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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

2015-1-4 11:20|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902| 评论: 0|原作者: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摘要: 领导和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原则,应当是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经济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基层干部懂得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展农村集市贸易,有利于促进农、副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便于组织短途运输,便于管理市场价格;便于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之间进行商品的交换和调剂;同时也便于为商业部门开辟货源。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跃进和社会购买力的提高,城乡人民对日用生活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为适应生产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商业部门除了大力组织收购、供应,召开各级物资交流会以外,还必须积极组织和指导农村集市贸易,便利人民公社社员交换和调剂商品,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人民公社多种经济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

领导和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原则,应当是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经济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基层干部懂得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展农村集市贸易,有利于促进农、副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便于组织短途运输,便于管理市场价格;便于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之间进行商品的交换和调剂;同时也便于为商业部门开辟货源。人民公社、生产队对农村集市贸易要给以必要的支持,并向社员进行有关经济政策的教育,使他们在参加集市贸易当中,作到买卖公平、不抬价、不抢购、不贩运、不弃农经商。

在开展农村集市贸易之初,为了积累经验,避免发生混乱,应该对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价格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利于稳步前进,健全发展。

现将有关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

第一类物资(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和第二类物资(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人民公社、生产队应该首先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如果国家需要,应该尽先卖给国营商业部门。至于哪些品种、在什么时间、在哪些集市交易等,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第三类物资(一、二两类以外的其他物资),凡是国家规定有交售任务,或者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同国家签订有合同的,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一定要保证完成规定的交售任务;在完成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凡是没有同国家签订合同的零星品种,人民公社、生产队可以在集市出售。

人民公社社员家庭和个人生产的副业产品、手工业品,不论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或者第三类物资,都可以在集市出售。但是,第一、第二类物资中的某些品种如生猪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规定人民公社社员一定的交售任务,人民公社社员应该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

二、集市市场内的价格问题

集市的交易价格,应该本着有利于多种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市场物价的精神,根据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对于不同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以下的规定管理和掌握:

(一)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出售第一、第二类物资的时候,必须一律执行国家的收购牌价。

(二)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在市场上出售第三类物资的时候,必须服从市场物价的管理。国家对于第三类物资市场价格的管理,应该分别品种采取不同的方针。第三类物资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地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交易;有些品种也可以根据物价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最高和最低的限价。对于那些零星细小的商品,可以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

市场价格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分配关系的具体表现之一,关系着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因此,市场物价必须保持稳定。在全国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前,第三类物资的价格一般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充分的根据,不宣轻易变动。如果第三类物资中有的品种由于一时求过于供,市价超过了合理程度的时候,必须加以管理,制止抢购,实行议价,分配货源。对于在短期内供过于求的商品,如果价格过低,以致影响生产的时候,可以由主管商业部门以适当的价格收购起来。

三、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的形式

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的形式,应该以有利于生产、满足社员购销要求、节省社员时间为原则;并且应该根据公社化以后农村经济生活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定期集市,应该结合社员的公休、节日和历史习惯来规定。不定期的小型物资交流会和庙会,以及经常性的交易所、货栈、农民服务部等形式,也都可以继续采取。

四、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

参加集市贸易的,主要是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以及当地的国营商业部门。公社、生产队和社员,都不得进行商品贩运和开设店铺。

公社所属的生产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所需要的原料、材料和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第二类商品的,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统一供应和收购,不得在市场上自行采购或销售。经过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允许他们在市场上直接进行收购某些原料、材料和销售某些产品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和销售。

外地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采购人员,须持有原地县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件,并经当地市场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本地和邻近地区的上述采购人员,可以持本单位的介绍信经过市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参加集市贸易。以上各种采购人员,都必须股从当地的市场管理。

经过国营商业组织起来的小商贩,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赶集串乡,进行贩运,通过地区差价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是不准远途贩运,也不准在同一集市作转手买卖,投机取利,并且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

五、加强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的领导与管理

为了加强集市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在交易上,应该把人民公社的物资交流会,同市场贸易结合起来进行。在组织上,应该在县委镇委公社党委领导下,设立县、集镇市场管理委员会。已经设有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地区,应该加强领导。没有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地区,应该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商业、粮食、银行、税务、工业、农业等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应该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以便更好地组织集市贸易。

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市场管理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保障合法贸易,指导市场交易;组织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会;利导交易所和服务部;取缔市场上一切违法活动;处理和解决市场上发生的一些问题。

