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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与改革(三、四)

2014-9-22 05: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55| 评论: 1|原作者: 夏小林|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假设现在欧美跨国公司和政府确有实力和意愿全面参与这种“改革”,则国企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的改革“红利”也将主要落入它们的手中,其次才是“二奶”级的国内私人部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因此被掏空,国民经济命脉也可能就被外资和一些外国政府控制了。

  四、“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

  一般而言,股份制企业有控股者就意味着存在“一股独大”。国内外经验都表明,股份制企业中“一股独大”是个普遍现象、中性概念。虽然有的国家法律限制某些非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但却并不排除“一股独大”的控股者存在。中国的《公司法》则没有这种限制。在1999年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在承认大股东小股东差别和强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也没有把消除控股者“一股独大”作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增强企业经济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17]。有关文献显示,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来说,两者间“并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关系”[18]。另外,世界上同属“一股独大”的企业,绩效好的私企不少,国企绩效高于私企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所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一种变相的说法是“股权结构均衡化”)肯定不是中国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选择。相反的,国企改革选择保留更多一些国有股权,以多保留一些可用于广大人民的钱及经济平等,可能更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要求。至于国企的治理结构、股权制度或经营管理还存在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就是了。再者,美、英“大众资本主义”还证明,分散的股权结构并不能解决贫富分化增加的现象,反而容易催生损害股东权益的“内部人”现象。因此,当有的高中级干部和机构(包括全国工商联)用“国资一股独大”来否认国资较多控股国企及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并以此为由主张大规模稀释国企股权的时候,应当提醒他们:这并不是一个真理由,而是伪命题,其中有私人产权迷信的陷阱和特殊私人资本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

  (一)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企业最多,且绩效不错或“市值高更”,显示了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效率

  一种观点认为,这些事实说明,要把“一股独大”放在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效果中去观察和评估。单拿“一股独大”说事儿扯不清,且耽误正事。

  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最多,占全部企业的65%~80%。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的企业由家庭所有或经营[19]。1993—2003年期间美国年度排名前500名大公司的数据显示,根据对股东年获利、资产报酬率、公司年收益成长与公司年出售增长率进行评估,发现177家表现良好的公司为家族企业所经营,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6国的主要股价指标进行的分析也表明,欧洲家族企业的总体优势远优于无血缘关系的企业[20](317,321)。同时,这些家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

  另外,就是对欧洲私有化样本企业的研究也表明,120家国企私有化后,政府控股(即“国资一股独大”)企业仍然在30%以上,家族控股企业(也是“一股独大”)为19%,两者合计为49%。“分散股权”的企业仅占30%[14](61)。另外,政府持“黄金股在西欧国家非常普遍”,“主要股权的出售本身并不是避免政府对私有化企业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能够通过黄金股来赋予自身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控制已经进行了部分私有化甚至是全面私有化的企业。……(政府)仍然能够经常影响管理决策,对私人股东获取相应利益行使否决权”[14](63)。这种现象显示出持黄金股的“特别”股东,仍然对私有化企业在一些重要方面享有“一股独大”的权利。那么,市场对这些在私有化前后都有“政企不分”特征的企业及其治理结构如何评价呢?人们看到一个“颇为奇怪的结果:较高的政府控制权并没有降低市值。相反,平均来看,政府控制的私有化企业似乎比全面私有化企业的市值高更”[14](65) 。

  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全国工商联认为85.4%都是广义的“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包括很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世贸股份、雅戈尔集团、三一重工、娃哈哈、新希望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的口径中,2012年私人控股企业达655.2万多家,是国有控股企业数量的23.5倍[21]。2014年3月的新闻报道说,某“24岁中国女孩成福布斯富豪榜最年轻富豪”,她通过不同方式持有一房地产公司“85%的股权”[22]。2011年底,全国工商联、中共统战部领导干部和一些知名家族企业主搞的《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也称,这类“一股独大”的家族控股企业“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企业组织;……并不一定是低效率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它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那种认为“只有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才有生命力”的观点是片面的[20](3-4)。事实上,家族企业中也确实可以搞各具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如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遗憾的是,此书出版两年后,余音尚绕梁,就有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干部搞美国式“双重标准”,在“两会”期间痛批国企“一股独大”妨碍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威胁说这样“民营企业”将不参加国企改革了,可谓是顾首不顾尾,自相矛盾了[10]。而实际上呢,目前一些地方的“民营企业”参与“一股独大”国企改革的估计已有上千亿元投资了。如广东省的干部就说,2014年初他们那里来自民间的签约资金就已达500亿元了。但能否落实则要另说了。

