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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杰民事起诉书及法庭最后陈述

2014-9-14 07:49|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525| 评论: 0|原作者: 李伟杰诉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案

摘要: 和谐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本人认为通过本案的合理裁决,能够解决我国铁路内部长期存在的一些诟病,铲除这些工人中的积怨,才更有利于促进铁路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李伟杰案一审:法庭最后陈述
(2014年4月1日,李伟杰)


法庭最后陈述



尊敬的法官,各位到庭的同事们、朋友们,大家好!

感谢你们的到来,本案既是铁路历史遗留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看似是我李伟杰一人的小问题,实质是我背后千万个火车司机的大问题,与现任的局长、段长没有直接的关系更无个人恩怨,他们,张局长、赵段长是在我工作20多年间,遇到的在职工中很有口碑的领导,如果本案给他们带来些许不良影响,我在这里深感歉意。在本案仲裁、诉讼过程中,得到过原铁道部部长盛光祖的批示:"高度重示,早做工作,妥善处理。" 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杨建祥,洛阳机务段党委书记李思博,段保卫科长王学敏,段信访主任孙仲川,原洛襄车间主任于恒伟、车间工会主席毛书民,以及车队书记张胜利、颜永福,指导司机路泽旭、谢高照等同志都找过我苦口婆心的做思想工作,劝我撤诉,但是我想如果仍让这些问题继续下去,将影响铁路甚至是国家的发展稳定,故他们没能说服我。本人认为让违法者继续保持违法,不查不纠,让受害者继续保持受害,不告不诉,这就意味着纵容犯罪,甚至是参与犯罪,这更不能叫和谐,和谐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向这个目标前进,本人认为通过本案的合理裁决,能够解决我国铁路内部长期存在的一些诟病,铲除这些工人中的积怨,才更有利于促进铁路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关于本案,我认为重点在以下几点:

1.单位私自制定的罚款考核工资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2.休息日工作又没安排过大休班该不该支付加班费?
3.延长的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基数应该依据什么?
4.铁道部自定的计算法定节日的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合法?
5.因为我依法维权被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6.铁路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长期强制占用职工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培训,如:学习、培训、考试以及待班纠究应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几点有待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以维护法律的真实尊严。本案受到了社会团体尤其是广大火车司机及其家属们的关注,望二审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中的原委希望二审法院能引起重视。

“ 一个人的生命不仅仅是其在人世间存活时间的长短,更是其生活质量幸福与否的体现”。火车司机大量的休息时间被单位以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为由而占用却长期不计算应有的劳动报酬,更不能按劳动法合理的计算火车司机的劳动时间,致使我们长期疲劳驾驶,身心受损,安全不保,亲情爱情友情全无,生活质量幸福感尽失,更置旅客生命,国家物资通通于不顾,这不仅仅是在剥夺我们的生命,更是对和谐稳定的威胁。一审法院不知基于什么原因已使法律失去了国家的诚信与尊严,使全国千千万万的火车司机心寒,使他们不得不对国家法制进程心存疑虑。他们以及我本人期盼着二审法院能重新拾起国家和人民政府失去的诚信与尊严,从而使国家和人民政府提升公信力。

谢谢 !我的陈述结束。

陈述人:李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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