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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穗工农学商数万人游行

2014-10-13 00:1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905| 评论: 0|原作者: 野火|来自: 网络微博

摘要: 9月28日,黔东南州政府通过决议,将镇远、岑巩、三穗三县合并建市,合并后的市行政中心拟建在镇远县清溪镇。由于此前三穗政府曾以建市为由征用大量土地,并招商引进多家企业,如并市后行政中心移走,将导致三穗人利益受损,因而引发三穗居民不满。有网友称,三穗县县委书记在清溪镇买了80亩地,固而以权力压制三穗人大全票通过建市在清溪镇。 三穗市民于10月7日发起示威,连日到三穗县政府抗议,要求政府将市行政中心设在三穗,否 ...
三穗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有效控制、果断处置各类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闹事以及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 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贵州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1. 3适用范围

本工作预案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二、指导思想及处置原则

2.1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根本目标,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处置策略,坚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和“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处置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努力减少和避免危害,维护稳定大局。

2.2处置原则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并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工作中,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属地管理和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的原则。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按照维护稳定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处置工作责任,充分依靠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但不介入具体问题的解决。

(三)依法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指示、规定,区分矛盾性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处置行动和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

(四)讲究方法和策略,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处置策略,切忌简单、粗暴,防止由于工作失误或处置失当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特别要防止多种矛盾汇合和敌对势力插手,使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非政治性问题演变为政治性问题,非对抗性问题演变成对抗性问题。

(五)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要原则。处置非破坏性、严重性的群体性事件,应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方法,耐心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平息事态,不能轻易采取强制处置措施。对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群体性事件,也要坚持教育疏导,争取多数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要把教育疏导贯穿于处置工作的始终。

(六)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七)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一般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警戒和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执行。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催泪弹和武器必须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八)控制事态,确保重点的原则。突发事件瞬息万变,问题错综复杂,应审时度势,快速反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确保首脑机关、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等重点目标绝对安全。

(九)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一量发生群体性事件,力求判断事件的起因、性质,以便采取恰当的处置对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办法。

1、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直接处置,也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护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好随时处置的准备。

①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②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③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①经劝阻无效,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集体上访、静坐、请愿;

②经劝阻无效,已经发生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③经劝阻无效,可能可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格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大规模群众性械斗;

④正在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重要警卫目标、要害部位或者堵塞了交通枢纽、干线;

⑤正在聚众暴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围观、殴打、伤害国家公务人员;

⑥正在聚众滋事、制造混乱、破坏公共设施;

⑦其他非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手段不足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重大治安事件。

四、处置方法措施

4.1发生在单位、学校内部的上访、请愿、静坐等活动,一般情况下不公开使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可由单位内保组织出面维持秩序。若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控制事态,掌握时机,适时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4.2发生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公共场所的上访集会静坐等事件,应组织相应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失控。公安机关现场指挥人员应向事件牵头组织者交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有秩序、有代表地依法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表达意愿,不得有违反法律的过激行为。

4.3对未经申请批准许可的游行事件,如果行为较平和,尚能够有效控制的,不宜采取强硬措施。在初期要正面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晓以利害关系,进行必要的劝阻;在中后期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规模,减少影响。要限制其行进路线,隔离游行队伍无关人群,防止社会闲杂人员混入兴风作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间,对有严重犯罪行为、证据确凿的核心人物或者打砸抢分子,坚持公秘结合,及时取证,伺机将其与人群分开,予以抓捕。

4.4对集体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做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尽快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策划者和其它情况。视事件的危害性,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相应措施。

4.5聚众哄闹、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的事件,应及时组织警力柔性劝阻和制止。可在请愿、哄闹人群与党政机关、要害部门之间设置临时警戒线,必要时执勤警戒人员组成人墙进行阻拦,同时对周边地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防止新增闹事人员,缩小影响。若有闹事人群已冲入机关单位内部,要组织警力强行赶出和保护重点目标安全,对有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当场制止和拘留。如果已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经反复警告、劝阻不听且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强行驱散等措施。

