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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理论和统计问题——与阳和平同志探讨 ...

2015-10-29 01:3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2803| 评论: 2|原作者: 国内某马列毛小组学习主讲人

摘要: 在过去几年的工作和斗争中,我和阳和平同志产生了一些分歧。这些分歧,在阳和平同志近日的文章中也有所反映。阳和平同志的文章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短时期内不便一一讨论,现仅就其中几项初步说明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几个理论和统计问题——与阳和平同志探讨

 

            近日,阳和平同志就某组的第一次和第三次讨论写了两篇商榷文章。这两篇文章的内容很丰富,涉及当前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过去几年的工作和斗争中,我和阳和平同志产生了一些分歧。这些分歧,在阳和平同志近日的文章中也有所反映。阳和平同志的文章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短时期内不便一一讨论,现仅就其中几项初步说明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今后进一步讨论创造一些条件。

 

关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及其与阶级社会产生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一个基本问题。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是否能正确总结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的经验教训,而且对于未来社会主义革命的巩固和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这个问题,阳和平同志有这样一些看法:

 

虽然社会职能分工是阶级产生的基础,也就是阶级的出现必须有分工,分工是阶级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反过来认为只要有分工就有阶级(秋石客的理论)是荒谬的,因为分工不是阶级存在的充分条件。阶级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水平相对的低下,劳动的异化。但是,即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职能分工只会更加细化,比如不是人人都可以轮流从事心脏外科手术。只不过那时候的分工不再是约束人全面发展的制约条件,分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兴趣和特长的基础上的,一人可以多能,且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以后的事情[引注:“且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以后的事情”,原文如此]

 

在这里,主讲人不光是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上的错误,而且像似把因果关系也给颠倒了。虽然“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但是基础不是原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这才是阶级存在的根本原因,而非脑体分工。我认为阶级和脑体分工都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不是原因。分工只是给阶级的产生提供了一个“自然”的渠道,就像资产阶级的产生起先就是在手工作坊的师傅身上“自然”地出现一样。

 

            阳和平同志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职能分工只会更加细化”。笔者学识有限,孤陋寡闻,想不起来在经典著作中有任何这样的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倒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论述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分工的不断细化,如何成为资本家控制工人劳动的手段。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关于“分工”的定义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也就是说,分工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专门从事“一定的特殊的活动”。所谓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所产生的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专门从事以生产物质产品为目的的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少数人得以从体力劳动中摆脱出来,而专门从事可以概括为“脑力劳动”的各项活动。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是阶级社会的物质基础;只要存在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社会就不可避免地分裂为阶级。这并不是我个人的发明创造,也不是我独出心裁的“解读”,而是马克思、恩格斯从青年到老年一贯的观点,也是后来为世界上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的(除了历史社会主义国家的“官方马克思主义”以外)。本来是不应该有争议的。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因为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 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 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

            阳和平同志引用了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论断:“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然后,阳和平同志马上就说:“这才是阶级存在的根本原因,而非脑体分工。”

            阳和平同志,在这里,你为什么不完整地引用恩格斯的论述呢?任何一个善于思考的读者,孤立地面对上面这段话,都不可避免地要思考:为什么只要是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只有少量剩余”、“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对此,恩格斯是这样说明的:“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显然,被阳和平同志省略的这一段话,是与“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密切联系的;离开了被阳和平同志省略的这一段话,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为什么“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

            恩格斯这里讲的,“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首先就是这样的划分,一方面是“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想必阳和平同志不会认为,这“大多数人”专门从事的是脑力劳动吧?),另一方面是“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

            显然,在恩格斯看来,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同时也是这样一个阶级,它是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同时又掌管着“社会的共同事务”,后者包括“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什么是“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呢?什么是所有这些活动作为人类实践的共性呢?除了脑力劳动,还能是什么呢?这里说的脑力劳动,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精神劳动”,就是人类通过思维活动来总结、概括对自然界和对社会的认识并反过来试图指导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恩格斯在这里采取的是列举法,后面还特意加了“等等”,以免由于个别的遗漏而引起歧义。

            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根据《反杜林论》有关章节改编的。在《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四章中,恩格斯是这样表述的:“有一点是清楚的: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当实际劳动的人口要为自己的必要劳动花费很多时间,以致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例如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的时候,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永远不会错过机会把愈来愈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