根据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人民日报》刊印。

毛主席关于养猪问题给新华社社长吴冷西的一封信。

信中提出,要把养猪看得和粮食同等重要,要大养特养其猪,以及其它牲畜。一头猪就是一个小型有机化肥厂,如果能做到一人一猪,一亩一猪,肥料的来源就解决了。这封信今天读来仍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至少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养猪业的重要地位应看作和粮食一样重要,轻视不得。二是养猪可以造出有机肥,用于发展生态农业。三是养猪要上规模,达到一人一猪,一亩一猪的水平。

此件很好,请在新华社内部参考发表。看来,养猪业必须有一个大发展。除少数禁猪的民族以外,全国都应当仿照河北省吴桥县、王谦寺人民公社的办法办理。在吴桥县,集资容易,政策正确,干劲甚高,发展很快。关键在于一个很大的干劲。拖拖踏踏,困难重重,这也不可能,那也办不到,这些都是懦夫和懒汉的世界观,半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雄心壮志都没有,这些人离一个真正的共产主义者的风格大约还有十万八千里。我劝这些同志好好地想一想,将不正确的世界观改过来。

我建议,共产党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公社党委,以及管理区,生产队,生产小队的党组织,将养猪业,养牛养羊养驴养马养鸡养鸭养鹅养兔等项事业,认真地考虑、研究、计划和采取具体措施,并且组织一个畜牧业家禽业的委员会或者小组,以三人、五人至九人组成,以一位对于此事有干劲、有脑筋、而又善于办事的同志充当委员会或小组的领导责任。就是说,派一个强有力的人去领导。大搞饲料生产。有各种精粗饲料。看来包谷是饲料之王。美国就是这样办的。苏联现在也已开始大办。中国的河北省吴桥县,也已在开始办了,使人看了极为高兴。各地公社养猪不亚于吴桥的,一定还有很多。全国都应大办而特办。要把此事看得和粮食同等重要。看得和人吃的大米、小麦、小米等主粮同等重要,把包谷升到主粮的地位。

有人建议把猪升到六畜之首,不是“马、牛、羊、鸡、犬、豕(豕即猪)”,而是“猪、牛、羊、马、鸡、犬”。我举双手赞成,猪占首要地位,实在天公地道。苏联伟大土壤学家和农学家威廉氏强调地说,农、林、牧三者互相依赖,缺一不可,要把三者放在同等地位。这是完全正确的。我认为农、林业是发展畜牧业的祖宗,畜牧业是农、林业的儿子。然后,畜牧业又是农、林业(主要是农业)的祖宗,农、林业又变为儿子了。这就是三者平衡地互相依赖的道理。美国的种植业与畜牧业并重。我国也一定要走这条路线,因为这是证实了确有成效的科学经验。我国的肥料来源第一是养猪及大牲畜。一人一猪,一亩一猪,如果能办到了,肥料的主要来源就解决了。这是有机化学肥料,比无机化学肥料优胜十倍。一头猪就是一个小型有机化肥工厂。而且猪又有肉,又有鬃,又有皮,又有骨,又有内脏(可以作制药原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肥料是植物的粮食,植物是动物的粮食,动物是人类的粮食。由此观之,大养特养其猪,以及其他牲畜,肯定是有道理的。

以一个至两个五年计划完成这个光荣而伟大的任务,看来是有可能的。用机械装备农业,是农、林、牧三结合大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今年已经成立了农业机械部,农业机械化的实现,看来为期不远了。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1972522新华社稿件:《中共吴忠县委认真看书学习从理论上加深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了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说道:“有一段时间,这个县有些社队取消了社员正当的家庭副业,说这是‘割资本主义尾巴……这件事引起了县委领导成员的深思,他们学习了毛主席的教导……”。后面是具体工作中的改正措施。

1973115新华社稿件:《盐城县委在批林整风中用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这个大队由于受到林彪一类骗子‘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影响,集体经济一度受到削弱。”

1975820新华社稿件:《调查报告:兴和县大养其猪》报道:“在这方面,他们克服了许多阻力,在全县推广大库联大队的经验,大办集体养猪场;同时动员社员家庭养猪,批判哪些把社员家庭养猪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要‘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谬论。”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至少从1972年开始,社会生活里“割资本主义尾巴”根本不存在。但是,到底是谁在“割资本主义尾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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