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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还是镇压!——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依法治国”

2014-12-25 12:05| 发布者: 左向前| 查看: 1662| 评论: 8|原作者: 红色中国时评|来自: 红色中国时评

摘要: 靠统治者良心发现或者因统治需要暂时做点让步,永远保障不了人民群众最根本的权益。真正要为含冤受苦三十多年,并且仍在受压迫受剥削的无产阶级平反,只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重走社会主义道路,自己重新当家做主!

法治还是镇压!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依法治国

 

201412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已被执行死刑18年的“强奸杀人犯”呼格吉勒图作出再审无罪判决。随着冤案平反,在这个被冤杀时年仅18岁、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工人身上,所引发的一切“司法不公”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其实,类似话题近年来早就在不断挑动人们的神经。不必说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浙江张高平叔侄等等,虽然他们都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而蹲了十几年冤狱,但毕竟在“受害人”意外归来或“真凶认罪”之后,还能够活着回家。从这一点讲,他们还真是“幸运”的。而类似呼格吉勒图等人就没这般“幸运”了。像湖南滕兴善,因“杀人碎尸”已被枪毙16年,才发现“受害人”活得好好的——沉冤始昭雪,坟头草萋萋。更有河北聂树斌,1995年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2005年“系列杀人案”凶手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主动供述了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一个正是数百里外“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但时至今日已经9年了,这个与“呼格吉勒图案”高度类似的疑案,才刚刚撬动艰难的复查程序。当然,复查就有再审的希望,聂树斌完全有可能在枪毙19年后也得到再审平反的结果。从这个结果来讲,呼格吉勒图、滕兴善、聂树斌这样的人甚至也算是“幸运”的,因为即便他们被冤杀了,还能有“受害人”意外归来或“真凶认罪”这种几乎不可能的因素直接导致“铁案”发生惊天逆转;还能有他们的家人历经种种辛酸,顶着巨大压力坚持不懈地上访申诉;更有新闻媒体等公众舆论的强力关注——像“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仅新华社高级记者汤计就先后写了5篇内参直送高层。试想,如果没有这种种偶然却又极为关键的因素综合到一起,这等沉冤能有重见天日的机会?

 

自然不是所有不幸者都又能如此“幸运”。但主流媒体告诉我们,之所以出现冤案,或者出现了冤案不能得到纠正,是因为以前法制不健全;正因为以前法制不健全,所以才需要“依法治国”。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冤杀18年的呼格吉勒图不就依法纠正、平反昭雪了吗?这似乎有点商鞅变法“徙木为信”的味道,向各种质疑“依法治国”的声音表现了党中央习总书记的决心。并且随着曾执掌中国政法系统十年的前“政法王”的倒台,甚至我们的官方舆论也已经开始把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群众申诉无路、上访有罪的痛苦,包括警匪一家、执法犯法等等众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统统归咎给了那个贪腐的周老虎。似乎只要“依法治国”的明镜高悬,大老虎同时被关进笼子,从此即可冤狱平,四海清,万众一心同做中国梦了。

 

但事实果真如此简单吗?

 

可以说,“法制不健全”并非产生各种司法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个例子,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按“改开”之后的说法,法制可谓“不健全”。1949年到文革结束,乃至1979年整整三十年之间,连一部《刑法》都没有,所有刑事犯罪问题仅靠两三个《条例》解决。尤其是在改开利益集团深恶痛疾的“十年浩劫”期间,由于贯彻毛主席“一个不杀大部不抓”,“不要一个警察世界”,“实行群众专政”的思想路线,还出现了“砸烂公检法”、“砍监放犯”这种如今想都不敢想的事。但社会治安与今日相比,却完全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更不要说有什么司法腐败问题;即便出现了冤假错案,各种信访上访渠道也基本能够保证及时纠正错误——毛主席、周总理,包括江青、谢富治等都十分重视人民来信来访,都曾直接督促纠正过各类冤假错案;而且当时所有规定死刑的罪名仅仅18个。

 

1980年我们有了第一部《刑法》,“法制”开始“健全”了,规定死刑的罪名也随即增至39个。1983年前后邓小平提出“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死刑罪名骤然膨胀至71个,而且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区高院,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就在这“从严、从重、从快”的“严打”运动中,出现了大量“耍流氓被判死刑”的,“抢军帽被判死刑”的,甚至“偷一元钱被判死刑”的,“骂人被判死刑”的……笔者家乡所在小城里,就有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在接下夜班的女朋友途中,因为两人发生口角惊动了路人,女孩子一赌气说不认识他,他是耍流氓;而他又大骂路人多管闲事,于是事态升级,被“扭送派出所”正好赶上“严打”,最终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难道当时中国的治安形势真的需要如此“严刑峻法”吗?回过头来看,一方面当时因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释放出大量农村流动人口;加上知青回城潮,加重了城市就业压力,一部分“待业青年”无所事事,社会治安案件较文革期间确实有所增加;从另一方面,这也正是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后产生思想混乱、信仰危机,从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一种恶果,根本无须什么“乱世用重典”。其实“严打”的真正目的,乃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中国的改开进程,继农村完成解散人民公社,到83年前后开始转入国有企业改革,但却遭到了仍然保持着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的老工人阶级和一些老干部的抵制。因此邓小平强调,“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中共中央曾经发文:“不清除刑事犯罪分子,中国将面临内外两线作战的困局,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巩固……”所以83年严打对象除了刑事犯罪,还有所谓“现行反革命”和林彪、 “四人帮”团伙残余分子。而与此配合进行的,还有在党内人人过关的清理“三种人”运动。

 

那么,即便站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83年“严打”,是否真的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促进了治安形势的好转呢?

