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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建筑业欠薪,维护底线尊严

2015-3-5 20:0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01| 评论: 1|原作者: 汪晖、潘毅|来自: 新生代

摘要: 劳有所获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但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拖欠工资现象的出现就开始冲击这一劳动者的底线尊严。伴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欠薪现象已经从其他行业几近消失,但唯独在建筑行业,欠薪依然以行业性现象存在着。

 【新生代看两会】汪晖 潘毅:杜绝建筑业欠薪,维护底线尊严 ... 


劳有所获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但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拖欠工资现象的出现就开始冲击这一劳动者的底线尊严。伴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欠薪现象已经从其他行业几近消失,但唯独在建筑行业,欠薪依然以行业性现象存在着。

  根据北大、清华、中山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与公益机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持续七年的深度调研,截至2013年底,82.6%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0.1%的建筑工人无法按月结工资,高达53.4%的建筑工人在过去一年遭遇欠薪,经过讨薪全额结算工资的比例仅为13.6%。更有超过10%的工人“全部工资款仍被拖欠”。

  在建筑工人讨薪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中,介入频率最高的劳动监察职能部门,其介入有效性最高,但也仅为6.5%,其介入的无效性和不作为的比例则高达65.2%。劳动监察部门并没有起到有效的监察作用。

  建筑领域行业性的工资拖欠根源于建筑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建筑行业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以及工会系统没有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之中。因此我们建议:

  现行的建筑、地产领域层层分包、转包、层层垫资,最终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都被迫卷入房地产业的资本周转,建筑劳务分包体制已经成为建筑业工资拖欠的根本病因。因此,住建部门必须改革现有的建筑业层层分包制度,采取正规用工方式,由施工企业直接雇用建筑工人。住建部须定期向公众公开整改进度,接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公众监督。

  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由现有“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变更为“所有建设单位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问责人社部门,确实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建筑业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按月发放工资,责任在于人社部的监察工作不到位。人社部必须限期提出整改方案,每季度检查和公布建筑企业是否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按照合同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并联合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人社部须接受公众监督,以反腐的力度惩治各地区行政不作为公务员。落实劳动合同,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各省市区县人社部门必须按月公布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劳动合同落实情况,并保证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问责全国总工会,承担起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工会必须承担起组织工人、服务工人的职责,并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特点,以行业性工会的形式将建筑业农民工吸纳进会,壮大工人的集体力量,以健康的组织方式与建筑商或地产商展开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全国总工会同样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公布建筑工人入会情况。

 

(作者分别是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和香港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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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5 03:15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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