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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2014-11-24 22:5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74| 评论: 0|原作者: 施芝鸿|来自: 求是网

摘要: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核心要点:

  ■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 我国的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

  ■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

  ■ 可以预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提出来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程度。

  一、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和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的重要论断

  为什么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同党的领导作用是什么关系?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深认识。

  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活动既受客观规律制约,具有客观性,又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主体性。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贯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既然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当然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决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同我们党在此之前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科学发展的主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体、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一样,都体现了坚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

  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同时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在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不断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是如此。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不断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我国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曾作过4次充实和完善。1988年实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入宪;1993年实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1999年实现“依法治国”和“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入宪;2004年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我国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比如,历时13年形成的《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先后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意见。同时,《物权法》草案还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同样广泛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都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主体和力量源泉作用的生动体现。

  二、《决定》提出的“三个必须”是充分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三个必须”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归根到底是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好这“三个必须”,才能使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一,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们国家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也都冠以“人民”两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是人民政协,各级法院是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这一切都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也是如此,它要求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和目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着力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我们党对这一点是毫不含糊的,有一个事例很能说明问题。在我国“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中,国家机构这一章都是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之前的。在修改起草“八二宪法”中,有人主张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感到难以决断。邓小平同志知道后明确表示:应当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摆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邓小平同志对这个问题考虑得很深:在国家宪法的篇章结构上,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不但表明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也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的高度重视。“八二宪法”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切实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的要求,对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比前三部宪法更为广泛、充分的规定,同时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但同修改起草“八二宪法”时的法治理念一脉相承、一以贯之,而且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比“八二宪法”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比如,《决定》在科学立法部分提出,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比如,《决定》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比如,《决定》在公正司法部分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比如,《决定》在全民守法部分提出,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由上述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改革举措可以看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同全面深化其他各领域改革一样,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

  第二,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发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决定》在这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

  新中国成立65年来,特别是“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探索,成功找到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途径和方式。这里所说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包括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包括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这表明,在我国,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同时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在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始终致力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同样提出一系列可圈可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可靠制度依托。因此,《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同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还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些重大改革举措,必将激发全国人民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自治基层、德治公民建设中的蓬勃创造活力。

  可以预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党将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广大人民群众也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一定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而卓有成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作为国家主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如果都能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宪法原则办事,积极主动地把依法应该承担的各项义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就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人治国家、人情社会的传统既根深蒂固又源远流长。正如邓小平同志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所以,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国思想家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部分人只是一味信钱、信权、信访、信闹、信关系,就是不信法。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覆盖面很广的重要举措。比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比如,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等等。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好这些重大举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一定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不断达到新水平、进入新境界。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得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十几亿中国人民如果人人养成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观念和习惯,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形成强大社会合力,更好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更好发挥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动我们国家向着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作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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