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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成为国家公敌”——驳王文军打死周秀云无罪论

2015-2-13 13:11|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140| 评论: 2|原作者: 张海

摘要: 徐雪芬将民众对打人警察的公愤说成是受过政法机关的打击怀恨在心,说成是刁民唯恐天下不乱,说成有陈胜吴广之贼心无之贼胆。概括称,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
@律师张海
我发表了文章
http://t.cn/RwAkKmP 公职人员受体制影响,普遍对上负责,对民众的尊重感和责任感让位给了效忠上级,周秀云事件是偶然也是必然。王文军等警察实际也是体制的受害者。温州律师徐某某所写的《人民如此逆反太原警察依法无罪》专业错误严重,本文不才略作指出。
转发 80 评论 3 赞 16 2月9日 10:27 来自 百度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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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ibo.com/p/1001603808282002226806

驳太原警察王文军打死周秀云无罪论

作者:律师张海
2015年2月9日 10:24





驳太原警察打死农妇无罪论




第一部分 漠视人权、官僚贪腐是警民冲突的深层原因

本人在12月13日太原警察打死周秀云事件披露后,第一时间写了《关于周秀云死亡一案犯罪定性的律师意见》并呼吁对此案正确定性。后来得到了律师同行的支持,随后又发表了《关于依法严惩太原公安故意伤害(杀人)犯罪行为的律师联名信》。

笔者注意到,1月29日央视做了一个立场回转的报道,指出非讨薪原因。本来以为形势将不利于受害人,但是1月30日尸检结果出来后,检察院将此案定位故意伤害(致死)罪,这样就符合了本人原来的分析判断,整个案件的定性回到了正轨。

最近看到了涉事警官王文军的母亲写给习主席的公开信,又看到了温州一位女律师的辩护意见《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警察应依法无罪》,引发了很多网友的愤慨,从律师角度,我尊重该律师的一家之言,但是就其很不专业的法律分析,我感到有种责任感驱使着我需要对此案继续发表看法。

从更深的层次观察,实际上周秀云与王文军都是本案的受害人,她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群体,一个群体是人民群众,一个群体是代表公权力人群的一线公职人员。作为律师,我同样接触了很多警察,知道他们在基层承担了急难险重的工作,长期加班加点,节假日没有,英年早逝疾病缠身已经不是个别的问题。那么谁是,加害人呢?我认为是体制是罪魁祸首,长期以来,中国人民的各项权利不受尊重,刀把子理论使得公权机关对于民众的人权长期漠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腐败官员依靠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成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封建权贵。公职人员受体制影响,普遍对上负责,对民众的尊重感和责任感让位给了效忠上级,人民不是父母而是刀殂之下的鱼肉,凶恶跋扈的风气在警察城管中形成了主流,打人骂人、敲诈索贿、刑讯逼供、致人死命的事件层出不穷已经让人见怪不怪。

看了一篇网文,作者是一名警察,他说省厅的一位厅长竟然放话说,你们一线警察不好好干就可以下岗,二十万警察一个月就可以再招齐。甚至公安局还搞了一个再就业模拟,让警察到劳务市场找工作,一天下来,五六个警察找到了都是送煤气罐送报纸之类的体力活。这无非是告诉一线警察,我们这些头头就是决定你们生死存亡的爷爷,这种体制下,人民警察忠于党就成了忠于上司的最好理论依据。实际上,广大的一线干警所出现的警风问题其根源还是在体制上,在身居要位的那些厅长、部长身上。以山西太原为例,几任的公安局长纷纷下马双规,而王文军等人还是要年复一年为他们的领导卖命,遭遇了突发事件,一线干警确实是很令人同情的。

这一点,王文军母亲公开信中也提到了,他从军13年从警11年,干公安后十几年没有节假日,一直任劳任怨还获得过分局表彰。从这封信可以看出,很多对警察报之同情的人,其同情的理由仍然是存在着误区,受体制洗脑的影响,很多人把为党工作与为人民工作混淆到了一起,把为贪腐的上级效力与忠于党混淆到了一起。

