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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应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

2014-11-9 20:07| 发布者: 左向前| 查看: 541| 评论: 1|原作者: 范正美|来自: 作者投稿

摘要: 回顾改开以来,千百万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新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被折腾的所剩无几,意识形态上,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被曲解、被丑化、边缘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堂而皇之地在走回头路,领导人在精英们所谓“顶层设计”的忽悠下,忘乎所以,似乎“大权在手”,可以为所欲为了。 ...

中国共产党领导应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

范正美2014-11-1

回顾改开以来,千百万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新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被折腾的所剩无几,意识形态上,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被曲解、被丑化、边缘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堂而皇之地在走回头路,领导人在精英们所谓“顶层设计”的忽悠下,忘乎所以,似乎“大权在手”,可以为所欲为了。眼巴巴地看到,社会主义最后的也是唯一的高地——宪法,形同虚设。不过,因为社会主义的理念在中国人民中已经深入骨髓,所以,虽然通过多少次碎片修改,但宪法毕竟还有社会主义的经典色彩辉映,使那些“修正案”显得苍白、凌乱而矛盾百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集革命理想、革命原理、治国思想和几十年的经验教训,借鉴外国的历史经验,将立国的基本准则和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凝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和各种条款规范里。它们是巍峨的高山,捍然而立;是璀璨的大海,澎湃深远。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搞法制、法治,并且再三强调,要从贯彻宪法开始。那么,好吧,首先就必须搞清我国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根本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这一点必须明确。同时,中国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规定,承担不执行宪法或违宪的法律责任,也赫然镂刻在宪法的规范里。这一点也必须明确。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关宪法学原理和宪法执行中,两个不能含糊和互相混淆的问题,二者对立统一,并非共产党只享有担当领导的权力,不承担领导应尽的义务。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能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一样。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在简要叙述了中国历史,总结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革命的历史过程和经验之后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黑体为笔者所加。下同)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既往及今后的宪定地位

同时,宪法序言说:“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宪定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应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

宪法序言说:“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序言说:“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序言说:“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宪法序言最后说:“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这种规定,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的历史成果、革命经验的根本确认,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二是对中国革命前途与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及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应守的基本准则,在宪法学、法律学上的逻辑延伸的最高法确认三是中国共产党,全国各族人民通过最高法的形式,把自己约束在宪法的根本规范之中。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绝对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毫无条件的,没有具体准则和宪法规范的,而是通过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具备宪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规定的准则及其相应的宪法规范,才有资格继续担当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具有相对性。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护宪、守宪、不得违宪;中国共产党领导一旦不守宪或违宪,就要承担不守宪或违宪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任何个人、任何政党、任何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护宪、守宪,承担不守宪、违宪的法律责任。共产党也不能例外、不可例外。这就是设立宪法为最高法的本质意义,即国家立宪的根本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宗旨和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推动国家立宪的根本宗旨,就是要通过最高立法以保障人民江山永不变色,永远控制在全国人民手中。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要维护的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即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组成的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其他任何个人、任何政党、任何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特殊利益。也就是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共产党的意志,转换为统治阶级即全国人民的意志并上升为为国家意志,以保障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立党为公的长远目标的实现,铺平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进的道路,谋得人民长远福祉,以规范规范全国一切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这是老一辈共产党人政治智慧的光辉升华,也是总结自己的、各国的政治历史经验、已有的立宪学来的。长期来,媒体在宣传上,片面性居多,即往往强调党的领导的绝对性的一个方面,忽视党的领导的相对性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与宪法关系的认识上,成为半截子唯物辩证法论者,忽视了立宪的根本宗旨。从而,摆不正党和宪法的关系,把党的领导和宪法对立起来,甚至将党的领导置于宪法之上,出现以党代宪、以党代政及至党的领导人代宪、代政的问题。 

因此,那种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宪法对立起来,甚至将党的领导置于宪法之上,时至当今现代民主大潮之时,不但极其错误,而且是不能容忍的。在这个问题上,有良知的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既不能犯政治幼稚病,也不能犯政治弱智病。

    集中起来:一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根据宪法,概括起来有五大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二是必须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三是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四是必须坚持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五是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宪法不仅通过序言提出了这五个条件即应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同时还通过宪法总纲以及各章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这五大条件即必须坚守的基本准则及其宪法规范,决定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中华民族前途和命运,集中起来,就在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为此,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的领导,即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运行中,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必须坚持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说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网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毛泽东还特别指出,我们的宪法,好就好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他说:我国的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对人民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至关重要的,就是依据宪法规定,集中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 

关于坚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通过总纲和具体条款做了具体界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是一句空话。宪法作出了十分清晰的规定。宪法在总纲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根本规定

    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是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的根本制度规定,强调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人民参政的各种形式。

    宪法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就是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即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设立及其工作、工作人员工作的根本制度规定。

由此可见,宪法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规定明确而具体,集中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特征,有其确定的宪法规范: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系列根本准则和制度。这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点。组成这个基点的核心是工人阶级的领导,支撑这个基点的基础是工农联盟,同时,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规定了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关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宪法通过总纲和具体条款做了明确规定

。  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总纲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总纲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必须指出,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也确认所谓人民主权原则。但是由于它是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的国家,所以,广大劳动人民即一般工人农民劳苦大众和知识分子不可能成为国家主人,只有那里的有产阶级才是享有所谓人民主权的国家主人。因此,毛泽东指出,必须明确人民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所指的人民,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劳动人民。这一点,我国宪法,做了明确的表述。

看待宪法的阶级属性,主要着眼点不在于那句人民主权,而决定其宪法保护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国宪法不仅确认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明确国家国体和政体,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基础,而且还确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所以,改开的“精英”深知这一点。他们要改动的就是这一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及其执行

    宪法序言最后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就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属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之列,就“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讲的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无一例外,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不存在超宪法的特殊公民、也不存在超宪法的国家机关和政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

    根据宪法检验新的立法,明确各种概念和规范,维护人民根本权益,咬文嚼字,一条一款地细细研究、反复推敲,这绝不是搞什么文字游戏,更不是只能由法学专家、立法部门讨论的事情,而是事关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历史命运、工农大众和广大知识分子的切身利益,必须用正义和良知呼唤人民的睿智与共识,团结起来维护宪法根本大法的各项根本准则和规范!维护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警惕对宪法的碎片式篡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正告领导,坚持在宪法的轨道上进行改革,充分尊重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坚决维护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用血汗撰写的、全国人民共同制定的宪法根本制度和准则,停止一切违宪的错误提法和做法,不要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酿成千古之祸,政毁人亡。如果置宪法于不顾,听任“精英”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中国就只剩下一张空洞的社会主义的金字招牌了,那就要乱中国,前苏联顷刻瓦解的故事在中国重演就不会是遥远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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