            恩格斯在这里的论述很清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之所以“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正是因为,在“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条件下,“实际劳动的人口要为自己的必要劳动花费很多时间,以致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这里,“实际劳动的人口”显然就是上述的“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而与他们相对立的,是从事“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请注意,恩格斯在这里提到了“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恩格斯明确地讲,当存在这样的条件时,“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永远不会错过机会把愈来愈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

            恩格斯并且明确说明了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同时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条件:“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因此,只是在现在,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才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也只是在现在,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无论它拥有多少‘直接的暴力’,都将被无情地消灭。”

            阳和平同志强调,分工仅仅是阶级社会产生的“基础”,而非原因。请问阳和平同志,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而不是从形式逻辑的观点出发,“基础”和“原因”的差别何在?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我们解释一定的社会关系之所以存在,是不是要从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那里寻找原因?

        阳和平同志认为,分工仅仅是“阶级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能认为,“只要有分工就有阶级”,据说这是荒谬的,还是秋石客的观点。从字面意义上来说,阳和平同志的观点是,分工是阶级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么,首先,请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主席在什么著作中系统地、全面地论述了除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以外的阶级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并且是关于人们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经典作家们在什么著作中设想过,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形成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却不会产生阶级社会?经典作家们是否曾经设想过,在未来,即使消灭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却不能消灭阶级社会?按照阳和平同志自己所说的字面上的逻辑,分工是阶级存在的“必要条件”,是否就意味着,只要消灭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就必然可以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阳和平同志和我都同意,未来的无阶级社会要以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度发展为前提。那么请问,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高度发展的结果,不是为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创造条件,不是造成恩格斯所说的“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来参加社会的理论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又如何才能实现使“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成为多余?

            关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的问题,阳和平同志还有这样的担心:“把脑、体分工看成是阶级对立的根源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好像是说资产阶级从事的是脑力劳动。我想主讲人的原意不会是这个意思。”阳和平同志不必担心,认为资产阶级从事脑力劳动,这不是误解,而是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如上所述,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同时也是掌管着“社会的共同事务”的阶级,是从事“例如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的阶级,也就是专门从事脑力劳动的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统治阶级,所以资产阶级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专门从事脑力劳动的阶级(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城市小资产阶级也是专门从事脑力劳动并协助资产阶级完成剥削和统治职能的阶级)。

            认为资产阶级从事脑力劳动并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与同时认为资产阶级剥削、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以及由剩余劳动所生产的社会剩余产品,决不矛盾。恰恰相反,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正是因为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仍然要依赖资产阶级来从事某种“社会的共同事务”,才能真正解释为什么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统治能够持续到现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反之,不承认资产阶级的剥削和统治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不承认“少数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是绝大多数人发展的条件,而试图用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以外的原因去解释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存在,便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也就是恩格斯所批判的杜林的观点。

 

关于资产阶级的数量规模

            在讨论中国资产阶级的数量规模时,阳和平同志有这样一段话:

 

看来主讲人并没有把国有资本集团的成员看成是中国资产阶级的一部分。虽然他口头上承认资本主义早已在中国复辟,但是他像似把掌控国家经济命运的国有资本集团成员排除在计算资产阶级人口以外。就中国资产阶级有多少人他给了两个估计。第一个估计是基于官方统计的,包括一些小业主在内的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约为2500万人。第二个估计是基于平均资本家占有固定资本量。他说:中国全部固定资产的总数大概是180万亿。如果国有资产占其中三分之一,全部私有资本加起来是120万亿左右。而且假如每个资本家占有的固定资产是1000万,那么就有1200万个资本家,加上配偶,就是2400万人。估计来估计去,国有资本集团的成员都不在内。

 

按照他的估计,大概中国资产阶级的规模不会超过人口的3%官方2005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一项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5%以上(见该统计图表5-3)。两者的估计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官方起码在这里一视同仁地把国有资本和私企的负责人归在一类,且注重国家机关这一项(预计尚待发布的2015年的抽样报告变化不会太大)。

 

            说“主讲人并没有把国有资本集团的成员看成是中国资产阶级的一部分”,这个帽子不小。

            阳和平同志的逻辑是,主讲人仅仅计算了私人投资者的数量以及非国有资本的数量,而没有包括国有资本集团的成员,于是就犯下了“把掌握国家经济命运的国有资本集团成员排除在计算资产阶级人口以外”的重大原则性错误。今日中国,到底是谁“掌握国家经济命运”,是所谓的“国有资本集团”,还是跨国公司、出口制造业资产阶级以及一心想要私有化的官僚买办资本集团,这将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讨论。这里只是请阳和平同志考虑一下,在进行统计研究时,是不是需要将一定的理论概念转化为一定的统计概念?为了某些非正式的学习和讨论的目的,在考虑到合理误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允许人们对某些统计指标进行粗略估算?中国现在的“国有资本集团”成员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都拥有大量的私人财富,从而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大量的私人生产资料?如果是这样,在统计私人投资者或者私人所有固定资产时,是否客观上已经包含了绝大多数的“国有资本集团”成员(况且主讲人还考虑到了“配偶”)?

