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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不涉及工人停工权

2014-12-20 00:4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69| 评论: 1|原作者: 王婧|来自: 财新网

摘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否可以提及工人停工权。但最终的答复是,“不要去涉及这个事”。


【财新网】(记者 王婧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否可以提及工人停工权。但最终的答复是,“不要去涉及这个事”。

  11月22日,在2014年珠江三角洲劳动关系论坛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焕新首次披露上述细节。这一论坛由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
  职工和企业集体协商破裂后可以有条件停工,这一条款曾经出现在《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关注中国劳工权益的各界人士曾对此广泛“点赞”。(相关报道:《角力劳工集体协商》,财新《新世纪》2014年第23期)
  然而相关条款昙花一现。9月1日,上述条例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再次公布,相关条款已被彻底删除。此后该条例正式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报道:《粤企业合同条例修订版回避停工问题》)
  李焕新在发言中提到,劳工界普遍对该条例中最终未能出现“停工”、“罢工”的词而感到遗憾,但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范畴,是国家立法的使命,地方立法没有这个权利。再三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最终将有关条款删除,“那是中央考虑的问题。”
  参与地方立法28年,李焕新说,《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最让他“终生难忘”。他用“八年抗战,一而再再而三”来形容这部条例的立法进程。
  由于资方——特别是香港六大商会的强力反对,该条例立法进程曾先后两次暂停。此后由于广东省主要领导的过问,才最终决定该条例不能停,立法要继续。
  “首先要实现职工的协商权,然后把协商的具体机制建立起来。运转起来后,再把协商过程中解决矛盾的机制建立起来,最终建立依法维护劳动权益和依法化解劳动纠纷的机制,引导企业和职工都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用法律渠道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李焕新说。
  他还表示,如果企业不愿意接受和承认协商权,其他所有事情都无法谈起。所以最终为了确保实现职工的协商权,条例中的很多条文对资方做了妥协。
  目前广东省已经派出包括工会、人事部门等100多人的队伍,前往各市县介绍《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李焕新说,这个条例为劳资双方构建了一个平台,订立了一个规则,“至于谈判、协商结果怎么样,那是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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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解鹿刀 2014-12-20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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