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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定记住,毛主席非常重视宪法

2014-10-31 22: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91| 评论: 0|原作者: 黄尔文|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抓住了现行宪法,就等于抓住了一切法律法规,抓住了社会主义方向;现在强调这一点,等于把一件重磅武器直接交到了人民群众手中,使他们处于战略的制高点。

黄尔文:请一定记住,毛主席非常重视宪法

作者:黄尔文 发布时间:2014-10-30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抓住了现行宪法,就等于抓住了一切法律法规,抓住了社会主义方向;现在强调这一点,等于把一件重磅武器直接交到了人民群众手中,使他们处于战略的制高点。

  几天前,写了一篇与四中全会公报观点有关的文章:《将公有制切割为碎片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这篇文章谈到我对中国现行宪法执行状态的一个基本判断:中国现行宪法的核心条款实际上处于“被架空”、“被束之高阁”的位置。如果这一判断符合实际,就很容易作出以下推论:“依宪治国”首要的是必须对现行法律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部分)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以便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改造;如果暂时没有条件,也应拿出一个有时间限制的计划,以便推动经济基础向社会主义方向回归;在现行法律体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之前,一切削足适履的“修宪”都应坚决反对、都应坚决抵制。如果不明确这个方向,继续“依违宪的法治国”,没有纠正,说“依宪治国”也好,说“依法治国”也好,都会变成一句纯粹的假话、空话,只会将中国推入私有制的无底深渊。

  可以断定,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是“依法”还是“依违宪的法”治国,都会成为中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斗争的焦点。

  有兴趣的网友或可一观,参与讨论。原文链接如下:http://www.wyzxwk.com/Article/shidai/2014/10/331148.html

  由于看到一些网友的评论,联想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公布,一些网友对“决定”的解读:“在平静中结束了,平静得令人出奇”,“平静就在于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口号。所谓法制完全是针对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而制造出来的伪概念”。

  我则从平静中读出了积极意义:《决定》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和其他次一级法律法规的关系——宪法处于统帅、总纲的位置。在决议中提出并在各大媒体公布,就等于重申了宪法和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纲和目’的关系——宪法是“纲”其它一切法律法规都是“目”;宪法统领一切法律法规。

  现行宪法尽管有些缺陷,但毫无疑问,其核心思想、基本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抓住了现行宪法,就等于抓住了一切法律法规,抓住了社会主义方向;现在强调这一点,等于把一件重磅武器直接交到了人民群众手中,使他们处于战略的制高点。

  可以断定,在未来相当长时间,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纲与目”之争,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集中代表了中国当代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和冲突。

  面对四中全会“依宪治国”的新提法,必然使一些资产阶级右派包括“法律党人”心惊胆战、噤若寒蝉,这是“安静”的真实原因,因为他们正是“以法乱宪、以法乱政”的制定者、执行者、实施者。遗憾地是一些左派大佬政治嗅觉过于迟钝,没有看出“依宪治国”四个字,是一道对资产阶级下的公开的战表;没有看出围绕这个矛盾冲突开展斗争有非常现实、积极的意义。所以,在现阶段,指责“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口号”是一个“伪概念”,做一些无关痛痒的空泛议论,完全没有道理。这使我想到,很多自称是左派的人,不管他名气有多大,影响有多广,理论上都需要不断提高。他们一定听说过“小骂大帮忙”、“以目乱纲”、“混淆斗争焦点”、“干扰大方向”的说法。他们当前有些说法、作法,要害往往就可以划归“小骂大帮忙”、“以目乱纲”、“分散斗争目标”一类:不是引导人们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而主要在于哗众取宠,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次要矛盾上去。因此,他们虽然经常打着左派的旗号,但其实有意无意地干着右派想做又无法做到的事情。

  以上只能算本文的引子,一篇“开场白”。但既然开场白把正文要说的一些话已经说了,正文就不应太长,只想简略并突出地强调一个观点:请本文读者一定牢牢记住,毛主席在世时,非常重视宪法。我们也一定不能忽视宪法的作用。

  毛主席一生主持制定过两部宪法,一是中国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可以称之为开国宪法的54宪法;另一部是对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又对中国的上层建筑进行10年改造(文化革命),在中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我称之为“毛泽东宪法”的75宪法。 54宪法尽管提出了社会主义目标,但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75宪法才是一部标准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现行82宪法真正的根基。