            就以阳和平同志提供的统计数据来说,“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据说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5%。“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约占全国就业人口的3%。两者相加,占全国就业人口的4.5%。但是,“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中有一部分是“单位负责人”,所以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有所重叠。“城乡私营企业投资者”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小业主。如果扣除这两项误差,与主讲人所估计的“中国资产阶级的规模不会超过人口的3%”,是否就相去不远了呢?

        阳和平同志还有一个意见,就是在计算小业主时,不仅要计算城镇小业主,而且要计算乡村小业主。这个意见,我认为是正确的。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中国城镇个体劳动者约为6100万,乡村个体劳动者约为3200万,合计9300万,占当年经济活动人口的12%

 

关于小资产阶级和小业主

            在第三次讨论中,主讲人重点讲了现代城市小资产阶级与小业主之间的差别。这是主讲人根据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结合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长期观察和体会的结果。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需要一批在形式上是雇佣劳动者、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帮助资产阶级完成政治统治、经济管理、技术创新、意识形态再生产等职能。由于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如公务员、经理、科学家、工程师、大学教授、医生、律师、演员、作家、艺术家等——以上仅为列举的目的,非理论“定义”,特此说明)从事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再生产至关重要的职能,因而享有相对于一般工人阶级的显著的物质特权,从而构成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资产阶级。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城市小资产阶级有其独立的阶级利益,有鲜明的经济和政治要求,是一支政治上活跃的力量。

        另一方面,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小业主(形式上占有生产资料、主要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劳动者)的实际社会经济状况与无产阶级接近,甚至还不如无产阶级。在近年来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重大阶级斗争中,都不再是一支活跃的政治力量,也没有独立鲜明的阶级利益。硬将已经失去政治活力的小业主与政治上十分活跃的现代城市小资产阶级扯在一起,顽固地抱着十九世纪的一些阶级概念不放,除了追求繁琐的经院哲学以外,于现实阶级斗争没有任何帮助。

            在讨论决定小资产阶级和小业主收入水平的因素时,阳和平同志竟然用起了“人力资本”的概念:

 

我们能否借用资本主义经济学的所谓人力资本的视角来看这一问题?比如,高级知识分子虽然可能不拥有有型的生产资料,但是他们的收入好像并不能完全的依靠出卖劳动力来解释,即便是复杂劳动,可能很大一部分应该是对所谓人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就像小业主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可以获得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且是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一样(在不考虑垄断资本的存在条件下),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更可能反映了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他们的劳动力的价值。

 

如果这样的分析站得住脚的话,那么这些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差别就比较客观了,就不仅仅是收入上的差别了。那些城市小资产阶级确实拥有无形的知识资产,因而他们才是小资产阶级。其实所谓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小业主应该都是小资产阶级,只不过是收入的高低罢了。他们收入的来源是一样的: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以外,他们的收入有较大的成分来自于个人资本的回报,也就是自己占有了自己的剩余价值。他们收入的差别在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不同。

 

            在上面的论述中,阳和平同志先是设想“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是“对所谓人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后面又说,“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反映了“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阳和平同志难道没有认识到,无论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这两种说法都属于自相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也?如果阳和平同志认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等于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那么还需要人力资本理论吗?如果阳和平同志认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收入是他们的“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那么还需要劳动价值论吗?

            简单地说,城市小资产阶级的收入就是由他们在一定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劳动力价值”所决定的。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早就不再受生产绝对生活必需品所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限制,而是主要取决于马克思所说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也就是说,主要取决于具体历史条件下的阶级斗争。至于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劳动力价值,在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所决定的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还要加上资产阶级所给予他们的“忠诚租金”,以反映他们较强的谈判能力。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半外围国家,还要考虑到,由于在资本主义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小资产阶级劳动力市场趋于统一,中国国内小资产阶级的劳动力价值有向着核心国家小资产阶级劳动力价值趋同的趋势。