人民警察忠于党这个党实际上应该是一个与人民利益并无冲突矛盾的党,如果这个党真的能够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患难,那么忠于党的口号也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党的高级干部,薄熙来、周永康、徐才厚的下马,说明那些代表党的领导者里很多根本上就是一群可怕的罪犯,他们中间一个人贪腐的财产数额,西方民主社会的贪官加起来贪恐怕一百年也完成不了他们的十分之一。太原的三任公安局长苏浩、李亚力、柳遂记下马。其中李亚力的儿子李正源因为殴打交警夏坤而事发,随后太原市交警支队集体为其作伪证,删除执法记录仪里内容,降低酒精测试含量,变醉驾为酒驾。后来查出李亚力在公安系统内卖官近百个。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很明白了,人民群众是没有胆量敢于殴打警察的,在一个权力至上,人权低贱的国度里,连警队的全体同事为了效忠上级都不惜丧失良知与人性,颠倒黑白伪造事实,坑害严格执法的同事这是何等可耻与卑鄙的做法?试问,如果没有网络的力量,如果没有刁民的力量,夏坤会得到公正吗?贪官会下马吗?最不尊重警察的其实就是那些警察头子们,他们把一线警察当成了自己的家丁,一线警察实际不是什么人民群众的勤务员而是这些官僚们的奴仆。

人权得不到尊重,社会主义就是空头支票就是骗人的幌子。中国继续着官僚压迫的封建传统,基层警察与人民群众都是这个金字塔压迫体系中的最底层。作为人民群众,与高层官僚没有接触交集,日常打交道就是基层警察,而这两个本应该成为联盟阶层的群体却常常成了敌对的双方,这是什么原因?原因只有一个,基层警察有时候执行的是那些贪腐官僚的违法授意,大量的冤案从基层警察手中被酝酿出来,其根本原因也是来自于上层权力人物的直接利益干预。不敢于反抗贪腐上级的警察,最终必然成为下一个受压迫阶层人民群众的敌对目标,因此,基层警察实际上成为当今社会最悲惨的一个群体,上下受到了无情的挤压,他们的心态乃至身体都处于被摧残变形的状态中,像太原的这些偶发事件其实也是必然性的。

当今社会,每天都会发生很多警民冲突。作为刑事律师,我有着很多类似的案例可以剖析,中国的警民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来自于体制的错误和官僚的腐败。

年,本人承办了潍坊昌乐君求官村警民冲突案件。事发原因是某化工厂违法排污造成该村污染,村民殴打了排污人员,警察来了以后有袒护行为,遂造成警民冲突。是什么原因,警察要袒护排污者?很显然,这是上层的利益需要。

所以说,警民冲突的责任不在民,也不在警,而是这个罪恶的体制!有人责难是人民逆反,刁民闹事,呼喊专政比自由要好,这是严重不公正的说法,是违背事实本质缺乏分析的粗暴歪曲言论。如果按照这种理论,中国历史上世界历史上,包括新人民民主革命,所有的人民暴动和起义是不是都可以归结为人民逆反和刁民闹事,陈胜吴广出于野心篡夺江山?这不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否定!

一、王友志、王奎林一家及其他民工的人品。

本人在1月13日与李建光律师、黄海豹律师亲赴太原,见到了王友志、其女儿、其外甥晋新峰还有其他工友。从之前的电话多次交流以及现场的交流,我亲身感受到了这些人都是很朴实很厚道的农民,他们非常坚决的拒绝了我们赠款援助,这是我们真的意想不到的。希望那些对王友志等人人格进行批判的人,最好到太原现场了解下,近距离的直接沟通,相信很多事实会搞清楚,本案涉及很多法律事实,在撒谎的专业能力上,我想他们作为农民的水平真的很有限,与集体作伪证的太原交警某中队相差甚远。妄下论断特别是对人格的否定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做法。1月21日,德衡律师集团主席栾少湖先生也到了太原慰问被害家属和代理律师程海先生,回来后也得出这个结论,农民兄弟们真的很朴实很善良。



二、讨薪的问题,证明系伪造。周秀云、王奎林到事发工地是为了讨薪,徐雪芬认为,这个工资还不到期,因此就不该去要,也就不算讨薪。这一点显然站不住,对于不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即使按照14日到期来看,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王友志周秀云等人提前一日去讨薪也非常合理并不为过。此外,笔者联系了周秀云家人的代理律师李劲松律师,得到确切的回答是,1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的王友志亲笔签名的证明其实是伪造的,(徐雪芬文中称约定15日付工资更是毫无依据)

焦点访谈中采访了包工头周理品,周说约定15日付工资。焦点访谈的旁白称:王友志亲笔签名的证明中写道自己是因为没带安全帽所以没有进去工地的。但是笔者仔细看了这个证明,内容写到约定14日付清工资,显然焦点访谈对这个证明有些断章取义,最起码连付工资的时间都不一致。事后,代理律师找周核实,连周的签名都是假的。代表工地包工的一方签名周理品的指印都不是周理品所捺印,王友志的签名纯系伪造。笔者拿到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周口劳动部门到小店劳动部门调取的该证明复印件,上面没有王友志的签名和指印,而央视报道中的证明却赫然出现了王友志的签名和指印。


