面不会明显阻碍资本蚕食整体利润空间的前提之下,很大程度上也能替政府的形象工程带来有利的“花嫁”效果(至少是不妨碍效果)。然而,随着第二代农民工的逐渐崛起,经济危机的冲击,资本积累的受阻,产业格局的调整,劳资矛盾的升级,尤其是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纠纷,已经不能再仅仅以片面的、零散的个案形式存在、而是集体维权行动的必然产生。

  对于劳工NGO这方面来说,在客观上看来既然是劳资矛盾下的一个必然的阶段性产物,那同样在客观上也会随着这个矛盾的客观斗争变化过程而不得不产生某些实质行动上的转变。

  政府——对于这个代表着维护整体资本主义、或者在必要时刻优先考虑维护官僚资本利益的权力主体来说,劳工集体维权行动在实质上成为无法容忍的了。诸如四川双马工人抗争、烟台澳利威工会抗争、吉林通化钢铁厂工人斗争、林钢工人斗争、国网电力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转变,乃至于劳务派遣修法等等,都无一不越来越体现出中央与地方政府本身的官僚资产阶级本性。而在此过程中,由NGO所领导的一系列集体性维权事件在最近两三年的演变中则越来越表现出显著化、规模化的趋势。其中,深圳先进微电子(ASM)罢工、番禺利得鞋厂罢工等等均成为典型事例,前者历时近一个月之久,调动罢工参与工人近5000人;而后者则成为此次12·3事件后官方舆论抹黑打工族所采用的直接证据(我们之后也会对此有所提及)。

  ——凡此种种来看,此次12·3事件之所以发生,绝非仅仅在于偶发性因素,更与官方所宣称“扫黑打非”缘由相去甚远,而是深深地根植于复杂的时代背景之中,体现出政资、劳工NGO以及工人阶级三方的动态变化关系。

  那又该如何具体通过本次事件来透视其间所表现的三方关系呢?有关于此,我们将在下一期时评中辅以这一现实实例进行更为具体的、更深一层次的分析,敬请各位读者期待,也希望大家能够与我们一同思考这样一个意义重大的历史现实问题。

(编辑、撰稿: 未尽止  巷口的游击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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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向阳花 2015-12-30 23:49
后生可畏,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胜旧人。可喜可贺!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30 03:22
林林: 远航 既然没有老的,最好。你们的任务很重,必须认准方向!
谢谢林林大姐的鼓励和鞭策
引用 林林 2015-12-30 00:58
远航
既然没有老的,最好。你们的任务很重,必须认准方向!
引用 未尽止 2015-12-29 11:36
感谢远航的评论意见。更具体的一些想法会在下篇中去尽力体现,自身确实有所不足的地方会努力学习提高。
引用 茅矛 2015-12-28 22:08
左派的同志们应当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当年最先上井冈山的并不是毛泽东,而是王佐、袁文才。王佐、袁文才们虽然并不完美,但谁又能说他们对当时的中国革命没有一点积极的、进步的意义呢?!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28 13:57
龙翔五洲: 欢迎红中网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编辑管理队伍。
我们这里到目前为止好像还真没有老年。我可能就算“老朽”了吧。。。
引用 龙翔五洲 2015-12-28 07:58
欢迎红中网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编辑管理队伍。
引用 林林 2015-12-28 03:31
我怎么觉得标题中用道德是不合适的,也许国内环境的需要?任何时候,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斗争,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都是阶级斗争。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28 00:08
这段话:“其间又因为其他国家内配合现代相对成熟的资本主义环境而建立起来的诸多制度措施未显完善,便逐渐产生、积累起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对待这一现象?既然官方对此更多只是听之任之、不置可否,那由相应民间力量产生并牵涉其中似乎就并不奇怪了。——而劳工NGO,便是在这样的历史阶段背景下所必然诞生的社会现实产物。” 自由派味道很浓。什么是“成熟”的资本主义?“完善”的制度措施又是什么?中国资本主义能够“成熟”、“完善”吗?谁是“民间力量”?这个“民间力量”有没有阶级性?资本主义“完善”也好,不“完善”也罢,工人阶级总是要进行阶级斗争的。工人阶级的斗争,其他阶级,包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又分左右派,出于自身的目的,总是要以这样那样的形式介入的。在南方沿海地区,小资产阶级右派介入较多,这要由当地阶级斗争具体条件来解释,不是因为“官方听之任之”(官方从来不听之任之),于是就有个什么类似于市场需求一类的东西,然后”民间力量“就来供给了。要分析当地阶级斗争的具体条件。而在内地工人运动中,左派就占优势,这同样要从内地阶级斗争具体条件来分析。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28 00:07
“既然官僚资本通过政治强权推动形势朝向利于资本一边,。。。” 这里,推动“形势朝向资本”的到底是官僚资本还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国现在的国家是“资产阶级国家”还是“退化的工人国家”?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28 00:04
下面提一些小意见。这一句:“引进外资所必备的一大具体优势,即是使毛时代所延续下的“隐性人口红利”成为资本看得见的刚性需求。在此一背景下,便为实质上的劳资地位不平等格局铺垫下必然的因素。” 下面又举了法律的例子  “劳资地位不平等”一说不确,可以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与劳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所以在任何时候劳与资都是不平等的。不是说法律是这样写,就平等,那样写,就不平等。只能是,某种法律更加有利于资本家加强剥削,或者某种法律,对工人斗争稍微有利。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2-27 23:58
向红色中国网的各位读者介绍一下,未尽止、巷口的游击队员都是青年同志,从本周起参加红色中国网编辑工作。这是他们第一次为本网撰写时评,请各位读者予以鼓励。期待本文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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