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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砸烂公检法”——兼评社会上的“法闹”现象

2015-7-3 23:4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50| 评论: 0|原作者: 北部湾的风|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50年前的“砸烂公检法”是为了文革的顺利进行;而今天的“砸烂公检法”是某些人在为“颜革”扫清障碍,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在中国的法制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口号,叫“砸烂公检法”,历史资料对此的解释是:那是在1968年5月28日,谢富治指使由部队调来的新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李震、政治部主任施义之及曾威等人,以“公安部领导小组”的名义,上报了第二号“呈阅件”,捏造出一个以罗瑞卿为首的“地下黑公安部反革命集团”,诬陷罗瑞卿、徐子荣、杨奇清、汪金祥等同志“里通苏修、通敌叛国”。在谢富治“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公安人员受打击迫害的人数达34481人。

  平心而论,“砸烂公检法”,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损害是很大的,影响是消极的。

  然而,对于“砸烂公检法”时期的那段历史,又因为特定时期的某种政治需要,掩盖了一些事实,以至于后人对那段时期的了解有一定偏差,以为那时候是完全无法无天,犯罪率很高。

  文革中有一个概念叫“三支两军”,指"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支左(支持当时被称为左派群众的人们)、支工(支援工业)、支农(支援农业)、军管(对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军事管制)、军训(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当时的公检法就属于接受军管的部门,事实上,说当时公检法瘫痪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是在军事管制之下,以符合文革需要的另外一种形式继续正常运行。

  有法吗?

  像现在的这种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确没有,但是也有类似法律的文件,而且比较粗糙。那就是《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中发(67)19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统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 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及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中的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 (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 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 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从文件的内容和实际效果看,当时并没有放松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反而把这种打击放在首要的位置,只不过当时把刑事犯罪分子也称为现行反革命分子。从实际情况看,没有历史资料证明因为《公安六条》的颁布和“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导致当时的刑事犯罪率上升,倒是“改开”以后从1983年开始,要进行过几次“严打”。由于文革时期执法奉行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当时的突出问题不是做了坏事的人不受到惩罚的问题,而是某些没有做坏事的人受到冤枉的问题,或者轻微的犯罪行为受到过重的处罚问题,那时候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尤其是刑事犯罪行为一旦与阶级斗争挂钩,受到的惩罚特别严重。而且出现严重的株连问题。因此,如果属于《公安六条》罗列的21种人犯罪,通常他们的亲属也受到很大牵连。

  之所以《公安六条》的颁布和“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没有导致当时的刑事犯罪率上升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的“群众专政”。

  所谓“群众专政”,按照现在网络的解释,就是群众组织可以将任何人以一个捏造的罪名抓起来,关入私设的监狱,滥施刑罚,审讯定罪。这个解释政治色彩感情色彩比较浓厚,不大客观中肯。其实当时的“群众专政”以我作为一个当时的历史的亲历者的观察,就是除了现在网络解释的一面以外,那就是在“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理念下,民众不但对付“阶级敌人”,同时还对付刑事犯罪分子。现在破案靠摄像头取证,而当时的摄像头就是千千万万民众的眼睛,这就正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人作案很难逃过民众的眼睛,所以依靠群众就是当时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针。一旦发现哪怕只是盗窃或者耍流氓等轻微犯罪行为,真的是会出现“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有时候甚至会出现将涉案人员当场群殴致死的现象。当时的问题不是“坏人嚣张”,而是的的确确有些好人遭殃。

  现在文革过去已经接近50年,我们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了先进的科学破案手段,有了一支比较专业化现代化的公检法队伍,加上“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民众无罪受罚,轻罪重罚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却出现了有罪不受罚和重罪轻罚的另外一种情况。用老百姓的话说,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好人遭殃,而是坏人嚣张。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种。

  我曾经发明一个概念,叫“沤烂公检法”,特指前些年腐败之风横行的时候,某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腐蚀拉拢公检法人员,以逃避和减轻法律惩罚的现象。

  而这几年以来,这种现象相对减少,而出现的是另一种“砸烂公检法”现象。

  这种现象最可怕的首先是“立法腐败”。

  某些所谓法律界“精英”,这些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先是推动“贪官免死”,失败后又推动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取消死刑(其实连美国都没有完全取消死刑),都受挫以后,就在一个个具体的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推动死刑的最后无法执行,推行渐进式拱卒式的免除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局一般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公检法三家中虽然相互制约,但是公安是基础,又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的强力部门。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无法进行公诉,法院也无法审判,拿下公安就等于拿下了公检法。摆平了公安,就可以让社会陷入一种无序状态。

  某些人出于政治目的,继前两年利用军队和城管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黑军队、黑城管以后,今年重点把矛头对准了公安,下面为了方便叙述,把公安统称为警察。