  现在的问题不是私企参与不参与,而是有几个“一股独大”的私企业主有资格当“一股独大”的大中型国企的战略投资人?这里我们不妨共同来重新温习最简单的战略投资人标准:“具体来讲战略投资者就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23]

  看清楚了,按图索骥,在国内上千万家私企中,有哪几家能够达标入股大中型国企当战略投资人?有了,是自己的可毛遂自荐,是别人的不妨向国资委推荐。

  另外,1990年代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已转为控股企业和独资企业,大部分也已经变成“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了。如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控股企业达109518家,占比为83.4%;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港澳台资控股企业达101518家,占比为97.3%[24]。

  在以上这幅全球图景中,还可以加入更多、更纯粹的国企元素。如前所述,2011年,面对都是“一股独大”的私企、国企,绝非社会主义者的斯蒂格利茨曾概括欧美知名经济学家们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说:“私有企业‘不胜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国有企业做得好的例子却屡见不鲜。”[14](斯蒂格利茨序5)另外,国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也已经显示,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控股公司的绩效高于私人控股公司。就是在股份制企业之外的许多全球独资企业中,仅就“一资独大”而言,它与“一股独大”的股份制企业区别也差不多。

  问题来了:这些世界各地各式各样的私人控股、国有控股、跨国公司控股的公司都是 “一股独大”,西欧连私有化后的企业也有政府控股或行政控制,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各具特色,怎么就既不是非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无效、“不灵活”,也不是绩效、市值低下了呢?所以,视“一股独大”为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宿疾,必欲去之而后快,这在全球“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企业的经营实践面前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荒唐事。

  实际上,对于一家股份制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什么“一股”大不大,而是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有利于公司运营和维护股东权益。有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优秀的管理人员、法律环境等条件的配合,“一股独大”,或者“大”多少,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问题。相应的,那些股权相对分散,但也存在股权独大控股者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如此。按照《公司法》,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其决策方式是一人一票,经理的权力是靠董事会授权和科层机制来维护。在这两个负责企业日常运行、决定经济绩效的“两权分离”的权力空间中,在正常情况下都不是股东大会直接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企业绩效、股东权益如何“论英雄”,而不是以股权大小论成败。所以,今天国企改革的聚焦点应该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如完善政企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及再大卖国企、国资等等。简言之,在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议程中,完善政企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环境,及选择合适的经理人等等,应该都比一味追求股权分散化更有正面的实际意义。

  既然这样,国资委和其他部门的某些负责干部,视改革“国资一股独大”为转变国企经营机制的“重头戏”,又有什么“普世标准”的道理可言呢?这些负责干部,一方面视“国资一股独大”为国企完善经营机制的天大障碍,另一方面却又号召更多的“一股独大”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等参股国企,让习惯“一言堂”的企业主们帮助国企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为此不惜在国企中划出“尽可能多”的股权、净利润给他们,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观、生意经和逻辑矛盾呢?按“一碗水端平”和“机会均等”的原则,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建议中华全国工商联发个改革“文件”,也以反对私企“一股独大”为旗帜,纲举目张,限时、定量要求它们“尽可能”大量引入国有、集体等单位的资本,建立分散化的股权结构,然后,待考核合格后再去参股国企呢?如果做不到这种“平等待遇”,也没有多少话来“以理服人”,那进一步的问题就出现了:在这种有违常识、自相矛盾、不顾后果的说法、做法背后,估计是有意识形态在作怪。斯蒂格利茨认为,这种意识形态就是认为国企(当然含国资)无效率的“傻瓜经济学”[14]( 斯蒂格利茨序3)。这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认知俘获”,后果不善。

  继续往下分析:

