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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依法治国” ——读《法宝、宪法与粪土》有感

2014-10-28 21:3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52| 评论: 0|原作者: 迎 春|来自: 大地微微网

摘要: 马克思认为,法是“实现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的上层建筑;法的物质内容要从生产关系中寻求。从我国的法律看,除了宪法上的一部分条文与实现的生产关系相脱离外,现行的法和国家机器等一样,实际上都是在维护我国的雇佣劳动经济制度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也谈“依法治国”

——读《法宝、宪法与粪土》有感

  

   读了《法宝、宪法与粪土》(以下简称《法宝》),基本赞同文章的观点,只想做一点补充。

   谈依法治国,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的物质内容?

   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的科学社会学。马克思把社会现象分为三大类: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或者说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法虽然是一种社会意识,但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一般地说,法是上升到国家高度的统治阶级意识,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这个定义只是说明什么是法,并没有说明法的物质内容。

   马克思说:“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在巴黎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恩选集》第二卷第82页)可见,马克思认为,法是“实现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的上层建筑;法的物质内容要从生产关系中寻求。

 

   一、当前我国的法与现实的经济基础

   说依法治国,要区分宪法和一般法律。

   1.我国宪法的一些条款与现实基础是对立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就是说,法的现实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我国宪法的一些基本条款却没有变,因而宪法的一些条款与现实基础是对立。

   《法宝》文章说:“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什么我国现在大多数工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有81.9%的人在中外私人企业出卖劳动力或者干私活谋生。’换言之,我国劳动力有80%以上的是雇佣劳动者,这样的情况,他们还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吗?请问,在我国经济单位中,有80%的是处于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的工人,他们说话能算数吗?他们有决策权吗?说话不算数,没有决策权,甚至直到目前连世界上都有的‘罢工自由权’也没有。请问,只有尽劳动的义务,不享有被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停止劳动的权利的人,天下还有这样的‘主人’吗?”“宪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现在,我国国有经济还是‘主导’吗?国有经济究竟是巩固了还是严重削弱了?是发展了,还是倒退了?”文章对这些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就不重复。可见,当前我国宪法的一些条款,不仅脱离实际的经济关系,而且与我国当前的现实基础是对立的。

   宪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可能脱离它的现实基础,但是,这些宪法条款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产党的名称一样,不可能长期与经济基础对立,最终不是改变经济基础,就是改变上层建筑,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

 

    2.我国的法律是维护现行雇佣劳动经济制度的有力工具

    《法宝》还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文本比1975年宪法文本相比,在公民权利方面取消了“罢工自由”权和“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权利”,“甚至直到目前连世界上都有的‘罢工自由权’也没有”。事实正是这样,每当我国工厂有工人罢工,就会有大批警察前来制止;又如,我国的制定的《物权法》,在现行的雇佣劳动经济制度条件下,这个法律主要是维护中外资本家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工人、农民群众的利益;再如,国务院公开发布文件,要求“到2020年,要做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等价交换,商品与货币交换,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一手付钱,一手交货;工人干活,老板付工资,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起码规则,而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连工人干完活、老板及时付工资这样一个基本规则都不能执行,而国务院竟公开发布文件,要求“到2020年,要做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就是说六年后还是“基本”无拖欠。这样的法律规定,还不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维护雇佣劳动经济制度的吗?!

    总之,从我国的法律看,除了宪法上的一部分条文与实现的生产关系相脱离外,现行的法和国家机器等一样,实际上都是在维护我国的雇佣劳动经济制度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恩选集》第二卷  82页)《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在它取得统治的地方……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马恩选集》第一卷  253页)《法宝》一文所列举我国的种种社会现象,无不表明当前我国社会“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这些社会现象表现了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而我国的法则是维护这种经济制度的工具。    

      

   二、依法治国是一个错误的口号

   马克思指出:……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马恩选集》第二卷第83页)当前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等社会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根源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冲突,不可能靠“依法治国”解决。

   当前我国政治领域的严重腐败现象、文化领域的拜金主义、社会上充满欺诈,连唯一值得吹嘘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下行压力加大”等,这些问题最终都要“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依靠“法治”能够解决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少法律?增加了多少警察和法官、律师等?我国的社会矛盾是缓和了?还是激化了?社会秩序是变好了?还是恶化了?这些都是人们有目共睹的事实。我国社会矛盾的尖锐化,都源于我国实现雇佣劳动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力矛盾的结果。只有根本改变雇佣劳动经济制度,重新回归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才可能解决当前我国的政治腐败、文化领域的拜金主义、社会治安混乱和经济下滑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法在维护新的生产关系时,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推进社会前进的作用;而在巩固旧的生产关系时,则加剧社会冲突,阻碍了社会前进。最终推动或者阻碍国家前进的是生产关系,而不是法。想依靠作为社会意识的法,来治理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在内的国家,解决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问题,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说“依法治国”是一个历史唯心主义的口号,是一个错误的口号;在当前我国雇佣劳动经济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依法治国”则是维护雇佣劳动经济旧制度,更是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加剧社会冲突的口号。只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指引,改变旧的雇佣劳动生产关系,沿着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前进,才能真正地治理好我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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