4.6对聚众堵塞交通、拦截车辆事件,在始发阶段要采用适当方式阻止人群向现场聚集。一量交通被大规模聚集阻断,要立即设置警戒封闭现场,隔离围观群众,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要组织警力疏导未被堵断的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避免发生因秩序混乱引起的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在僵持阶段,力争通过对话平稳解决问题,公安机关要保卫好参与对话的党政领导的安全。若对话解决无户,公安机关要出动宣传车,向现场堵路人员广播喊话,宣传法规和发布通告,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撤离现场。在反复疏导教育无效且造成危害或损失较大的情况睛,应组织足够警力实施强行驱散。随后,做好疏导交通、控制现场、防止反复等后续工作。

4.7群体性事件一旦演变为打砸抢烧杀局部性骚乱,要迅速果断调遣足够警力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要通过广播宣传、发布通告以及组织精干力量穿插分割包围、现场交通管制、伺机拘捕为首分子等措施,最大限度交骚乱人群与无关群众隔离开,使其局限于一隅,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

4.8对各种矛盾纠纷和大型文体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械斗,要迅速组织警力控制好现场交通通道和重要部位,进行广播宣传,稳定群众,保护重要人员和设施安全;增派警力人穿插分割的办法,强行隔离冲突方,及时收缴凶器和械具;对不听劝阻、继续带头起哄煽动闹事和趁机打砸报的流氓分子,要及时取证,伺机抓捕。如果因哄闹无法进行正常比赛、演出时,要果断宣布停止比赛、演出,及时疏散、保护群众,防止拥挤造成人员伤亡。对较长时间滞留现场、无理取闹雎人数增多、情况危急又不宜实施单个强行带离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水枪、催泪弹等驱散措施。

4.9对邪教或非法组织煽动、策划举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公安机关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尚未公开组织策划身份和反动本质的,以及受裹协参与群众较多的,一般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在进一步的摸清内幕情况,掌握违法犯罪证据的前提下,公开揭露邪教和非法组织工作的反动本质,教育群众分辨是非,打头断线,分化瓦解,严密控制,限令众目睽睽非法活动。一旦其公开暴露反动本质和发生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平息,同时要注意做好受蒙骗群众的教育、保护工作,团结、挽救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防止伤及无辜,激化矛盾。

4.10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4.10.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4.10.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4.10.3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10.4守护重点目标;

4.10.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4.10.6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4.1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4.11.1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4.11.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4.11.3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11.4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4.11.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4.12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对规模大的事件应当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收集现场证据,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4.13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五、处置工作步骤

5.1110”指挥中心或各所、室、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通知巡警迅速先期赶赴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局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其他局领导)和分管局长报告,局领导可直接或通过指挥中心下达有关工作指令。

5.2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规模、组织者、人员成份和上访聚集的时间、地点、行进路线以及目的要求、行为方式、情绪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5.3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睛,迅速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和具体措施,迅速集结警力,下达处置指令:

5.3.1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一般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由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面教育疏导,对话沟通和化解矛盾。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不与事件策划组织者和参与者人员直接接触、对话和辩解。但公安机关要出动相应警密切掌握动向,防止事态扩大和出现不测情况。

5.3.1对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处置。

六、组织领导和警力安排

为了切实加强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按照高度集中统一、分层组织实施的原则,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处突工作指挥领导小组,

指 挥 长:梁宏颢

副指挥长:杨斌、姜贵云、张光文、杨代洋、姜惠兰

成 员:吴建华、翟庆杰、龙义明、张友怀、吴尚志、潘年圣、万德文、龙辉、杨章文、李复州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调集公安,常备民兵应急分队,消防战士、武警战士、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有关部门等力量组成。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领导小组,并抽调警力组成现场警戒组、调查取证强制带离组、现场摄像照相取证组、交通疏导管制组、消防安全组、街面治安秩序维护组、思想教育疏导组、法制宣传组、维稳情报信息收集组、医疗救护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机动组等组织指挥和工作体系。

6.1现场处置领导小组:设在县公安局,由副县长、公安局长梁宏颢任现场指挥长,县公安局政委杨代洋、县公安局副局长龙义明任副指挥长,县法院副院长1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县公安局吴尚志、潘年圣、万德文、龙辉、杨章文、李复州同志为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县处突领导小组的决定,下达处置指令,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调整处置对策。