  第一,从法理上看,存在绝对、相对控股结构的股份制企业,其控股人的股权无论是2%还是50%以上,一般就是多于其他股东,属于“一股独大”者。否则,除极少数有特殊协议的企业外,凭什么出来一个控股者?而从一定的角度来看,体现政府权利的“黄金股”也是一种特殊的“一股独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一股独大”者,就没有存在控股方的股份制企业。基于此,可以说“一股独大”应当是一个中性词,而非贬义词。在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中这种“一股独大”的公司是普遍现象。在西方经济学的教科书和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也并没有在价值判断上把它说成是一项错误的制度安排,或视为不利于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绩效和保障股东权益的制度性障碍。当然,今天一些美国人为了反对中国国企,确实有拿“国资一股独大”说事的。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合作的《2030年的中国》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也是这么提问题和建议的。【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合作的《2030年的中国》中提出大幅缩小国有资本覆盖范围,及在国企中大幅减持国有股的计划,被人称为私有化“毒药”。其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在国有控股银行实行国有资本全面退出的“金股”计划。该方案认为,“大幅降低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通过金股等国际通行的股权形式和有效监管,体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但这里面确实没有什么科学成分可言,而是意识形态在作怪。否则,这些人(包括全国工商联一些领导干部)怎么不去以同一个理由批评中国的私人企业和欧美的家族公司,而是谀词如潮,一概视为“现代企业”的楷模,出现了“视野缺损”呢?

  当然,也有个别人认为,公司控股者股权超过50%才是“一股独大”。但是,针对这种并非权威性“标准”的提问是:这就一定不好吗?这也不是“普世价值”。多少年来,国内外这种绝对控股的私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不是也存在吗?这既有利于实现大、小股东利润最大化,也和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并行不悖,还能够防止出现经理欺负股东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顺着这种事实的逻辑看,国企保持国有资本在51%以上的“一股独大”,是不是也有利于全民财产和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全世界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多元的,没有“普世标准”。在美、英等国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向个人分散的“经理资本主义”公司中,其“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一分为二的。有成绩,也有阴暗面。如管理人员操纵董事会人选和企业议程,注重管理者目标,不合理的管理层超高薪酬,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内部人”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政商勾结也是家常便饭。如曾被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的安然公司欺诈丑闻就是前车之鉴。华尔街则既是金融界“经理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的聚集地,也是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策源地。“殷鉴不远”。与其相反,在德、日等国家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集中的公司也有很多是治理规范且有效率的,并实行了职业经理人制度,且历史悠久,乃至学界有人说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与“美、英模式”不一样的“德、日模式”。国内中产阶级耳熟能详的德国宝马(BMW)、法国欧莱雅(L'Oreal)、路易·威登(LVMH)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公司。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曾闻名遐迩,前身多是家族企业,曾打得美利坚得用原子弹来结束对日战争。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监管下搞股权分散改革,但后来形成的也是相对向法人股东集中的股权结构。在1990年代日本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东占有比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25],远远低于同期美国私人股占49%的水平。进入21世纪后,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有些变化,但相对集中状况如故[26]。全球“一股独大”并绩效不错的国企也“屡见不鲜”。所以,从学理上评论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才能产生最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职业经理人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绩效、才能保护股东权益是片面的,在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实践中也找不到“普世标准”。

  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很多文献也显示,包括中国经验在内的国际比较研究证明,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在股权高度集中或高度分散的模式中,或是在介于两者之间的若干种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是无损害或少受损害,而企业绩效也是千差万别,并不一样。因为,股权结构毕竟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绩效的诸多因素之一,还有其他历史、政治、经济、法律、人事、思想文化、国际环境等因素在发挥着重要作用。那种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完善治理机制和提高绩效的努力,实践证明往往是脱离实际的。但如果非要对此给一种说法,那就是:如同行者选择鞋子一样,合脚就是正好的。“鱼饮水,冷暖自知”。