  这两部宪法浸满了毛主席的心血,记录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近代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用数十年时间取得的最重要成果;是他依然并将永远长存于世的精神生命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75宪法,那是毛主席在生命最后几年抱着残老病躯,面对极复杂的政治背景和各种阻力,在各种干扰下、精心指导(如对中国国体的条文,在开始修宪头一年,他直接指导就不少于六次)、历时5年才最终完成文本的制定并符合程序的正式颁布。这部宪法包含着毛主席战斗一生的政治经验,是中国人民无比宝贵的精神财富。

  建议本文的读者读一下文后附件《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这是本人为“乌有之乡网刊”为纪念毛主席120周年诞辰的专题约稿而撰写的一篇习作。文后附有75宪法全文。

  这里重提75宪法,决不是号召人们抵制现行宪法,致力于恢复75宪法——那只能是将来的事情。现在条件、时机都不具备,强行去做危害极大。重提75宪法只是想要强调,75宪法篇幅很小、文字通俗易懂、核心内容基本上包含在现行的82宪法之中。理解了75宪法,可以更好地理解82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支持82宪法,就是支持75宪法。

  此外,讲“依法治国”一定要强调“依宪治国”,也一定要重视宪法的作用。这是使中国回归社会主义的重要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能是目前唯一正确的途径。

  最后,一定要克服轻视宪法的思想,不要认为一提宪法就是宪政。利用宪法治理国家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也也一定不要过多地在一些次一位的条款上纠缠。对于现行宪法,也存在纲和目的关系:社会主义是纲,其它都是目

 

 

  附: 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

  ——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专稿

  黄尔文

 

  原拟定文章标题是《1975年宪法精神万岁!》这个标题取自一位未署名网友在我今年1月一篇研究中国宪法变动对社会经济制度影响的文章后的留言——那个留言只有这么短短的一句,但就是这短短一句话,使我产生出一种一定要写一篇关于1975年宪法的文章的冲动(文后附录了1975年宪法全文)。

  实际上,这种冲动在写作之前那篇文章(《从中国宪法的修改看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的时候,就开始萌芽了。为了批驳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的“1975年宪法……根本就不算一部宪法”的说法,我重新仔细阅读了中国1975年宪法,还研究了被称为“斯大林宪法”的苏联1936年宪法。研究的部分成果,除了在那篇文章中使用,还写进另外一篇与宪法有关题为《要宪政还是要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但对1975年宪法,总有一种言犹未尽的感觉。要说那段时间全部成果,最主要的,应当是对两部宪法基本精神比较后作出的结论。

  研究过程中,首先遇到一件颇费猜详的事情,即人们对中国1975年宪法的态度:那些法学权威要么对这部宪法置之不理,就好像世界上从来没有存在过这部宪法一样;要么斥之为“极左”而大加杀伐,将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而那些自称是左派的人,对这部法典,同样不理不睬,不加关注。这是什么原因?

  要知道,这部宪法是1970年3月根据毛主席的建议,成立宪法修改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订。当年7月,又正式成立了由中央政治局委员(19人)、候补委员(4人)、各省市自治区核心领导小组(24人)以及其他部分工作人员共57人的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毛主席任主任,副主任是林彪。在以后工作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波折。先为设不设国家主席发生激烈争执,毛主席先后6次发表不设国家主席的意见;后因突发林彪事件,工作停滞一段时间。直到1975年,才终于完成了此次修宪。从毛主席初次提出修宪建议后,这已经是第五个年头。可以说,这是毛主席去世前亲自主持、始终关心、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大的工作,倾注了毛主席五年的心血。

  要理解那些法学权威为什么如丧考妣地反对1975年宪法,其实非常容易。联想到这些法律党徒如何嚣张、恶毒地咒骂、抹黑毛主席,就可以知道,他们的反对无非是出于极端狭隘的阶级自私和强烈的政治偏见,完全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客观标准;倒是那些对毛主席非常尊敬直到崇拜的左派,至今未能对这部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令人费解。

  也许是因为这部宪法起草之初,有林彪参与其中;之后,又被扣上“极左”和“受四人帮影响”之类的帽子(从一开始成立修宪小组,到代表中央在四届人大作关于修宪的报告,张春桥始终参与并具体操作),感到背景过于复杂、难以把握的缘故。

  其实,根本用不着考虑那些因素:只要抓住这部宪法的原文,仔细阅读、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部宪法称得上是一座丰碑、一个宝库,凝结着毛主席晚年思想的精华,也包含着这位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毕生积累的政治经验,尤其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学说,包括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方法。这些思想,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一定会产生长远、深刻的影响。

