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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警察犯有故意伤害罪等四项罪名,应数罪并罚

2015-1-3 07:04|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279| 评论: 3|原作者: 若干法律界人士谈太原警察暴行案|来自: 若干法律界人士谈太原警察暴行案

摘要: 这项声明是由国内外若干关心公民权利的法律界朋友提供的,所提几点从专业角度论证了太原涉案警察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

编注:以下声明是由国内外若干关心公民权利的法律界朋友提供的,所提几点从专业角度论证了太原涉案警察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原创作人目前不便透露姓名。

 

据悉,太原市检察院对讨薪女工周秀云被太原警察殴打致死、其丈夫王有志被打断四条肋骨一案的涉事警察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以如此轻描淡写的罪名逮捕明显犯有更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这十分清楚地暴露了太原当局掩盖事实真相、袒护恶警的企图。我们强烈质疑太原检察院的决定,我们认为,太原警察至少涉嫌以下四个罪名: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据报道,周秀云一向健康,我们有理由认为其系被殴打致死。

(二)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
据已有报道可知,警察将周秀云、王有志夫妇及其他工友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未依法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系非法拘禁。
依照法律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本案警察殴打、侮辱受拘人,应从重处罚。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实施非法拘禁,应从重处罚。

(三)滥用职权
检察机关已按该罪名立案。这是以轻罪名立案,有包庇和放纵犯罪之嫌。

(四)玩忽职守
即使有公众报警求救,警方亦有出警义务,提供各种可能条件救治伤者。结合报道及视频可见,周秀云在公开场合被殴打一个多小时后,已倒地不起,死亡或濒临死亡迹象已现,而警察不但不送医就治,反而脚踩其头发,骂其装死。警察不对其先行行为承担责任,反而变本加厉,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综上,本案涉案警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如上四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与滥用职权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与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系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确实包括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本案如果适用该罪名,意味着: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死一亿人也最高判七年,岂非笑话?!从立法宗旨来看,滥用职权当然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况且,依照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原理,当刑法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名,本案无疑应择故意伤害罪这一重罪处罚。这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原意。

另外,在我们关注警察滥用暴力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开发商、建筑商和相关责任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然而,目前当局介入该案行为和媒体报道均未涉及此节。我们注意到,在此次讨薪事件中,警察一到场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带走并实施殴打,由此我们不无理由怀疑开发商、建筑商与当地官方(包括公安局)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我们强烈要求有关当局查处涉案开发商、建筑商的法律责任,给公众一个透明的交待。

继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致死无辜之后,检察机关又滥用职权从轻起诉,我们有理由担心法院也会顺水推舟、滥用职权,轻判涉案警察。如公权力不及时纠正错误,本案必出现恶的判决。恶的判决所发生的示范效应,将鼓励更多的警察滥用暴力,导致更多无辜民众的伤亡,而公权力和当地黑恶势力蛇鼠一窝,袒护权贵,无权民众将会继续受到恶官恶商的盘剥。


没有人民的制衡,公权力是不会自动行善的。我们再次呼吁全国各界公民行动起来,不能任扮演权贵保护伞的角色的官府操纵该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睁大眼睛、发出响亮的声音,为我们冤死的农民工姐妹伸张正义。

2015年元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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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3 05:11
牵连犯,是一个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定义,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征包括有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因此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比如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等等。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3 05:07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3 05:06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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