 

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例,1982年全国发生20298件,1983年“严打”并增设死刑后,至1992年增加到64595件,增长了3.18倍;

重大盗窃案,1982年全国发生14404件,1983年“严打”并增设死刑后,至1992年增加到301848件,增长了20.66倍。

 

……

 

社会治安越打越乱,但邓小平提出的“严打”运动,却的确为改革开放杀出了一条血路。老工人阶级从此噤若寒蝉,不少人选择提前退休来换取子女接班,省得孩子总在社会上当待业青年,不小心哪天成为“严打”对象。工厂里的“刺头”或者被抓,或者“改邪归正”,再不敢挑战“厂长承包责任制”的权威。第一次国企改革由此顺利推进。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1983年第一次“严打”高潮开始,中国的统治阶级用惯了这一手。1996年江泽民朱镕基“深化国企改革”的时候,他们赖以保驾护航的,不还是掀起第二次“严打”高潮?这种铁腕镇压的手段,制造了多少冤狱、枉杀了多少无辜!呼格吉勒图、滕兴善、聂树斌等人哪一个不是为改革开放而被“严打”的冤魂!而这贯穿始终的“严打”,又何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包括周永康执掌中国政法时期,公检法司联合镇压工人维权,替开发商强拆民宅,强占农民土地,打击上访,设立黑监狱等一桩桩恶行,不也都是以法律的神圣名义继续为“改革进入深水区”保驾护航杀开血路?!眼看穷途末路,又一次祭出“依法治国”的法宝了,其实是“无力治国”、“治国无术”罢了。就凭区区一个周永康,能替改开利益集团背得起这个破坏法治的黑锅吗?!就靠纠正一两件冤假错案,能让日渐觉悟的被统治阶级从此相信统治阶级的法律吗?慈禧老佛爷还曾依法为杨乃武与小白菜平反昭雪,并依法追责一百多名涉案官员呢,但由此挽回了多少人对大清王朝的信心?挡住了革命的脚步吗?

 

    靠统治者良心发现或者因统治需要暂时做点让步,永远保障不了人民群众最根本的权益。真正要为含冤受苦三十多年,并且仍在受压迫受剥削的无产阶级平反,只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重走社会主义道路,自己重新当家做主!

 

梳理改开路上三十多年来的“法治”脉络,我们发现,越是“严打”反而犯罪率越高。而个人犯罪率的增高,只能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阶级矛盾的各种作用,不得不选择以破坏统治秩序来反抗社会。“严打”就是镇压,“依法治国”不过是“依法镇压”,把人民群众纳入到“法制轨道”去接受镇压。现在所谓不准越级上访,不准自杀性上访不正是如此?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法”惧之!“依法镇压”,“违法”反增!正如历史上,尤其是国民党时期,统治阶级镇压的越厉害,人民反抗的不是越强烈吗?

 

    


(撰稿  责任编辑  左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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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左向前 2014-12-24 16:18
左向前  调整恢复
引用 龙翔五洲 2014-12-23 03:01
还有更为严重的政治违法案件本文没有涉及,如关于四人帮“篡党夺权”的冤假错案。既然是依法治国,就应该拿出来评判评判;薄熙来案又如何服众?
引用 水边 2014-12-22 21:44
精彩!越是严打越是犯罪率高。“严打”就是镇压,“依法治国”不过是“依法镇压”,把人民群众纳入到“法制轨道”去接受镇压。
引用 老汉 2014-12-22 21:38
远航一号同志,是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文章:《法院要防冤案宁错放不错判》来源: 新京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5/07/c_115660215.htm
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2-22 14:50
老汉: 接前--- 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作者接着说,“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 ...
老汉网友引用的是哪篇文章?
引用 老汉 2014-12-22 13:04
接前--- 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作者接着说,“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这篇文章可以看出“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还顶住了来自上面的压力,没有胖他们死刑,所以他们在当时是立了功的。可见追究错判的责任不光是法院的责任,还有更重要的来自上面的责任,这个责任谁能追究?法律本来就是他们说了算。 ...
引用 老汉 2014-12-22 12:59
法律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所谓法律就是统治阶级说了算,法律由他们制定,由他们执行,由他们修改,也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用文字表达出来,形成法律,用这个法律的手段来管理人民。

  这个案件本来就有许多疑点不能做证据,而本人提出上诉,法院仍坚持维持原判,如果不是原杀人者案发,这个案子仍不会重审。案子了结了,人也死了,不能复活,那么对审判人员怎么处理就没有说。所以中国的误判一而再地发生,原因就是对误判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不敢对审判人员不追究责任?因为他们也有来自上面的压力,如“从严、从重、从快”的意志来自上面,下面敢不执行吗?按这个标准办,能有不出错的吗?所以一追究就要追到上面去了。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重判后,当时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文中说,“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 ...
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2-22 12:42
左向前同志时评写得棒!不过,编辑工作略有疏忽。作者一栏,应填写红色中国时评。否则在头条显示出来就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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