  要深入理解中国1975年宪法,不妨比照苏联1936年宪法。

  从背景上说,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后发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国1975年宪法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以后发布的第一部宪法。从这一点上说,二者非常相似。不同地是, 1936年宪法发布前,苏联从来没有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过类似于中国文化大革命一样规模的社会主义革命;中国1975年宪法则是颁布在对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

  因此,未进行文化革命和进行了文化革命的差异,一定会出现在两部宪法当中:

  苏联1936年宪法在某些框架结构上,相对地说,更接近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隐约体现了一种精英、专家治国的模式。让人最感遗憾地是,主持苏联1936年修宪的斯大林,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代表苏共中央在最高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上作“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对苏联阶级斗争形势的判断发生了错误,出现了误判。斯大林说:

  “由于苏联经济方面发生了这些变化,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大家知道,地主阶级已经因国内战争胜利结束而完全消灭了。

  其他剥削阶级也遭到了与地主阶级同样的命运。在工业方面己经没有资本家阶级了。在农业方面己经没有富农阶级了。在商品流转方面已经没有商人和投机者了。因而,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

  剩下了工人阶级。

  剩下了农民阶级。

  剩下了知识分子。”

  ——见斯大林1936年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斯大林选集下册》,中央编译局,1979年版,394页。

  他没有看到在联共(布)和国家的领导者之中,新生的资产阶级正在蠢蠢欲动,部分知识分子“精英”则成为他们的帮凶!

  由于斯大林在苏联国内的地位,他的影响力巨大,因此这个错误产生的影响也十分巨大。这个错误成为从苏联高层、精英中源源不断地产生像赫鲁晓夫那样的修正主义分子(以后则演变为官僚资本主义分子)的护身符。五十多年后苏联的垮台,不能说与此没有任何关联。

  主持中国1975年修宪的毛主席,显然吸取了斯大林的教训。为了防止中国再次出现赫鲁晓夫那样的修正主义分子,他寄希望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更直接地依靠处于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农群众、劳动阶级来强化无产阶级专政。因此这部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极大地简化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将国务院直接置于全国人大领导之下,由人大“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十七条)”;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第三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第十二条)”,并且取消了各级检察院(存在游离于党政之外的倾向),“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第二十五条),肯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十三条)”,更多地体现了在共产党领导下与苏联模式不同的“人民群众治国”模式。

  与苏联1936年宪法不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这部宪法准确、客观地记录和表达了中国阶级结构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动之后,阶级斗争依然存在的状态: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见中国1975年宪法《总纲》部分。

  由此可知,中国1975年宪法,其基本精神和理念,比之苏联1936年宪法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加科学和先进。

  首先是关于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与实现形式问题。

  苏联1936年宪法中与无产阶级专政相关的,仅有一句“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第二条)”。从这句话来看,斯大林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理解有些过于狭窄。

  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决不应当将专政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器——即与旧的国家机器形式基本相同的公、检、法,警察、监狱、军队,似乎仅仅是换个领导者、换个名称,旧国家机器就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专政(反过来,只要换了领导者、换个名称,又确实可以重新形成对人民群众的专政)。这种理解显然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社会大多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是大多数人民群众对少数人民的敌人的专政简单说,这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不是少数人(比如政府官员、法律精英)对大多数人(如人民群众)的专政。即使在形式上,都不能允许。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民主的原始含义是“人民的权力”);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对一切敌人(包括各种敌对势力全方位、全领域)的专政。

  但是,实践中,这种马克思主义定义中的新型国家究竟如何实现,即它的组织形式如何人民群众如何参与管理用什么方法持续不断地进行革命至少,苏联1936年宪法没有完整地体现出来。

  中国1975年宪法第三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些条文充分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第十二条的“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明确了专政对象、涉及的领域;取消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则是防止对司法审判的解释权被少数专家、学者垄断,形成修正主义对人民群众的专政(掌握了司法解释和话语权,等于部分掌握了国家暴力机器的使用权)。保障人民群众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打破话语垄断权、司法解释权垄断的极好办法,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继续革命的重要方法。可以看出,以上各条文之间,全都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全都紧密地围绕着“无产阶级专政”这条主线。由此可以断定,1975年宪法从形式到内容,很好地解决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这就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建设的政治条件。这些都是说1975年宪法比1936年苏联宪法更加科学和先进的主要理由。另外,就是从政府的组织结构上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加强共产党对政府的一元化领导,当然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1975年宪法不设国家主席建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属于临时性的政治措施,是权宜之计。如果说,1970年,此次修宪初期,毛主席前后6次谈话,反对林彪设国家主席的提议,容易使人产生是针对林彪的临时性政治措施的错觉,但第二年,林彪已经在温都尔汗葬身沙漠,又过了三年多时间,新宪法仍然不设国家主席,这就引人思考这一举措的深层含义:从国家治理脉络来看,不设国家主席使政府机构组织形式非常简洁、脉络清晰,突出了共产党的领导,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机构部门(如国务院)擅权、专权,甚至滥用职权(就像后来的赵紫阳、温家宝那样),因此必须将这一处置看作一项意义深远、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政治措施。例如,这样的结构,很自然地就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提出的“军队国家化”的要求消弭于无形之中;也防止了某些野心家利用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形成独立王国,强力推行资本主义路线、最终引起政权离心、出现分裂倾向的可能性。