            与城市小资产阶级不同,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小业主的劳动收入,完全是由另外的经济规律决定的。让我们还是从小业主收入这个“量”的方面来观察一下这个问题。据阳和平同志说,这是“非马列毛主义的方法”。确实,货币收入本身是一个“量”的指标,不是“质”的指标,属于现象,而非本质。但是,现象是本质的反映,而本质只有通过现象才能存在、才能起作用。我们只有透过现象,才能认识本质;反之,再好的关于“本质”的理论,如果解释不了现象,就是浪费人们的时间和精力,而浪费人们的时间和精力,是最大的犯罪。这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那么,关于小业主的现象是什么呢?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中“经营净收入”为2797元;当年中国城镇人口总数7亿3111万,于是可得中国2013年城镇“经营净收入”总数为20449亿元。所谓“经营净收入”,在资产阶级统计中,指的是所有非公司企业在扣除各项成本以后的纯收入,主要包括小业主收入,但是也包括一些中小资本家的利润。也就是说,“经营净收入”总额会高估城镇小业主的实际总收入。

            2013年,中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为6142万人。所以,当年,中国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人均经营净收入估计为33294元(可能高估)。当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含国有、集体、股份制、港澳台、外商投资等单位)平均工资5148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2706元。也就是说,城镇小业主的平均收入显著低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只是大体相当。

            这如何来体现“小业主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可以获得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且是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呢?阳和平同志确实加了一个括号(在不考虑垄断资本的存在条件下)。也就是说,在“垄断资本”存在的条件下,小业主就得不到“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了。那么,小业主的收入又受什么样的经济规律支配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总结的产物,而不是强加于经济现实的一个主观、先验的概念符号。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在世界各地曾经普遍存在主要由大量小生产者组成的商品经济,即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商品经济”。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小生产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客观上会产生“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经济规律,从而使得小生产者的收入在长期平均条件下与劳动创造的价值大致成比例。简单地说,也可以说小生产者得到了他们自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价格不再直接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波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转形问题”(相关政治经济学问题,此处不详述)。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运行中,生产价格相对于价值的偏离在数量上并不是很大,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可以将生产价格作为近似价值。

            在资本主义企业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差不多所有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行业都被资本主义企业全面占领,手工业作坊(除了少数服务于旅游业、奢侈品等特殊需要外)已经基本不存在,农业以外的小生产退居于餐饮业、旅馆业、修理业、零售业等领域。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经济波动中,大量失业半失业工人被抛出了就业队伍,暂时或永久地退出了资本积累所需要的雇佣劳动过程。这些失业半失业工人中的相当一部分,为了谋生,会利用自己的积蓄或者向亲友筹借,置备一些“生产资料”,开始自己“创业”。这些“创业”工人,除了极少数能侥幸上升为资本家,还有一部分会破产沦落为城市贫民以外,绝大多数只不过维持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

            在这样的条件下,城市小业主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由他们自身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来决定,而主要是由城市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所决定,甚至于城市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还会规定小业主收入的上限。这是因为,如果小业主的收入超过了城市工人的平均工资,就可能吸引大批城市工人改行“创业”,“自己给自己干”,增加某些城市工人暴发为资本家的幻想。这样,大批城市工人涌入小餐馆、小旅社、小商店、小修理铺等行业,会导致这些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很快降低到城市工人的平均工资以下。

            另一方面,当小业主的平均收入下降到城市工人平均工资以下时,原则上,小业主可以选择变卖家产,改行当工人,这样会增加普通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压低城市工人的工资;同时这些原小业主改行当工人以后,会减少某些行业的商品供给,从而提高这些行业的小业主收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大量的小业主舍不得抛家舍业,不能轻易放弃“创业”的幻想,这样小业主的平均收入就有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在城市工人阶级的劳动力价值以下。

            上述讨论说明,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城市小资产阶级与小业主的收入水平各自分别由不同的经济规律决定。实际上就是说,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因而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

           

            在近日的两篇文章中,阳和平同志还就毛泽东时期社会性质、当前阶级力量对比、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帝国主义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于所涉及的问题多且复杂,受篇幅所限,本文暂不探讨。希望以后随着讨论的深入,再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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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5-10-29 08:22
阳和平同志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批判,而主讲人的回答是非常精彩,值得学习。
我粗粗读下来,感觉阳和平同志有些地方提得问题很好,让讨论更进一步。但是不客气的说,不少地方则显示出对于相关问题(比如生态问题,帝国主义等)思考和研究的不多,提的东西站不住脚。等主讲人有更多回应之后,我争取也能凑进来说两句。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0-29 01:37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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