6.2现场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万德文副局长任组长,龙辉、杨章文任副组长,抽调县公安局警力以及县检察院、县法院、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组成。主要任务是按照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指令实施现场警戒,做好处置现场的秩序维护等工作。现场处置组下设多个行动组。现场处置组戴头盔,持盾牌、警棍等防护装备。

6.3调查取证强制带离组:由县公安局吴尚志任组长,抽调县局警力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处置过程中需强行带离现场人员实施强行带离至县局审查,并对事件的起因、发展情况以及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为处置和事件依法处理提供依据和证据。分为强行带离组和调查取证组。强行带离组组长由刑侦大队大队长杨朝良担任,调查取证组组长由治安大队长沈薛担任。调查取证带离组配备手铐等警械工具。

6.3现场摄像照相取证组:由县公安局潘年圣任组长,国保大队、网安大队民警为成员。负责对突发事件经过进行摄像照相取证,为打击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摄像照相取证组民警着便装。根据事件发展势态可抽调县文广局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县文广局抽调人员在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6.4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李复州任组长,交警大队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对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件处置后的交通秩序疏导。

6.5消防安全组:由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彭志贵任组长,消防大队全体战士为成员。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

6.6街面治安秩序维护组:潘军任组长,成员由县中队武警战士、特巡警大队民警及治安巡逻队员组成,负责对城区街面进行治安巡逻,维护城区良好的治安秩序。

6.7思想教育疏导组:由县政府一名领导任组长,主要任务是根据处置领导小组的指令作相关聚集人员的思想教育规劝工作。

6.8法制宣传组:由县司法局一名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相关工作员为成员,主要任务是对聚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车在事发主要路段进行法制宣传。

6.9维稳情报信息收集组:由县公安局杨汉炜任组长,负责深层次、多渠道现场聚集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汇报,为处置事件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第一时间信息情报。维稳情报信息收集组民警着便装。

6.10医疗救护组:由县医院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县医院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处置时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6.10信息联络组:由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任组长,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政法委办公室、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在处突工作中收集各方面信息进行研判、传递、反馈、上下左右联络,按照现场处置指挥长指示进行指挥协调等工作。

6.11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人员和相关单位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后勤保障和防暴装备发放、归库等工作。县公安局车库及院坝备勤车辆停放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负责统一指挥,确保车辆出警及时、顺利通行。盾牌、头盔等防护装备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负责发放、处置后收回归库,对讲机、警戒带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发放和收回。

6.12机动组:由县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长,成员为县直有机关单位干部,机动组按县处突领导小组指令开展工作。

七、抽调处突人员集结待命地点

县公安局警力全部集结本局五楼会议室,其余抽调人员按指挥领导小组指令集中指定地点待命。

八、车辆及通信工具安排

8.1车辆:在处置事件时,县公安局所有车辆处于待命状态,由县局统一调遣安排,县检察院、县法院车辆自行安排,民兵应急分队车辆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武装部安排。县公安局车辆安排如下:

8.1.1现场警戒组:治安大队及相关乡镇所警务车辆。

8.1.2调查取证强制带离组:刑侦大队、禁毒大队警务车辆。

8.1.3交通管制:交警大队车辆

8.1.4维稳情报信息收集组:国保大队警务车辆。

8.1.5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指挥中心、警保室车辆

8.2通信工具

8.2.1指挥领导小组:对讲机7只;

8.2.2现场警戒组:对讲机6只;

8.2.3调查取证强制带离组:对讲机7只;

8.2.4交通管制:对讲机3只;

8.2.5后勤保障信息组:对讲机3只。

8.2.6维稳情报信息收集组:对讲机1只。

九、纪律要求

9.1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9.2立场坚定,听从命令,服从指挥,恪尽职守,不畏牺牲。

9.3严守机密,文明执勤,沉着冷静,果敢稳妥。

9.4快速反应,协同作战,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9.5不得关闭手机等通信设备,随时保持通信畅通。

9.6有参加处突人员按时集结到规定地点,随时听候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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