  关于1975年宪法篇幅小的问题。苏联1936年宪法,共13章146条,翻译成中文约26000字。中国1954年宪法4章106条约9000字。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其中10部超过36000字。中国1975年宪法一共只有4章30条不到4000字。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极为不满,认为篇幅过小,语言过简,没有大量使用法律词汇,而是趋向于口语化。

  须知,这正是1975年宪法最鲜明的特征。文字简短,适当地采用口语化词汇,使之通俗易懂、避开专业的法律术语,——任何一个稍懂中国文字的人,只要看过这部宪法,就一定可以有一个较深的印象;他只要稍微下点功夫,就可以记住全部条文。这正是为了广大劳动群众从专家、法律权威、各种讼棍、法学教授手中夺回这部将成为中国一切法律源头的总纲领的有力措施,使宪法可以异常方便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强有力的武器,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国家的治理

  这种思想,和毛主席曾经主张的“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变为群众手里的尖锐武器”的思路完全一致。只不过毛主席这一次交到人民群众手中的是与人民群众日常政治生活乃至命运直接相关的法律武器,而且可以总领一切现行法律法规,是一切法律源头的根本法。

  那么,对那些法学权威、专家教授——张千帆、贺卫方、童之伟、陈有西之流寄生在“特色社会主义”旗下的资产阶级法学教授,也包括那些活跃于中国课堂、讲坛、政坛的厉以宁一类资产阶级经济学教授——的横加指责和他们连篇累牍的学术专著应当怎么看?

  按照毛主席的说法:“对于资产阶级教授们的学问,应以狗屁视之,等于乌有,鄙视,藐视,蔑视,等于对英美西方世界的力量和学问应当鄙视藐视蔑视一样。”(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原题为:成都会议上的讲话提纲之在三月二十二日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斯大林主持制定了1936年宪法,然后守护这份宪法了17年。中国1975年宪法颁布1年后,毛主席就去世了,这份宪法失去了守护者。沉浸在悲痛中的中国人民,还没有来得及理解保护这一重要武器有什么意义,那些叛卖者就开始了修宪,从1978年小动,到1982年大动,使中国现行宪法基本上倒退到1936年苏联宪法的水准。这部宪法早已经面目全非。中国目前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虽然还保留着社会主义条款,基本上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但已经被加入了一些修正主义的东西,给复辟资本主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如此,现在重提这部实际上已经废止的宪法还有意义吗?

  当然很有意义:第一,这部宪法包含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的精髓,也包含着如何在国家结构与建设方面具体实践的完整指南,它的精神是永存的;第二,这部宪法依然是人民群众手中的重要思想武器——既可以当作一个总纲领、总索引,用来理解现行宪法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因素,也可以用来甄别其中包含的修正主义成分——以便用现行宪法推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回归,遏止资本主义在中国完全复辟(就算用现行宪法来衡量,过去和现在所有的私有化改革政策,均属违宪行为);第三,这部宪法可以成为人民群众恢复社会主义的行动目标和纲领。经历了如此大规模资本主义复辟的中国,走资派一直希望进行“深层次的政改”,终会再次提出修宪要求,以便用宪法作为突破口,完全改去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使他们的倒行逆施获得法律依据,使他们违法、违宪侵吞人民的财产“合法化”,这就会彻底颠覆中国;一旦出现这种局面,人民群众可以也必须以恢复1975年宪法为目标,高举这面旗帜,将之作为最近的行动目标和纲领,与走资派抗衡,进行最后的总决战,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

  为了恢复1975年宪法在中国的地位,在隆重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的日子里,本人郑重呼吁,所有热爱毛主席、希望中国重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人们,将包含着毛主席五年心血、融入他老人家毕生政治经验的中国1975年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并高举这面伟大旗帜,为捍卫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毛泽东宪法万岁!

  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

  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在中国取得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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