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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杰民事起诉书及法庭最后陈述

2014-9-14 07:49|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524| 评论: 0|原作者: 李伟杰诉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案

摘要: 和谐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本人认为通过本案的合理裁决,能够解决我国铁路内部长期存在的一些诟病,铲除这些工人中的积怨,才更有利于促进铁路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火车司机李伟杰诉郑局洛阳机务段案一审:民事起诉书(2013-12-26版)

转按:2013年6月20日,洛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除停工留薪期变更工作岗位无效外,驳回李伟杰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李伟杰不服该裁决,已于2013年7月3日将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其后李伟杰多次依法调整诉求书、变更诉讼请求。以下是2013年12月26日整理后的民事起诉书。转自李伟杰QQ空间。(工评社)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人:李伟杰、男、43岁、汉族、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职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路××街坊××楼××单元××号 联系电话:15303795912

被告人: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以下简称‘洛阳机务段’) 地址:洛阳市瀍河区五股路铁北东路37号 邮编471000 法定代表人:张军邦 职务局长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6号

案 由:
因不服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关于休息日的劳动报酬及单 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予立案的通知,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一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人2000年5月起至2012年5月未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加班费927987.84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1996.96共计:1159984.8元。
二、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兑现原告人在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174005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其2013年12月23日送达的《不受理通知书中》主要罗列了两个违法的“不受理的理由”:

一个是故意混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概念;另一个是违反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规定,故意将原告人在本案中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混淆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医疗费”。

然后就公然枉法说:“你单位不属于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于是就以此为理由不受理原告这次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这就是洛阳市劳动仲裁委的所作所为。无耻、胆大,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原告人曾在洛劳人仲案字〔2013〕第38号案件中提到的“加班费”明明说的是因每月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所产生的加班费,属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按150%计算的超点加班费;而在本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提出的“加班费”明明指出是“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加班费”,即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200%计算的加班费。而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滥用职权,故意混淆以上两种不同法律规定性质的加班费概念,从而达到推脱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的目的,不但非常的可耻,更是同GC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关于‘为民’的话题在此暂不多说,俺留待网民去评说)。

我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告人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88.65元,现在尚未痊愈,还在郑州接受治疗,单位不顾国家以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每月只给原告人900多元钱,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却对原告人说“你单位不属于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不受理原告的《劳动争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显然不是我国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而本人在《劳动争议申请》中要求的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该条中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却对原告人说“你单位不属于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生硬地,故意将“工伤医疗费”与“工伤待遇”相混淆。天理何在?

劳动执法部门如此的胆大妄为,公然枉法,这同我们所贬斥的黑暗的旧社会有什么两样?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究竟这个社会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

一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因为我们铁路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大多为轮班制、轮乘制。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说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只能“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铁道部根据以上的规定,经过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后,于2000年1月11日将﹝1993﹞164号《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重新修订并更名为《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运规>),文号为——铁运﹝2000﹞7号,并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运﹝2000﹞7号《运规》中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机车乘务员的工作特点,专门给机车乘务员规定了劳动和休息的时间。
《运规》第100条第五项特别规定:——“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有1~2次48~72小时的大休班时间。”这是铁道部综合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作出的科学管理的规定。但是,《运规》施行至今,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抗国家的法律法规,在2013年6月前,从不给我们这些机车乘务员安排每月应有的1~2次48~72小时的大休班时间。 换句话说,每月我们所有轮乘制机车乘务员依法应当轮休的1~2次48~72小时的大休班时间,全都被单位占用安排工作了,而且从未安排过补休。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应补发原告人自200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底,因未按铁道部《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第100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机车乘务员休息,将每月的大休班时间全部占用后又不另行安排补休,因而拖欠本人13年共计156个月加班的劳动报酬。
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修订的《运规》至今,已经过去了13年。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就是拒不执行《运规》中的第100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有1~2次48~72小时的大休班时间。”
劳动部《关于 < 劳动法 > 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
——“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13年来,究竟拖欠了我等机车乘务员多少劳动报酬呢?
下面,我们以本案原告人为例,以原告人2012年5月1日之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算一算,究竟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拖欠了我们多少劳动报酬。之所以用原告人2012年5月1日之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是因为充分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作出的较为公平合理的选择。
首先考虑的是多年物价累计上涨的因素;其次考虑的是银行累计(包括复利)利息;再其次考虑的是无论如何,也无论是谁,只要敢违法就得承受相应的略带惩罚性的成本。否则,谁都不会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谁都可以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就会成为一句欺骗忽悠人民的假话、大话、空话。
根据原告人手中现有的工资单据,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188.65元。
而2000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计13年,合计156个月。按每月只休1次72小时的大休时间计算。
则:156(个月)×72(小时)=11232(小时)
11232(小时)÷8(小时工作制)=1404(个工作日)
通过计算得知,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共计安排在13年的这个时间段里的每个机车乘务员在休息日加了1404天的班而又没有依法安排补休。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以原告人李伟杰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7188.65元为例计算。
式:13年应得加班劳动报酬=应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00%。
即:7188.65(元)÷21.75(天)=330.66(元/日工资)
330.66(元)×1404(天)=464246.64(元)
464246.64元)×200%=928493.28(元)
(式中:21.75(天)为法定计薪天数)
927987.84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为231996.96,共合计:1159984.8元。
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通过计算得知,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共计拖欠仅原告人1名机车乘务员的劳动报酬就高达一百一十五万九千九百八十四元八角整。

综上所述:
一、请求法院判决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依法按以上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并补发原告人的劳动报酬合计:1159984.8元。

二、 确认原告人在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付合计:174005元。
在原告人工伤治疗期间,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用种种借口不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因工负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此,要求补发工伤治疗期间的以上各项共计:174005元,计算如下附表。

  在原告人维权过程中郑州铁路局下属的洛阳机务段对原告本人及家属采取监视盯控,网上侮辱诽谤等手段进行非法打击报复行为,这那里还像党领导下的国企!

恳请法院查清事实,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裁决郑州铁路局下属的洛阳机务段补发恶意拖欠原告人的1~2项请求共计:1159984.8元+174005元=1333989.8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原告人在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


此致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伟杰

2013年12月26日


附:1、本 《起诉书》书副本一份;
2、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
3、洛阳市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转自李伟杰腾讯微博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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