  对于某种势力而言,捆起警察的手脚,有两方面的意义:

  尽管有时候某些人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但是警察的存在以及忠于职守的确会对一些无视法律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让某些人在煽动、组织或者领头进行群体性事件时候有所顾虑,某些人常常念叨的什么“枪口抬高一寸”就是对警察而言的,有警察、特警和武警的存在,是某些人实施“颜革”的障碍。

  另外,即使某些人目前暂时没有实施“颜革”的计划,但是把警察的手脚重新捆起来,就会重新出现去年4月以前的那种暴力事件频发的情况,这也符合某些人的要求,只要社会治安恶化,民众就会对政府有意见,某些人就可以趁机攻击政府无能,然后忽悠民众“一人一票”选举那些“无所不能”的公知大V法痞讼棍当总统、议员和各级官员。在这些人未有掌握权力的情况下,他们都可以挟洋自重,狐假虎威,以非常粗暴的方式推行文化霸权主义,粗暴干涉别人吃狗肉的食文化,一旦这些人大权在手,可想而知。

  这就是另一种“砸烂公检法”的第一步,让公安无法发挥作用或者低效运转。

  第二步就是让法院无法正常判案,这些年来,不但所谓“维权律师”违法受到法律惩罚的事件屡屡见诸媒体,而且法痞讼棍组织“法闹”的事件常常发生。“李某某”的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法律专家”贺某就已经通过网络声称“李某某”有罪,还有其他一些案件,有人组织水军制造网络舆论攻势,向法院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活动,尤其是夏某某杀人案,在最高法核准死刑以后,居然连最高法和最高法的法院院长也成为他们组织网络围攻谩骂攻击的对象。恐怕在所谓“言论自由”的美国也不至于这样吧?

  对检察院的干扰倒是相对少一点,但是如果对公安和法院的干扰能够成功实施的话,那么公检法实际上就等于被“砸烂”了。

  这就是当今版的并且明显带有某种势力特色的“砸烂公检法”。“砸烂公检法”以后做什么呢?他们就开始挂“依法治国”的“羊头”去卖“狗肉”了,他们要卖的“狗肉”有两种:

  一是“法痞治国”, 法痞贺某曾经不打自招,称他们的“司法改革”就是开通一条改变现体制的“威虎山小路”。

  二是“讼棍玩法”,讼棍们的“依法治国”就是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以法律的名义组织“法闹”,玩弄法律于鼓掌,钻法律的空子,庇护邪恶,打击正义,而他们自己则名利双收。

  尽管这些法痞讼棍在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界人士中不占多数,但是其能量以及消极影响不容低估。

  他们所追求的“依法治国”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推进的依法治国,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依法治国。

  庆安事件发生后,法痞讼棍们上蹿下跳,当时老夫就发文章分析道,他们的醉翁之意不在徐,而在于再次捆起警察的手脚,下一步他们要做的事情就是骂警察无能了。没想到文章发表才刚刚一个半月,我的预言就应验了,河北肃宁枪击事件,警察两死两伤,西宁袭警案,涉案人员砍伤警察并且抢夺枪支还开了四枪,于是乎,公知大V法痞讼棍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声讨起警察的无能来了。

  如果不带任何偏见,相信任何人都会明白,河北肃宁枪击事件以及西宁的袭警抢枪事件都与庆安事件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民众对李乐斌开枪的质疑的确会让此后警察在开枪的时候有所顾虑或者投鼠忌器。当然,质疑李乐斌开枪的人不一定都是别有用心的,很可能很多是善良的人,但是一口咬定要置李于死地的那些法痞讼棍要的就是再次捆起警察的手脚。更加匪夷所思的是,作为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在南宁的“死磕派”律师被打与与庆安事件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居然能够对外国媒体声称是警察对他们的报复,这就是他们的所谓“法律观念”。

  正常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到忽悠效果,那些所谓“法律精英”应该在河北肃宁枪击事件以及西宁的袭警抢枪事件发生以后假惺惺说些客观点的公道话,比如防止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等等,但是一个也没有,或者说到现在我还没有发现。上次在央视播放了庆安事件的视频以后,贺某毕竟还说过“按照视频提供的情况看,警察开枪合法”的公道话,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屁股决定脑袋和嘴巴,当潜意识中追求的对另一种“砸烂公检法”有利的局面出现以后,他们弹冠相庆还来不及,根本顾不上“理性”,也不愿意去“理性”了,而他们的狐狸尾巴就在不经意间露出来了。

  可悲的是,“白老六”在这里面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毁了他自己在很多人心目中的形象。

  50年前的“砸烂公检法”是为了文革的顺利进行;而今天的“砸烂公检法”是某些人在为“颜革”扫清障碍,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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