(劳动部门提取的复印件,没有王友志的签名指印)


(央视出示的证明,出现了王友志的签名和指印)

三、现场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是执法不公,违法传唤并使用手铐。

本案是因为民事纠纷引发,虽然保安与民工发生冲突,但是并未造成轻微伤。王文军现场去了之后,没有调查事实背景,直接让保安指认打人的,保安指认李康后就要带走李康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很多人包括徐雪芬都不明白基本的处警、现场盘问、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现场盘问是现场对情况的了解,继续盘问是在符合条件的带回派出所调查,传唤是对明显具有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基本确凿的行为人进行强制性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到所接受询问。公民在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得随意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公民也完全可以拒绝配合警察上警车去派出所。

四、关于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后的处置行为是否得当。

周秀云抱住王文军的腿,是为了阻止王文军将其丈夫和工友带走。根据2011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第一编第三章处警3-03)制止违法犯罪采取从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这些规定的核心行为是制止而不是暴力打击。使用处置行为的基本要求:第一是适度,第二是保护自身安全。周秀云的抱腿行为显然是不具有危险性的,因此只能采取口头和徒手,其目的也是制止。作为王文军可以及时抽开腿,或者由其他警察协助撤离。王文军采取了扭脖子的暴力手段,显然已经超越的执法目的,存在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徐雪芬文中称,周秀云属于妨害公务行为更是错的离谱。公安没有权强行让这些人去派出所,公民有不服从的权力,徐雪芬把不服从违法行为当成妨害公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专业认识不足,作为律师这样的认识足以在工作中造成失职,我很难想象,她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是否能胜任辩护律师,如果对合法自助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都分不清的话,这样的律师不仅不是辩护而是在歪曲事实和法律陷合法公民为非法,后果真的很可怕!

五、徐对正当防卫、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的认识,立论奇芭,矛盾严重。

徐雪芬认为王文军依法无罪,又说是职务行为,还说是过失犯罪。这三种说法都是矛盾的,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基本常识出现信口胡言前后矛盾,令人感到极为震惊。

犯罪从犯意上区分,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果认为无罪,就是既无故意犯罪也无过失犯罪。徐前面称警察依法无罪,在后面又称是过失致人死亡显然矛盾。

正当防卫和职务行为致人死亡属于法定的无犯罪责任的伤害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无罪是因为为了制止罪犯的暴力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暴力,主观上不作为犯罪故意,而是作为防卫故意来认定。所谓过失行为,既无犯罪故意也无防卫故意,徐雪芬前面称是职务执法行为,后面又称是过失,显然又是一个矛盾的看法。

六、本案虽然情节严重,但处理应谨慎公正。

我们看到的现场只有周秀云被踩住头发,而王友志的六根肋骨怎么断的?这个事实证明,民工不配合警察去派出所完全是正当的,去的后果就是挨打,在这种情况下,我不理解徐雪芬的正义感到底站在了哪里。此外,打人被工友拍了视频,但是十几人的手机均被强制没收,其中一人为了躲避追捕,跑了很远(大概是两公里)。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警察打人的责任不能全是涉事警察造成的,主观恶性不能等同于一般伤害致死案件,我个人希望通过此案唤醒的是理解和宽容,而不是仇恨和谩骂!对于一线的警员,我们要明白他们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分子,犯了错误不能致其于死地,不能把几个人当成为体制殉葬的祭品,那样对王文军等人也是不公的。

第三部分 当人民成为国家公敌

徐雪芬将民众对打人警察的公愤说成是受过政法机关的打击怀恨在心,说成是刁民唯恐天下不乱,说成有陈胜吴广之贼心无之贼胆。概括称,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

我不明白,徐律师作为一名党员难道对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也持否定态度吗?难道共产党造反也是贼寇行为吗?当一个国家,人民都成为逆反和公敌的情况下,你的这一立论是不是已经无情的对你自己所谄媚的腐败公权进行了否定?我想,你的逻辑真的很失败,你处处用自己的论点否定自己的论点,我觉得,你这种人做五毛是对五毛集体人格的污蔑,我真的很为律师界有你这种不学无术只懂令人发指的扣帽子的人感到羞臊!我觉得你唯一的成功就是让温州律师为你蒙羞。

青岛律师张海

2015年2月9日




详细的周秀云律师控告材料
http://www.shedejie.com/thread-183936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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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iou 2015-2-13 20:36
好律师张海!如今行的点赞一下。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2-12 13:12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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