  再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德、日模式为例。在德国特殊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由于允许工人和工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无疑既有利于提高工人积极性和企业效率,也有利于促进一些经济平等,这引起了一些追求平等的美国学者的赞同。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交叉持股(包括银、企相互持股)特征明显,股权相对集中,政府、银行的积极干预也明显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日本“高速增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曾一度引起了“日本收购美国”的梦幻泡影。但是,这些德、日现象在美国却不通行。今天,有没有第三者能另辟蹊径,结合自己的国情在这些不同模式中取长补短、为我所用,这确实是一个有待回答的中国问题。

  再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国企、基金模式为例。2011年斯蒂格利茨在批评欧美私有化的一篇文章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显示:股权集中的国企照样可以持续高效运营,甚至比私企同行还好。这些“一股独大”的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同样无可厚非。他这样写道:“即使在国有企业持续高效运营时,私有化的推动工作也一直在进行。韩国的国有钢铁企业比好多美国的私有企业同行还有效率,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照样敦促韩国将其私有化。美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项目的交易费用比任何一家私有企业都低很多,可共和党人还是要将其私有化。欧洲也不例外,如法国的国营电器公司就面临着私有化的压力,尽管私有化的前景并不看好,因为成本不会降低,质量(可靠性)也难能提高。头脑单纯的意识形态是推动私有化的动因之一。这些意识形态偏见既无理论根基,又缺乏经验数据支持。……傻瓜式的经济理论暗示,私有制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14](斯蒂格利茨序3)【显然,中国也存在这种“私有化”机制。国企有问题了要卖,搞好了还是要卖。且也有美国政府和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煽风点火、施加压力,并搞内外勾结。】

  至此,全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的诸多事实和理论分析再次提示我们:政府部门在设计国企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时要有全球视野,扩大信息基础,要善于广采博取、去芜存菁,更要适应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和气派,做一个本土派,没有必要单单在一个美、英股权结构分散化模式面前就觉得如获至宝(其实美、英国内也不乏“一股独大”的大型家族公司等),亦步亦趋,对本国的国企左右看着都不顺眼,甚至忘记了地球上其他国家还有“一股独大”的国企曾是世界“最具竞争力的钢铁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卓有成效等等(如韩国浦项钢铁公司),也忘记了自己身边上千万家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业大多数都是“一股独大”,并还希望借他们的“一股独大”来改革“国资一股独大”。其实,反观中国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不是也有一批“持续高效运营”,且进入世界500强的吗?如果这些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无效、绩效差并损害了股东权益,是不可能取得这些成绩的。所以,在处理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上,国资委要谨慎权衡。那种偏重用“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的手段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做法,在理论上和广泛的国际(含中国)经验上都得不到支持,是谓“名不正”。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27] 【如果谁要硬着头皮干,则可能“礼崩乐坏”。2014年4月10日和讯网苏东报道,联想集团的柳传志也认为,“企业里一定要有大股东的代表,可以代表着股东,这样就与那些代表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一起更好地做好监督的工作,可以坚持公司长远的利益”。】

  另外,在最具各种“现代性”治理结构的欧美,社会分层和收入流动研究表明,财富越多的阶层越封闭,0.5%~1%的最高财富人群即“上层阶级”长期以来几乎都是一个封闭系统,具有高度排他性,渗透进去很难。吹牛拍马兼“洗地”的“公知”和媒体也进不去。因为他们只不过是大资本集团外围的奴婢。这种极少数人拥有巨额财富也是社会中一种变形的“一股独大”。除了马克思等人,谁又说过要“改革”这个资本主义财富集中的核心问题了?相反的,在该富豪系统之外讨生活的各种“精英”都说,要建设、维护“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结构,——这不明摆着要维护这种财富、收入的“一股独大”局面吗?

  (二)盲目追求股权分散改革未必能增加经济平等

  下面的美、英案例说明,无论是股权分散的“大众资本主义”,还是分散、取消国企股权的“私有化”行动,都没有阻止两极分化加剧,更没有增加平等正义。

  美国案例。有的研究者认为,1970年代以来,一大堆数据证明全球企业股权分散化加速扩展,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实现“民有民享”,增加“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平等。美国就是历史在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且代表了现代资本主义的普遍发展趋势[28]。这个观点存在一种暗示,中国改革国企“一股独大”,实乃趋同“欧美模式”之“普世价值”也,何乐而不为,怎么会产生什么“马太效应”呢?

  但事实上,在美国比经济学更关注经济平等的社会学研究早已经指出,正是自1970年代以来,财富、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美国就成为所有工业国家中不平等最严重的国家,并且一直持续至今”[29](33)。有意思的是,正是在美国公司股权加快分散化的重要时间段,即1989—2004年间的美国财富不平等数据显示,“虽然美国的收入高度不平等,但数据显示财富分配更加不均。……2004年收入最高的20%美国人拥有超过50%的总收入。但财富最多的20%美国人却占有了总财富的84%以上。……最富有的1%人口独占了超过34%的财富,最富有的10%人口拥有71%以上的财富”[29](37)。由此可见,在所谓的“经理资本主义”、“信托资本主义”或“大众(人民)资本主义”中,从股份制公司“民有民享”的股权结构中,根本不可能产生出财富和收入 “共同富裕”的影子。而单就股权分配而言,“1998年最富有的1%美国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占到了全美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3.2%,而最富有的10%美国人在这一比例上则超过了90%(为91.7%)”[29](39)。至于机构持股,按照美国的分配方式,也是经理的薪酬和股权激励收入最大化。这些现象是不是也是一种畸形的富人(经理)“一股独大”?当然,美国的主流经济学对此种“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马太效应现象也是毫不避讳的,且往往乐于利用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著的《经济学》教科书就是一例。一个更为基本的事实是,美国多数人的收入基本来自工资,而不是股票等财富。很多人甚至没有什么财富。中国和全世界的多数人不也是这样吗!在这种两极分化的财富、收入分配格局中,股权分散一下就“和平长入社会主义”了,美国都做不到,中国还能朝这个方向去“趋同”吗?

  英国案例。有人认为,别管国企的国资减多少,只要像撒切尔那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垄断国企私有化就可以防止腐败,保证公平公正。但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片面想法。公开上市对少数国有公司改革有效果(也可能相反,如俄罗斯的权贵私有化)。但是,大量的非上市国企(有15万家左右)无法选择公开上市,这种方式对绝大多数国企没有意义。在宏观的国民收入分配上,英国主要是在垄断行业也包括在竞争性行业推行私有化,减少国企,将国有股分散到私人手里,但增加的并不是经济公平,而是经济不公平。因为,不仅是英国,包括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企私有化、市场自由化和削减社会福利往往都是“三位一体”的政策设计和行动,鲜有例外。这种行动的综合效果,在哪里不是导致了贫富分化加剧呢?据英国的文献记载,经过撒切尔主张的“大众资本主义”洗礼,包括推进市场自由化和削减社会福利之后,1979—1989年英国的贫困人口从440万增加到1040万,基尼系数在此期间提高了10个百分点[30](146,140)。1990年,她拿着这份“政绩单”黯然下台。2004年5月,英国《卫报》在纪念撒切尔上台25周年时用嘲讽的语气写道:“即使是她最坚定的支持者恐怕也很难举出一个例子,可以证实她执政11年中给我们带来的‘和谐’”。[31]在这里面当然包括她搞的私有化改革。金融危机以来,英国的两极分化更加突出。

  怪怪的是,在2014年3月7日即“两会”期间,一央企董事长【傅成玉】也拿撒切尔的私有化来证明,“对于我们(国有的)股份,没必要拿手里干什么呢?你用社会资本来发展不更好吗?”好在哪里?重要的直接证据之一是:“经我手的上市公司,我不知道我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 [1]

  显然,按照这位央企领导人相信的撒切尔逻辑,等到国企的国资、国有股都被他主张的中外“社会资本”取代了,还可以创造更多、更大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这话不假,且一语中的,掀开了追求 “最大化”减少乃至消除国资、国有股的红盖头,异常透明。

  问题是,十三亿普通工农兵学商和公务员等及其家属,他们能够“都高兴”地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吗?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亿万人民的盛大节日”,还是极少数大富大贵者的饕餮盛宴?作为国企的排头兵,央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什么人服务?社会主义 “共同富裕”在哪里?显然,这种问题事关国企改革方向,大是大非,必须澄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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